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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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法律事务函授论文关键词:函授,大专,法律事务,论文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本文简介: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下面由互联网网友整理上传的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一第一、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充足空间。在自贸区建设中,与刑法补充性价值相吻合的一项制度便是负面清单制度。所谓负面清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本文内容: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下面由互联网网友整理上传的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一第一、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充足空间。在自贸区建设中,与刑法补充性价值相吻合的一项制度便是负面清单制度。所谓负面清单制度,大体是指,一国政府将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产业、管理、业绩等同一列于清单之上,凡在清单之上的,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不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凡在清单之外的,政府不予限制,可以自由进入。具体讲,就是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所列明的产业,对在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实行核准制,对于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备案制。具体到上海自贸区来讲,就是说,在刑罚的适用上,也应相应适用谦抑性原则。具体的体现便是,上海市检察院在201x年11月3日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刑事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意见》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规定须经过批准或许可者,行为人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负面清单规定之外的业务,一般是不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在201x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贸区成立以来相关事实情况,其中检察机关指出,在涉及自贸区的相关刑事案件时,不仅要惩治相关犯罪情况,而且更重要的还要正确把握好宽严相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刑事政策,审慎地运用好刑法这一手段,提高对自贸区创新内容的,以进一步推动自贸区的大胆创新的进步。第二、发挥刑法的严厉性,为自贸区进步划定安全底线。刑法具有严厉性。所谓刑罚的严厉性,是指刑法在惩罚手段上的严重性。违反一般部门法一般会给予赔偿损失、行政拘留等处罚。但是违反刑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适用刑罚。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小至罚金、没收财产,大至无期徒刑、死刑。正是基于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刑法才成为保障自贸区发展的一把利剑,一根长矛,一面坚盾。第三、刑法具有严厉性。所谓刑罚的严厉性,是指刑法在惩罚手段上的严重性。违反一般部门法一般会给予赔偿损失、行政拘留等处罚。但是违反刑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适用刑罚。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小至罚金、没收财产,大至无期徒刑、死刑。正是基于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刑法才成为保障自贸区发展的一把利剑,一根长矛,一面坚盾。第四、我们不仅要促进自贸区的发展,鼓励新鲜事物的进入,为当前的各项改革带来鲜血液,但是并不是无节制、无限度的,相反,要有原则、有底线,我们最后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底线就是要有利于自贸区建设,有利于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全国深化改革的大局。什么是最有效的手段呢?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方式,刑法是一切法律最后的保障法,是一切法律最后的救命稻草。对于不利于自贸区建设的一切事物,对于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切事物,对于不利于全国深化改革大局的一切事物,必须坚决、彻底、毫不留情地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全国深化改革的大局!第五、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完全可能成为各种犯罪滋生、蔓延的肥沃土壤,举例来说,比如走私罪。自贸区以“一线全面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为管理模式,自贸区里的企业可以先将货物运境,之后才办理进境备案,以及自贸区海关较其他区域较宽松的监管态度,令走私犯罪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且由于上海位于长三角地区,经济较发达,辐射范围广,使后续走私和非关口走私变得更加难以查处,所谓后续走起,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是指:(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非关口走私,根据刑法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是指:(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无疑加大了海关工作的难度,为走私犯罪带来巨大隐患。第六、自贸区建设以来,据统计,检察院共办理涉自贸区各类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受理批捕20件24人,受理起诉35件44人,涉及逃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罪名,还办理了与自贸区内贸易、金融领域相关联的案件。与之相似的是,近来,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和路径,强调要为自贸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第七、发挥刑法的补充性,为自贸区创新展现足够机会。刑法具有补充性。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不能主动积极地涉足某项法律关系,只有当其他部门法无法保障某项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惩罚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保护。这是有刑法的严厉性做决定的,也符合现代刑法的轻刑化趋势,以及当今世界自由化的价值判断。改革的脚步一如既往,奋斗的号角始终如一。自贸区建设是上海、更是中国难得的又一次改革大潮的伟大机遇,必须鼓励创新,鼓励开放,鼓励一切有利于中国发展的新鲜血液。刑法是国家重法,在自贸区建设上,同样可以发挥自己的伟大作用,具体讲,第一、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充足空间;第二、发挥刑法的严厉性,为自贸区进步划定安全底线;第三、发挥刑法的补充性,为自贸区创新展现足够机会。只有这样,相信,才能为自贸区建设保驾护航,才能让上海自贸区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才能为扩大开放积累经验,才能充分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才能给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法律事务函授专科论文二一、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约监督员作为法院加强监督、搭建群众沟通桥梁的制度创举,既展现了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态度,又承载着了解和回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司法需求的重任。(一)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主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既包括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监督,还包括直接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为了落实和强化社会监督,法院主动建立起特约监督员制度,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增强普通群众监督法院的影响力,有效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二)特约监督员制度是促进法院工作完善的有效途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基点。在新形势下,法院要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必须掌握民众的要求,听取民众的意见。法院特约监督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畅通多元化民意表达机制的有益尝试,通过选聘具有代表性的特约监督员,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民众的司法需求以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形式表达出来,促使法院进一步完善自身工作,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核心的司法需求。(三)特约监督员制度是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面对转型时期矛盾凸显的社会现实,人民法院引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普通民众组成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多方面的监督,并通过特约监督员向普通民众传导,将有助于缓解矛盾冲突,减少误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成为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二、特约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特约监督员通过不同的监督方式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并以监督员的身份对法院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也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思路和改进方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然而,特约监督员制度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制度性问题。(一)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外部属性有所欠缺人民法院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法院的外部监督。然而,从当前人民法院普遍采取的制度内容来看,特约监督员制度外部属性不足。一方面,特约监督员制度主要来源于法院的自我完善,法院既是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发起者,又是被监督者,特约监督员履职更多地表现为协助法院的管理者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特约监督员由法院聘任,作为监督者的监督员,对被监督者————法院的依附性,难以保障特约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超然的位置。(二)特约监督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手段监督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监督者充分的监督能力,在现有制度下,特约监督员面临着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手段与途径有限。特约监督员不具有调查权,在当前违法的形式更加多样、隐蔽的情况下,作为普通民众的特约监督员很难获得全面、客观的监督信息。其次,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刚性”不足。由于特约监督员制度并非法定监督形式,其监督意见对法院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然大多实施这一制度的法院都规定了针对监督意见的答复义务,但意见是否被接受最终取决于法院自身,监督员对此缺乏有效制约。(三)与其他监督方式未形成科学的制度协调当前,权力的监督方式日趋多元化,不同的监督方式只有相互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特约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权监督方式,与既有监督方式的协调上尚有完善空间。首先是特约监督员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协调欠缺。法院的很多特约监督员身份与代表或委员身份重合,容易导致监督性质的模糊和监督措施的混乱。其次是特约监督员监督与信访、投诉监督的协调欠缺。从实践来看,特约监督员提供的监督信息大多没有超越法院通过信访、投诉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且对于后者获得的信息,法院同样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给予答复,导致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功能有所消解。三、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围绕特约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需要对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完善:(一)优化特约监督员选任方式法院特约监督员选任方式的优化是解决特约监督员制度外部属性不足的首要措施。具体来说,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目前,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人选主要是靠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产生的,这种方式将选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为更好地体现特约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选任中应向更大范围扩展,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二是探索人大主导等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为消除“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特约监督员的选任可由同级人大会或法院外的其他机构来主导,提高特约监督员的独立性。(二)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充分的信息掌握是有效开展监督的前提。对于当前法院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促使特约监督员更好地掌握法院工作信息,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二是强化法院对特约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配合。法院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员在公民权利范围内的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渠道和程序,为特约监督员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三是加强人大等有权机关对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对于特约监督员无法自行调查的线索,应允许其向人大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由其依照职权开展进一步调查和监督,为特约监督员提供坚强的后盾。(三)强化监督结果的制约力度特约监督员对法院制约力量的薄弱已经成为其功能发挥的主要阻碍之一,也使得特约监督员制度在效果上与信访、投诉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缺乏明显优势,提升特约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效力是特约监督员制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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