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简介:摘要:我国目前处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作为我国的三大支撑支柱之一,其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促进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优惠政策涵盖三个方面,即税收优惠、个人奖励机制和政府资助制度,国家制定了多方面多税种优惠政策,包含了各个方面,例如营业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处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作为我国的三大支撑支柱之一,其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促进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优惠政策涵盖三个方面,即税收优惠、个人奖励机制和政府资助制度,国家制定了多方面多税种优惠政策,包含了各个方面,例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农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等。本文是通过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对策进行探讨。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2008年7月1号发布了《科学进步法》(新版本),在全国进行推广实施,其中明确的指出自主创新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方针,把农业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做为切入点,通过全方位的考量,制定出能够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并且同时颁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公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包括了三个方面,分别是税收政策优惠、个人奖金嘉奖制度和政府赞助鼓励制度。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税收优惠是一种针对农业行业的纳税人或者是征收所得税对象以及一些需要给与鼓励照顾或者是扶持倾向的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比方通过免去纳税对象部分或者是全数的税款,以及依照一定的规定比例退还其中相应部分的税收钱款的方法来减少农户和单位的个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利用税收调整经济的具体手段,是促成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化、整个社会分工中工农商业经济平衡发展和谐共赢的有力保障。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在完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合理合法且恰当地使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拥有重大意义。农业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加快其转化速度和效果。我国主要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这一问题制定了很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根据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以下从事农业技术的转让、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得到的盈利免除其营业税,其中单位包括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因此对对其从事有关农业技术转让与开发业务或是与之相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农业企业、农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个体所取得的盈利可以免征其营业税。并且在国税函[2004]825号文中提出简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纳税人只需将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来进行备案。(二)企业所得税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中明确规定,暂时免除了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培训、咨询、服务以及技术承包所获得盈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从2008年开始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非盈利组织的大学科技园推行实施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环境下,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是新型农业经济建设的核心内容,由于经济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企业所得税必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因此相关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农业技术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培养、咨询、服务以及农业技术承包方面所获得的相关技术性服务收入可向对应的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所得税。(三)农业科技项目资助主体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根据我国财务部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农业类企业(除了国外商也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或团体组织等有关社会力量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类高等大学进行农业技术科研研究,不断地进行开发创新新的农业产品、技术以及新种加工工艺等所产生的大量研究经费进行资助。当相关业务的主管税收机构单位确认审核通过后,农业技术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的全额款项将在当年所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农业技术科研项目原本所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不足以抵扣,不能够进行结转抵扣。(四)出口退税根据273号文件第五条“关于进出口税收”规定,农业在出口退税上有三大优惠策略:一是对于农业类内资企业为国家生产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关于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企业单位在引进学习并使用属于我国自己的农业类新型高科技技术产品目录中所收录并列出来的先进技术,依据农业类新型高科技技术产品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条款规需要缴纳向境外交付的产品软件使用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若是凡是没有达到征税率的需要出口的农业类高新产品的退税业务,同时农业类高新产品被列入科技部门、外经贸易部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需要通过我国税务总局核查批准后,农业类高新产品出口以后能够依据纳税率以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五)农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是权益奖励和现金奖励两种结算方式,两种结算方式的税务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一权益奖励,从1999年7月1日起,依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文第三条规定,只要是科研机构和高等专业教育机构通过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方式在转化职务技术成果时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人给予个人奖励,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得到此种个人奖励的人是有相关要求的,那就是要是按照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是转让股权或是出资比例所得时应按照相关法律缴纳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二现金奖励,根据财税〔2018〕58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文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中,同时要将现金奖励的50%计入免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个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现金奖励的50%是可以免税的。三、税收优惠政策策略农业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加快其转化速度和转化效果,成为我国加速创新技术发展创造不可或缺的利器。第一,要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各方面的税务成本,科学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第二,对于农业科研技术人员实施股权以及相对应的分红奖励,是对于所有科技研发人员辛勤努力工作成果的肯定,同时也让所有科技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产生荣誉感,激发其人力资本的投入;第三,合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优惠政策以及便利,无偿补助、资金流入等政府措施,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相关的免税政策,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稳定的环境与平台。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1997]37号文件.[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作者:乐建英单位:武汉市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