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目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号的通知》目录版简介: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二O一八年五月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1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5第三章申报受理岗职责及工作内容9第四章审核岗职责及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目录版本文内容: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二O一八年五月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1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5第三章申报受理岗职责及工作内容9第四章审核岗职责及工作内容17第五章调查评估岗职责及工作内容33第六章复审岗职责及工作内容47第七章核准岗职责及工作内容52第八章预警分析岗职责及工作内容55第九章综合管理岗职责及工作内容59第十章系统维护岗职责及工作内容64第十一章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65第十二章函调的工作要求70第十三章其他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72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服务74第十五章附则76附件1: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77附件2: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78附件3: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79附件4: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80附件5:执行免税政策企业法人代表信息表81附件6: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核查参考办法82附件7: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84附件7-1:调查涉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85附件7-2:发函地税务机关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具体内容86附件8:进户实地核查台帐87附件9-1: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生产企业)88附件9-2: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外贸企业)89附件10: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90附件11:出口退(免)税评估建议表91附件12: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情况表92附件13: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93附件13-1: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代码表94附件14:暂扣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表98附件14-1:暂扣税款原因代码表99附件15:解除暂扣税款业务处理表100附件16: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情形101附件17: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稽查审核表102附件18: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稽查通知书103附件19:出口企业案源管理台账104附件20:出口退税风险信息告知书105附件21: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已出口部分)106附件22:已免税购进卷烟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未出口部分)107附件23: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108附件23-1: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111附件24: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113附件24-1:调查涉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14附件25: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115附件25-1: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118附件26:税务机关延期复函说明120附件27:关于出口企业的立案、查处情况告知书121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进行了升级完善,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同时停止执行。各省(市)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落实到位,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培训指导,使基层主管税务干部对规范人人知晓、条条明白,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件: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附件电子版共27个(rar文档,请下载后解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完成出口企业的备案及基础信息维护;受理、审核、复审、核准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退库、免抵调库手续;开展出口退(免)税风险预警以及函调、实地核查、评估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提供出口退(免)税服务;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无纸化管理;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日常管理工作。税务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完成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供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完成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照本规范的岗位制约监督规定配备人员。第四条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核准机关。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征税的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负责。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等。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综合运用科学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措施,不断加强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第七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实施与其他省税务机关之间以及与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构建和完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骗税)体系,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行为,保障出口退税安全。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各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第九条岗位制约监督。(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二)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四)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五)审核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轮换。第十条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即办事项主要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不涉及结清税款或已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已结清税款的)、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声明、放弃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权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等备案类即办事项;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等证明类即办事项。非即办事项主要包括: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等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未结清税款的)等备案类非即办事项;出口退(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除外)、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等证明类非即办事项。第十一条对出口企业报送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相关资料,由申报受理岗接收。属于即办事项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并向出口企业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出具相关文书;属于非即办事项且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并将相关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传递至审核岗。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受理岗传递至审核岗的非即办事项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办理,办理结果由申报受理岗反馈给出口企业:(一)对于申报类非即办事项相关资料,经审核岗审核未发现不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传递至复审岗复审(一类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直接传递至核准岗)。经审核岗审核未发现不符合规定但审核系统提示疑点的,应对疑点进行核实,核实后疑点可以排除的,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复审岗;核实后疑点无法排除的,传递至调查评估岗。经审核岗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签署不予办理的原因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复审岗确认。对审核岗转来的疑点,由调查评估岗进行核实,按规定完成核实工作后,将处理意见传递至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结果,由复审岗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传递至核准岗;复审不通过的,签署意见后退回至审核岗。对审核岗转来的不予办理审核结果,由复审岗进行确认,确认不予办理的,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确认应当予以办理的,签署意见后退回至审核岗。对调查评估岗转来的审核疑点处理意见,由复审岗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完成疑点处理;复审不通过的,签署意见后退回调查评估岗进一步核实。对审核岗或复审岗转来的审核结果,由核准岗进行核准,核准同意的,签署意见完成审核;核准不同意的,签署意见并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核准岗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进行核准。综合管理岗按照核准岗核准的数额,办理出口退(免)税退库和免抵调库。(二)对备案类、证明类非即办事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传递至复审岗;审核不通过的,签署意见后退回至申报受理岗。审核中需要其他岗位调查核实或办理的,传递至相关岗位,待相关岗位反馈结果后再审核。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结果,由复审岗进行确认或者核准,确认或者核准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确认或者核准不通过的,签署意见后退回至审核岗。第十二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需要发函调查的,由调查评估岗发起,经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后,向复函地税务机关发函。复函地税务机关接收后开展核查,核查结果经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向发函地税务机关复函。发函地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岗接收复函后,根据复函内容提出处理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传递至相关岗位进行处理。调查评估岗将复函处理结果录入函调系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比照对供货企业的函调管理规定,对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实行函调。对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由调查评估岗提出实地核查申请,经复审岗确认后,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调查评估岗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复审岗确认后传递至相关岗位处理。对需要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情形,由调查评估岗或预警分析岗提出意见,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采取冲抵或补缴方式追回已退(免)税款并由调查评估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采取冲抵方式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由核准岗在已核准的应退(免)税款中冲抵;采取补缴方式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由综合管理岗在出口企业缴纳税款后进行销号处理。对需要暂扣或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调查评估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