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原理及问题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原则和问题。关键词:工资,规划,收入,税收,原则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原理及问题本文简介:摘要随着当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最新税法的出台,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地、有效地与个税法贯彻结合。从新个税法中可以看出,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多项支出可抵税是新环境下税务法所明确指出的方向。因为经济水平的飞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标准涵盖的人群基数越来越多,其工资等收益都已经达到了缴税标准。在这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原理及问题本文内容:摘要随着当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最新税法的出台,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地、有效地与个税法贯彻结合。从新个税法中可以看出,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多项支出可抵税是新环境下税务法所明确指出的方向。因为经济水平的飞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标准涵盖的人群基数越来越多,其工资等收益都已经达到了缴税标准。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基于新个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有了其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新个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原理为基础,深度剖析基于其背后的问题。关键词新个税法;工资薪金;税务筹划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该税法。在新个税法规定之下,工资薪金所得能够适用的税率表和费用减除标准均产生了意义深远的改变。新个税法最为显著的改变即是提升了“个人所得纳税门槛”,针对个人所得薪资,先在每月收入工资中,扣除5000元,然后再扣除其他专项金额,(例如四金),最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其他附加费用。而所谓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其职业,或者在合法的雇佣关系之下,而应得的工资、薪资。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日常所指的工资与奖金等。税务筹划的含义是,基于税法所规定的内容,通过一系列合法的行为,例如投资理财等,来对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筹划,来达到节约税款,帮助纳税人达到最大经济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不仅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等,但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是与人们日常联系最紧密的。合理避税是如何做到的呢?其背后蕴藏着相应的税务筹划原理,是可以通过划分个人收入类别,或者是将合法收入进行性质转变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介绍税务筹划原理并深度剖析。一、工资薪金所得税规定的调整新个税法公布后,其最明显的调整在于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月度费用减除标准由2011年的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二是适用税率表发生了变化。调整后新的税率表如图1所示。根据个税法第六条准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体全年总收入金额,在每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收入总额,减除其基于5000元每个月的起征点乘以12个月,即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个税法所规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之后所剩于的所得余额。来源与上述途径不同的劳务报酬或者稿费报酬等个人所得,应该按照图1表中按月换算,之后再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二、个人收入划分与转化个人收入划分是研究税务筹划原理的重要前提,也是该理论的基础。一般地认为来看,受2018年最新公布的个税法的规定和影响下,不同属性的个人所得其背后所适用的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例如等额的工资与劳务所得之间便存在着不同的税率,但不同属性的个人所得又都同时计算到超额累进税率当中。这意味着,在不同的情况之下,新个税法会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差异化,也就是有时不同属性的个人所得会分开计算,有时有需要将它们合并计算税额。例如从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法就规定将起征点从之前的3500元提升至5000元。这表明,自2018年10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5000人民币的个人不再向政府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依据不同的个人收入划分来进行税务筹划安排就可以更充分并且更有效率的节约税额。从另一方面看,不同属性的个人所得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像工资、薪金等所得意味着用人单位或企业与个体之间拥有着成熟的雇佣体系;但是类似于劳务所得则并不拥有这一属性。第二点也是税务筹划的根本需求与方向,就是个人收入的转化。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合理的节约和规避税额。通常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方案当中,仔细研究新个税法可以看出,劳务报酬等方式属性下的税率是要高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将高税率属性的个人所得通过合法方式转化为低税率属性的个人所得来降低税率,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将二者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相应税率的税款。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筹划法在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医保等方面,保证个人工资上交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个人所得税。从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我们可知,企业和个人根据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并不计入个人工资所得收入中,因此也就不需要进行征税,换句话说,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刘某是当地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扣除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后,他的每月的工资收入是20000元,则每月他必须要缴纳(20000-5000)*20%-555=24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笔支出对于刘某来说,是一笔可观的支出。通过对新税法的规定,公积金不需要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公积金补充的规定,职工可以通过补充公积金金额的方式,补充30%的公积金额度,这样其每月可以补充6000元公积金。再来计算刘某的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5000)*10%-105=795元。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节省了1650元的税款。通过研究新税法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它所包含的特点是收入越高的人群,缴纳税款的税率相应的也会越来越高,边际税率变大,导致实际要缴纳的税款数目变大。所以应设法去避免工资薪金所得突然增大,如果个人收入波动较大,就应当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获取工资薪金,这样可以通过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渠道,合理规避掉新个税发中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降低税负程度。例如张某是一公司员工,该公司实行年终考核奖金制度,在平时的月份结算工资中,张某每个月的工资为5000元,但年终奖为80000元,这里就会触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张某整年应当缴纳的税款总额为:80000*20%-555=15445元。在采用年薪制之后,可以看出张某的全年总收入为14万元,通过这种方式张某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140000/12-5000)*20%-555=10940元。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正式缴税之前,可以先制定出数个纳税方案,然后对比当下税法要求,选择其中缴税金额最小的方案,从而可以达到节省现金支出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可以减缓现金流出时间,从而更好的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利用这笔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从而为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资金回报,有效凸显出税务筹划的作用价值。四、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问题实际上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问题依旧有着一些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新个税法的时代背景下,笔者通过以下两方面作为实际出发点,对新个税发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描述与分析。(一)附加扣除税务筹划问题附加扣除税务筹划问题对于税收筹划来说仍是一大困境,因此有不少专家提出“专项附加扣除须避免成为税收漏洞”。一般而言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利用该项政策获得实惠,但是由于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的存在,纳税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属于境内所得仍有严格的审查标准。除此之外,根据该筹划法所规定的内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由此可见附加扣除税务筹划仍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二)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务筹划问题收入不均衡问题,这一问题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极其复杂又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最新公布的2018年颁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一计算方式还会随着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这一现象会导致要缴纳所得税额多的群众,他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会不断提升,这些意味着个人收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也就越来越大。这意味着所得税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间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大。与此相伴的不均衡的税率所带来的税务筹划问题也就越多。笔者认为,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一些因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导致自身收入波动较大的行业,例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等,在政策方面不能一刀切,而是予以一些特殊的照顾,尤其是针对这些行业的职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面,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从而有效减轻职工缴税负担,使得整体税收更加公平合理。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修正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张文梦.浅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现代商业.2014(4).[3]李军.纳税筹划(第二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4]黄烨.新税法下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出版信息不详.2018(10).作者:赵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