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关键词:法治,观点,理解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本文简介:法治是人类历史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互联网网友整理上传的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希望大家喜欢。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篇一1.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当然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邓小平早在民主革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本文内容:法治是人类历史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互联网网友整理上传的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希望大家喜欢。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篇一1.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当然不是居高临下的领导。邓小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1941年就揭示、批判了“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以党治国”(《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领导体制。他说,党权高于一切导致政府法令行不通,甚至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非党干部称党为“最高当局”。显而易见,邓小平认为党不能高于一切。1982年宪法在其序言部分庄严阐明,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句话中所说的“各政党”,显然是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的政党,它们都要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作为“活动准则”,维护高过于自己的“宪法尊严”,并要保证“宪法实施”。2.不是凌驾之“上”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领导。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规定,“对各项法律制度,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坚决遵守。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转引自胡鞍钢等著:《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x年版)1982年《宪法》第五条更明确地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讲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中共中央讲的“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都是要视法律在党之上的意思。2012年,《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更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3.不是处于法“外”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也不是处于法律之外的领导。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报告进一步阐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最近,《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说得更清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这强调了党不能站在法之外,而只能站在法之内进行领导。4.不是“先”于法律的领导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法律不健全,缺漏很多,而且即便有法律,由于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大部分也是旧法,对改革起阻碍作用,实践中不能用。所以,我们党领导改革,是按照邓小平提倡的要冲破条条框框,要先闯、先试,试成功了再制订法律,对改革成果进行肯定和巩固。因此,党领导改革过去是先改后立,破字当头。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情况和过去已大不一样了,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说明,要先立后改,立字当头,通过立法在先,然后再行改革。因此,党对改革的领导,不是先于法律的领导,而是先行立法的领导,或者要事先寻求改革的法律根据,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寻着法治的轨道。5.不是权“大”于法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更不能搞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领导。1978年,邓小平通过总结“文革”教训深刻地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这里,邓小平明确地指出,不能把党的领导人当作法的化身,更不要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律,这就否定了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的总根源。通过以上分析,概言之,党对法治的领导,不应该把它看成是处于法治的“高”、“上”、“外”、“先”、“大”的领导,而应该是自觉地把党融于法治之中、按照法治的要求,体现为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领导。党对法治的领导,既是领导制定法律的关系,更是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的关系。对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篇二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定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成果。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二)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要求。(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的主张。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四)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五)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一)健全和完善立法。一是坚持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就是要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四是坚持体系完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二)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二是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合理行政要求做到平等对待,要求遵循比例原则,要求做到正常判断;三是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树立高效便民的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高效便民与政务公开的有机结合;四是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要充分、严格,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五是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政务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积极创新和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及形式;六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三)严格公正司法。一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兼顾;二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兼顾;三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提高司法权威,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司法主体民主,积极促进司法公开,切实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四)加强制约监督。一是加强制约监督的是权利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二是我国法律制约监督的主要渠道和途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政治及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民的制约监督;三是切实增强制约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加强和改进党内制约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制约监督,司法机关制约监督,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加强公民和舆论的制约监督。(五)自觉诚信守法。一是自觉遵守法律,坚持奉公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二是坚持明德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发扬家庭美德;三是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六)繁荣法学事业。一是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理解法学的本质,牢牢把握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观点;二是明确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坚持、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三是繁荣法学研究的基本途径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吸收借鉴相结合;四是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