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知识产权与遗传基因、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日内瓦,2001年12月10日至14日)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实施原则(本文件由秘书处草拟)WIPO/GRTKF/IC/2/32001年9月10日,日内瓦目录I.引言II.机构背景II.AWIPO已做的工作II.B相关的国际机构II.B.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II.B.2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II.B.2.a)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II.B.2.b)植物遗传资源的采集与转移国际行为准则II.B.3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国际农艺学研究中心(IARCS)III.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背景III.A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多边体系III.B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框架协议III.C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国家立法、行政和政策框架III.D地方法规、法令和其它非约束性条款IV.合同条款示例IV.A合同的范畴IV.B提供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IV.C接受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IV.D其它标准条款IV.D.1争端解决IV.D.2其它合同模式V.合同惯例指南以及知识产权示范条款的执行原则V.A将被涉及的变量及方案V.A.1材料V.A.2参与方V.A.3使用V.B关于制订合同条款指南的执行原则V.C为下一步进展的提议VI.结论附件一附件二1.2001年4月30日至5月3日召开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成员国制定了工作重点应进行的清单,并排出了委员会1优先工作的顺序。在日程第5.1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大会主席在总结时指出:“在这一点上,任务A.1几乎得到所有与会者的支持”2。在支持任务A.1的同时,人们在文件WIPO/GRTKF/IC/1/133中注意到成员国希望考虑草拟“合同惯例指南”、指导原则以及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本文件包括了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惯例信息以及知识产权条款,并建议分两个阶段草拟知识产权条款。鉴于在很多情况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经常用于遗传资源的转让,本文件主要根据从成员国能够得到的一些有关优先项目的指示和决定,在草拟惯例指南和条款的框架下对遗传资源与惠益分享的变化情况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并考虑草拟“合同惯例指南”及制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原则。I.引言2.成员国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日程第5.1项中支持的任务摘录如下:“为了促进这些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工作,政府间委员会可以考虑草拟“合同惯例指南”、指导原则以及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由此出现的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同时还要考虑特殊性、各方需求以及遗传资源政策包括的各个行业中的不同转让方式。”3.根据这些任务,草拟合同惯例指南、指导原则及知识产权条款尤其应考虑以下几点;1参见文件WO/GA/26/6第17段。2参见文件WIPO/GRTKF/IC/1/13,任务A.1,主要见第25,48,49。61,107,108,109,110,111,113,114,116,118,121,123,124,125,126,127,130,132,148,154和161段。3参见文件WIPO/GRTKF/IC/1/13第41段。从事遗传资源问题工作的其它行业的工作;遗传资源政策包括的各个行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各种体系;各利益共享者的不同需求;遗传材料的不同类型;遗传资源使用和转让的不同方式。本文件包含了有关上述几点知识产权问题的一般信息,可供政府间委员会商议。4.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是遗传材料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力的协议,这些协议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协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可以是附带种质装运清单的意向书,也可以通过协议备忘录的形式签署涉及双方广泛合作计划的具体合同。这些合同越来越多地用于遗传资源转让,一般以商业或非商业为目的,或两者兼顾。越来越多的合同方都借助合同性协定进行遗传资源的转让,同时也借助合同性协定获取遗传资源。这些合同方包括公共研究机构、各行业的私营企业、当地人、地方社团、基因库以及其它诸如植物园这样的收藏部门。“根据国际专家小组意见,鉴于难以对各行业的使用方加以限制,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产生的对遗传资源的已有使用和潜在使用”,致使“迫切需要合同中确定的共同条款要有灵活性”4。5.由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于合同各方都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在确定要实现的诸如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目标的行业政策框架内,越来越多的混淆和辩论对这些合同性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产生了一些困扰。然而,在开展对这些条款进行辩论的机构内,遗传资源专家并不具备必要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来草拟该领域中有关技术和平衡问题的具体条款。因此,WIPO政府间委员会作为4参见文件UNEP/CBD/COP/5/8第102段。联合国组织机构内负责知识产权的职能部门,邀请其成员国草拟“合同惯例指南”、指导原则以及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6.根据任务A1,委员会在草拟“合同惯例指南”和知识产权条款时,应该重视遗传资源用于不同领域的政策特殊性、参与方以及这些材料的利用。考虑到利用有效的惯例方法管理有关遗传资源获取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件下文提出了指导草拟“合同惯例指南”和知识产权条款的必要原则:(a)简单性,以便使条款和“合同惯例指南”能够为所有惠益利益共享者所接受;(b)灵活性,以便使条款和“合同惯例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遗传资源转让;(c)与当前的知识产权标准相一致;(d)兼顾负责遗传资源问题的其它机构的工作,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文称“CBD”)、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及其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CRGAA)。鉴于这种兼顾性,本文件的草拟考虑了CBD秘书处、FAO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5的意见;(e)尤其是在交易的权利或各方之间获取信息失去平衡的情况下,采用草拟合同的处理准则;(f)利用遗传资源专门机构的工作成果以及由结论运用类型学、准则和概念;(g)谨慎的做法首先是评估并审议现行的惯例和条款,然后根据现有惯例草拟合同惯例指南的示范知识产权条款。5由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IPGRI)提供。7.鉴于上文中提到的使用方及其使用的多样化几乎不可限制,因此本文件不能同时包含各种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对指定的合同类型是根据一些术语学准则和实质评估要素做出的。(a)根据惯例,术语材料转移协定(MTA)在本文件中表示支配“基于合同的所有遗传资源交换、协定方或非该协定方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书6。长时间以来私营企业在进行遗传材料交易的所有合同中都使用该术语。相反,术语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应保留“在合同中,因为这些合同特别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7;(b)大多数有关遗传资源的交换都涉及多个方面,而不仅仅是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的简单联系8。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协议及其知识产权条款应该考虑到这一复杂性,以确保权利的连续执行、合同期内的重要责任以及根据协商达成的向第三者的转让。因此我们使用术语提供方和收货方不如使用“提供方”和“使用方”以表示遗传材料的出让方和受让方。(c)考虑到遗传资源在不同部门的状况和政策的特殊性,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最新发展,以及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机构10内当前所做的工作。(d)合同性协定提出的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实质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引发了其它机构的不同意见。鉴于这种情6参见文件UNEP/CBD/COP/4/23/Rev.1第49段脚注1。7出处同上脚注1。8参见文件UNEP/CBD/COP/5/8第67段。9参见文件UNEP/CBD/COP/5/8第69段。10例如,这些机构有缔约方大会、负责提供科学、技术和工艺意见的子机构、获取与惠益分享专家小组、CBD获取与惠益分享特别工作组以及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参见本文件II.B况,本文件从纯技术角度论述了合同惯例指南的草拟问题。合同性协定本身不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文本,此文件集中了合同性协定框架内提出的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不加评论的技术分析意见,它只是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将审议这些合同的其它问题遗留给国际权威机构。8.本文件为成员国讨论任务A1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第II部分阐述了参与遗传资源工作的机构的背景,回顾了WIPO和其它遗传资源机构已做的工作。第III部分是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背景情况,该部分叙述了这些合同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不同体制及其知识产权条款。第IV部分包含了现行合同性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摘录的示例,这些合同性协定都是经审议的,且引用在WIPO以前的文件中。如果说第IV部分是现行合同惯例的示例,那么第V部分论述的是合同惯例指南和知识产权的示范条款,旨在从成员国方面得到有关执行任务A.1的新决定、优先顺序和指导。第V.A节确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可以系统地用于描述不同类型合同性协定;并就此邀请委员会指出哪些是在变化的情况,哪些是希望优先考虑的协定类型。在第V.B节中,成员国应邀确定草拟合同惯例指南和知识产权的条款要遵循的原则,并就此提出了四项可行的原则。最后,第V.C节就任务A.1实施的两个阶段的途径提出建议,以供成员国审议。附录1是遗传资源词汇汇编,这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成员国要求做的。I.机构背景9.遗传资源政策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不同的机构都在其各自的权责和技术专长范围内,对该问题的各个方面给予关注。考虑到WIPO政府间委员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限,委员会同意成员国审议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知识产权问题。然而,为了避免重复性工作,为了在对遗传资源政策多方面问题的分析上与委员会保持一致,在第一次会议11期间,成员国要求WIPO紧密协调WIPO与其它政府间机构的工作,这些政府间机构都是与遗传资源密切相关的机构,尤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和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根据成员国这一要求,本文件经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IPGRI)12,对CBD秘书处和FAO秘书处的意见给与考虑。正是由于机构间的这一密切合作,使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与CBD秘书处、FAO以及其它相关的国际遗传资源机构的工作保持一致,并加以补充。10.第II.A节叙述了WIPO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领域已做的工作,尤其是与合同性协定相关的活动。草拟第II.B节的工作是根据成员国希望适当考虑CBD秘书处和FAO工作的意见进行的,该节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性协定的范围内详细地追述了这项工作的发展变化。II.AWIPO已做的工作1311.WIPO有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的工作是通过研究知识产权在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使用的惠益分享中的作用开始着手。这项研究是应WIPO关于“全球知识产权问题”基本计划11和联合国环境计划(UNEP)共同要求进行的,该项目取得了对三种案例的研究,这些研究表明怎样才能促使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利于遗传资源使用的惠益分享。这些案例研究于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内罗毕(肯尼亚)举行的第5次CBD各方会议上提交给了WIPO和UNEP。11参见文件WIPO/GRTKF/IC/1/13第21、22、23、27、28、32、33、37、39、41、43、50、51、52、57、61、82、84、91、94、104、105、106、107、112、114、119、128和155段。12然而,WIPO对所有不精确或不完整的负有全部责任。13第II.A节中提到的文件、报告和研究可在WIPO网站中全球知识产权问题网页上找到,网址是:,或根据要求提供纸件。12.在1999年9月6日至1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