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GATT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发展又体现在哪些方面?WTO的职能有哪些呢?附件一、二、三中的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s)与附件四中的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s)的差别是什么?第一章世贸组织的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he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英文简称WTOAgreement,简称世贸组织协定或WTO协定)创立。•WTO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有153个成员。为什么称成员(member)而非成员国?中国有哪几个WTO成员呢?多边贸易体系WTO管理与运作了一个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多边贸易体系*与多边相对的是双边和区域?还有哪个大国不是WTO成员方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Law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指有关调整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机构法或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实体法世界贸易组织程序法。WTO的法律基础•以《世贸组织协定》为主干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结果法律文本》,是世贸组织法律基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pp.3-5§《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辅之以习惯国际法的若干规则,例如《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GATT(包含了1947年GATT及其解释)(GATT第20条(g)项“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与环境保护,WT/DS138/AB/R)•农业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SPS)(GATT第20条(b)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动植物卫生检疫,WT/DS26/AB/R)•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反倾销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问题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进行是怎样的?对GATT时期争端解决程序的继承与发展体现在哪些方面?2、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方式是怎样的?其具体含义是什么?争端解决机制•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WTO的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相对于GATT时期的发展•未来的进一步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GATT第22、23条•肇始于1941《大西洋宪章》,以不歧视为基础的、多边的、自由的世界经济和贸易体系。•22条,对与GATT有关的事项的协商义务,双边、多边协商(1955年新增);•23条第1款,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可以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争端的分类•违法之诉1962年乌拉圭诉15国贸易限制案中引入“表面证据”概念;败诉方有义务调整国内措施以符合WTO协定•非违法之诉(共计八起)申诉方必须证明:措施;损害;行为的不可预美国诉日本胶卷案(WT/DS44/R)败诉方没有义务撤销或修改所涉措施GATT第22、23条续•第23条第2款,如果未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的两项职责:调查;提出适当建议(给败诉方选择余地)或裁决;•缔约方全体的权力:授权中止实施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GATT时期唯一一次是1955年荷兰诉美国奶制品案)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在WTO之前,GATT事实上发挥着类似于国际组织的作用,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其争端解决机制。•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包括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随后通过的一系列关于争端解决的决定、谅解和决议等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发展•GATT在第22条和23条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有关规定和做法,广泛运用了在协商基础上的工作组和专家组程序,争端解决的手段包括双边和多边磋商、斡旋、调解、工作组、专家组、其他双方同意的办法、主席裁决等。•GATT机制虽然兼具外交特点和法律程序,但更多地依赖外交手段,而不是法律(裁决)程序,是各国政治、经济实力起较大作用的权力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独创的模式:专家组断案1•CONTRACTINGPARTIES:30多个缔约方•专案工作组审议,报告在缔约方全体会议上通过•从1954年5月的“意大利诉瑞典反倾销案”开始出现了诉讼专家组(PanelonComplaints),代表从政治交易向客观法律裁判的重要一步。但早期专家组成员限定为国际贸易专家,大都是各国常驻GATT总部的代表。-11个裁决•从1959年起风云突变,其后十年所有争议都通过磋商解决,主要由于实体规则的混乱(有三大块:农产品贸易、特惠制条约和纺织品贸易),求实主义占了上风,GATT只是合同,缔约方全体只能充当调解员。独创的模式:专家组断案2•东京回合达成了《关于通知、协商和解决争端的谅解》,谅解还有一个附件《对总协定解决争端习惯做法的约定表述》,但其中尚有大量妥协因素。谅解特别强调了专家组与工作组的区别,工作组受命于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负责处理广泛性管理事项或政治因素较强的争端,成员人数较多,是官方机构。•1982年缔约方全体决定在秘书处设立一个法律部,加强其法律性。1984年缔约方全体通过《解决争端程序》,加强了专家组程序。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就尽管GATT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国际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也没有规定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来审理缔约方之间的争端。总协定在其存在的近半个世纪里,解决了数百起贸易争端,极大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其早期的成效尤为显著。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堪与它的另一伟大的成就——关税减让相媲美。据统计,到1993年为止,GATT裁决的案件达230多起,其中关于“数量限制”的争端75起;关税减让争端53起;关于“国民待遇原则”44起;关于“利益损害”的44起;关于“最惠国待遇”的40起;关于“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27起;关于“反补贴”的25起;关于“出口补贴”的15起。这些案件由专家组裁决的达115件以上,断案的成功率在90%左右。从总体上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提供了保障,使得总协定基本上得以贯彻执行。发达缔约方,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使用者。从争端的事由或内容来看,农产品贸易是产生争端的主要事项。向缔约方全体呈交的专家小组报告,绝大多数都获得了通过,对于所批准的裁决,除极少数外都得到了有效实施。从争端解决的效率来看,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断案的平均速度是10个月,与某些耗时较长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和国内解决程序相比,此时间并非不合理。发展中国家的投诉成功率大体上不低于发达国家的投诉成功率。可以说,保持如此高的成功记录和受理如此多的争端的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当时只有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1、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自东京回合以后,在总协定争端解决基本程序以外,又形成了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争端解决特别程序体系。由于当时非关税壁垒协议的谈判是分小组进行的,各小组没有进行充分协调,使得各个特别程序与基本程序的关系不明确。几个争端解决程序的并存,使得整个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显得沉重、繁杂,容易产生“管辖权”冲突或造成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散性。这种各种守则或协议中争端解决程序各自为政的现象被称为“巴尔干化”。此外,总协定争端解决一般程序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和规定特别程序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也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2、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各缔约方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意见是争端解决过程太慢、拖延阻挠。以致于许多当事国不愿意把时间性较强的案件提交总协定解决。这对总协定的威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拖延和阻挠有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家小组成立阶段的阻挠或拖延;第二,因阻挠理事会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而产生的拖延。成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报告都需经过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协商一致通过。“协商一致原则”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致命的弱点,使得被诉方或败诉方对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拥有否决权。80年代以后,报告未通过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此外,程序过程缓慢的原因还在于各步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3、总协定的管辖权有限关贸总协定的管辖权仅仅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对于某些领域如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某些重要的敏感性商品如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无管辖权。4、实体法规范的混乱总协定实体法混乱是总协定争端解决活动中最棘手的问题。总协定是由一般规则和例外规则组成的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定,结构复杂,各种规定之间难以协调。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找到可以正式适用的明确实体规范。关贸总协定的实体法规范和解决争端的程序法规范是相互依存的,实体法规范的混乱,必然影响程序法的运作。评价•23条第2款授予缔约方全体准司法权,促进争端由外交解决转向法律主义方法,限制单方报复;•专家组程序解释和发展了GATT规则,也是对GATT规则的检验;•具体执行机构缺乏明确法律基础,损害或丧失条款也存在一定的抽象和模糊•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一些程序没有明确的程序期限,协商一致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效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是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共有27条和4个附件.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基本宗旨•1.为解决争端提供一套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2.使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稳定性及可预见性.•3.成员国对规则和程序的善意运用及对裁定的认真执行能富有成效.•4.迅速解决争端.•5.确保“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satisfactorysettlement).•6.以与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一致的方式阐明WTO协议中的条款.返回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继承与发展关贸总协定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维护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争端解决的渐进式原则•禁止采取单边贸易措施的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原则(法律专家帮助;磋商时限、专家的选任、特别考虑、对最不发达成员限制补偿或终止的范围和提供斡旋调停调解)DSU条款简介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审议,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联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DSB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秘书处的职责等.DSU条款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及管理;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3)规定了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争端解决的优先目标;4)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方法;5)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时限;6)规定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7)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8)规定允许交叉报复.DSU附件•附件1为《本谅解的适用协定》;•附件2为《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附件3为《工作程序》;•附件4为《专家审议小组》,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组成、工作规则及程序.Questions:abouttheapplicationoftheMechanism•涵盖的协定范围•与各项WTO协定自身的争议解决规则的相互关系•如果争议涉及多项协定,而不同协定所规定的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