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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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来源:中央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我省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资金。第三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四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第二章?资金管理原则和使用方向第五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推动河南省外经贸发展各项战略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外经贸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五、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六、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第六条?资金的使用,坚持将我省外经贸发展的近期目标同外经贸促进体系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年度出口在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扶持比例一般不超过相关项目费用的70%。申报资料具体参照《河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豫外经贸计财〔2001〕10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07〕57号)文件执行。(二)支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对出口企业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出口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为1—2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但对省定重点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对其贴息额不受此额度限制。优先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农产品以及有利于提高我省出口产品配套能力和延长产业链的龙头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其它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此范围。贴息采取事后补贴办法。具体参照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二00二年第26号令及外经贸贸函(2002)289号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2002〕47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商财发〔2007〕2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支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的科研开发。重点选择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此范围。具体可参照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转发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2003〕1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重点进出口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核心技术对其研发阶段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企业,凭申请报告、相关证书、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境外投资企业和中标的援外成套项目及援外物资项目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1~2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对于能够带动省内产品出口的“走出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参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企〔2008〕92号)文件执行。(六)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引进到我省的绿色环保型、科技型、可持续发展型等鼓励类产业转移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贴息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七)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可给予1—2年的贴息。一次贴息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八)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我省急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先进技术等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办法予以资助,具体商品目录另行通知。(九)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具体参照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公平〔2001〕470号)文件执行。(十)支持我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对**市出口加工区企业商品出口国内运费予以补贴。对**市出口加工区企业国内运费补贴,按有关办法规定,先由**市按规定补助,省里再按负担比例予以扶持。(十一)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与论证等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公共事项。第三章?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河南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的监管要求及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第八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第九条?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流动资金借款和项目资本金直接投入。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第十一条?项目审核实行评审和公示制度。省主管部门选择外经贸、财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专业人员组成“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项目评审坚持“专家为主、行政管理人员为辅”的原则,“评委会”受省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查,对于重点项目,也可采取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评审办法,提出评审意见,作为确定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确定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十天。第十二条?河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绩效评价机制。省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第十三条?省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家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支出,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节约使用。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重大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执行完毕,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不得突破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企业使用该项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对我省进出口重点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800万元。第四章?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主体的资格、条件:一、必须具有从事外经贸业务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且须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对省辖市和省属企业存在使用原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违规和逾期不还的,在纠正违规和还清逾期借款(含占用费)之前,原则上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申请项目的要求:一、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各条款规定的使用范围;二、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并被批准立项的项目;三、对各地申报的项目,采取对项目进行评估,择优扶持;四、各申请单位申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2)项目申请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含目标预测分析)、项目立项文件或备案表、项目技术更新报告、技术认定报告或鉴定证书、环境评估报告等;(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外贸企业资格登记备案表、相关资格证书(均为复印件)等;(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无偿资助项目实际投资发票、记帐凭证、投资情况汇总表;贴息项目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合同及借据、记帐凭证、利息清单及支付凭证、利息汇总明细表;其他项目按项目要求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合同、证明等;(6)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项目的申报程序:一、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企业由所在市同级主管部门共同筛选、初审后联合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材料及项目申请汇总表电子文档等报省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省主管部门。二、省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项目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进行科学管理。省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情况和“评委会”评审意见,共同确定当年支持项目计划。三、对年度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需调整或取消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报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前一个月上报省主管部门核准;省属申报单位提前一个月直接上报省主管部门核准,省主管部门可从省项目库中筛选项目予以调整或补充,并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四、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取得资金支持的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并对支持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于次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和效益评价分析报告分别报送省主管部门。重大项目在省主管部门完成清算工作后45日内专题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行为:一、项目申报材料有虚假行为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的;四、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六、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表、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的。第二十二条?对发生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由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二、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三、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四、限期归还已拨付的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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