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专合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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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川委办〔2010〕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创新农村体制机制,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联产2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探索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伟大创造,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依托,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联结载体,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完善农村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1万个,成员320万户,带动农户1000万户。但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运行机制不规范、经济实力不强、服务领域不宽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助农增收致富、促3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目标,以引导、支持、服务为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快发展、发挥作用,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带动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农民。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达到2.4万个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0%以上,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达到6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年均纯收益增长30%以上。二、创新运行机制,引导健康发展(一)创新发展引导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按照“引导不强迫、指导不代替、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支持通过农村能人、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区域化布局相结合,鼓励跨村、乡、县发展,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民专4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积极稳妥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法人社发展,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增强实力和带动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二)创新统分结合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为成员经营提供“六统一”服务,推进农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统一投入品使用,对种苗、饲料、肥料等农资实行统一配送,确保农产品内在品质,降低成员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流程,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用技术标准规范种植、养殖作业的每个关键环节;统一疫病防控,对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提供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兽药残留控制体系;统一质量标准,对生产全过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控制,建立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统一品牌包装,做好创品牌、树品牌和保品牌工作,统一申报和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统一收储销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的产品实行统一销售,积极发展“农超对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延伸产业链条中的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5组织开展贮运、包装等环节的经营,实行农产品分级分类销售和优质优价,提高附加值,增加农民后续收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自身科技服务能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带动农民依靠科技致富。继续大力推广“六方合作+保险”、合作社连市场带农户等新机制,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成现代农业的组织经营主体,扩大农民的参与和受益。(三)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紧密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专合组织+农户”、“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农户”、“专合组织+市场(含超市)+农户”等联结机制,将产业化经营各主体有机联结起来,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带动农民参与经营、获得收益。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护成员利益。积极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分配形式。(四)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监督等机制,规范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并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在产业利润高于一定水平时按一定比例提取6风险准备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使用、管理机制,支持其不断壮大实力,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五)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坚持“四民”(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四自”(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方针,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互惠互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重大事项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财务会计等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做到规范有序、良性发展。7三、强化政策扶持,落实保障措施(一)完善登记服务。工商、民政部门要依法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核准,继续执行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机)、林业、畜牧、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科协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特色农业发展,参与农业科技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通乡通村公路和农村机耕道等工程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生产能力。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8方式。(三)加大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可通过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打捆支持等方式进行扶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基地建设和发展产业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财政可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针对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内容,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关部门每年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落实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9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强化金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要求,努力构建涉农银行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动合作机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对获得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信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要10求,以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保险补贴和保费分担比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的规定执行。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担保的体制和机制,降低涉农银行资金投放风险。(六)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从事农产品收购和冷藏设施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承租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修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等设施用地,应视为农业用地;修建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和产品冷藏保鲜库房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产业园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供电企业对农民1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及养殖业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七)加强人才支撑。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辅导培训,培养一批忠诚合作事业、懂经营、会管理、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领头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开展“农民专合组织万人帮扶行动”,市、县主管部门派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担任辅导员,帮助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指导发展。省主管部门对担任辅导员的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技术服务,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保管人事档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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