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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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论教育平等权的保护:行政法、教育、平等、保障与保护谈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本文简介:摘要:受教育平等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既要受到宪法的保护,更要受到行政法的保护。本文从分析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入手,提出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建议,期望对完善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有所帮助。关键词:受教育平等权;机会均等;实质平等;行政法一、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受教育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谈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本文内容:摘要:受教育平等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既要受到宪法的保护,更要受到行政法的保护。本文从分析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入手,提出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建议,期望对完善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有所帮助。关键词:受教育平等权;机会均等;实质平等;行政法一、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受教育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是指公民不受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平等享受教育服务的权利。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教育的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是体现教育权实质平等的重要基础,只有为不同受教育主体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才能创建公平的教育起点,奠定教育平等权的根基。教育机会均等具体是指公民平等进入教育领域接受同等教育机会的权利,为公民营造公平发展的教育空间。我国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行政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均等教育机会,在立法层面为任何公民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教育的实质平等教育的实质平等是在考虑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实现和践行受教育平等权。在实现教育实质平等的过程中,要尊重公民的个体差异,不同公民接受平等教育后会取得不同的学业成就,而教育实质平等要关注公民在受教育中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自己的潜能,是否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水平。同时,教育的实质平等还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着教育资源城乡分配不均的问题,只是在法律层面实现了教育的机会均等,尚未在实践层面实现教育的实质平等。(三)教育的差异问题在教育领域,为了使存在差异的群体享受到同等的受教育权,所以必须考虑教育的差异化原则,给予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更大力度的法律保障,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在坚持教育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应通过相关法律重点保护特殊群体的受教育平等权,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二、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行政法保障建议(一)完善《义务教育法》为充分发挥出行政法在保障公民受教育平等权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可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义务教育法》进行完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对《义务教育法》中教育经费投入的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应承担的比例,规定基本的投入标准,结合地方制定实施实则,为具体执行提供依据。如经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以省级政府投入为主,比例为60%,其余4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90%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其余10%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最低投入标准进行规定,无法达到标准的农村贫困地区,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补足差额。二是对《义务教育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法律条文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惩罚力度,按情节严重程度,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三是针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制定《户籍法》,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保证流动儿童受教育的起点平等。(二)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一直以来,我国残障者并未真正享有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为使残障者的受教育平等权得到行政法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制定《特殊教育法》。在对该法律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残障者教育法案》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法》,借此来增强法律效力,并为该法律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二是进一步拓宽法律保障范围。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被该法律认可的残疾共有7种,而其他法律仅对视力、听力和智力方面有残疾者教育平等权给予了保障,这对于有其他残疾的人而言显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应当拓宽残疾人的法律保护范围,保障所有残疾人的受教育平等权。三是通过行政立法保障特殊教育经费。明确特殊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比例,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满足特殊义务教育的需要。(三)完善民族教育立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使少数民族受教育平等权得到行政法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民族教育立法。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对民族义务教育资源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经费来源、分配及使用。同时,不断完善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为少数民族受群体教育平等权提供行政法保障。二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经费投入额度和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对于违反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以此来实现对少数民族群体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三、结论总而言之,我国要加大行政法对受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力度,切实维护教育的机会均等和实质平等。尤其在城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方面,要细化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受教育平等权的立法保障。[参考文献][1]刘迪迪.我国义务教育平等权保护的立法研究[D].安徽大学,2018.[2]鞠凤琴,李新仓.行政法视域下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对策探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7(10):39-40.作者:蒋慧丽单位:海宁第一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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