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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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事局太组发(2007)28号★关于印发《太仓市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党委,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党委,机关党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现将《太仓市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事局2007年4月12日主题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通知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2007年4月12日印发(共印80份)2太仓市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机关和镇、两区机关的股级中层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拟提拔任用的机关中层干部,除了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或正股级科员两年以上的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机关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职务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提拔。(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苏州市公务员能力3建设纲要》规定的第二类能力要求。(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身体健康。(六)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中层干部应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五条选拔任用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选拔任用干部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与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编办)就职位空缺情况和选任方式进行沟通,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应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二)确定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得不到多数群众推荐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部门与镇(区)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协管方配合。(四)酝酿。对于拟任人选,在考察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4在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进行票决。(六)任前公示。提拔任用的干部,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七)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任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市级机关、两区正股职(级)和各镇党群口正股职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具体职位见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职务名称表,太委组[2004]17号),其他中层干部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批,任免文件报组织部备案。上报材料包括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干部任免事项票决汇总表等。市委组织部定期对各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督查,或派员列席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免的会议。第六条有关职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依法推荐、提名、选举、任免。第三章职位管理第七条实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机关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或进行岗位交流以及机构调整、重组时,原则上应在本单位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根据5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也可以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第八条实行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太仓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第九条实行机关中层干部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机关中层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到龄改任同级正副股级科员。各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可适当提前。第十条实行机关中层干部降免职制度。机关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能绩考核结果差、不胜任现职工作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调离其岗位或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实行机关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6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在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将本年度本单位中层职位使用、调整以及人员职务变动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第十三条自行突破职数限额或改变机构设置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其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审批。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中凡涉及党委(党组)负责的事宜,未设党委(党组)的部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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