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选考)2021版新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选修5 3 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课后达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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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五家庭与婚姻课后达标检测[学生用书P271(独立成册)]一、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7岁的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11岁的梅梅生病了,妈妈领她到卫生室打针。以上两事例分别体现了()A.抚养教育B.教育保护C.保护抚养D.教育抚养解析:选D。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是爸爸对刚刚的教育;妈妈领梅梅看病,体现家长对子女的抚养。2.各地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调查显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以上三者认识正确的是()①这些行为的实施对象就是妇女、未成年人②这些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了家庭和睦③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的危害程度依次增强④这些行为不再是“家事”,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解析:选D。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都侵犯了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了家庭和睦,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②④符合题意;这些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家庭成员,①错误,排除;③说法错误,排除。3.李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妻子,对于李某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①受害人可采取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对抗措施②受害人有权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④这属于家庭事务,由当事人自行处理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解析:选B。李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婚姻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规定可判定选②③;观点①和④是错误的,应排除。故选B。4.芳芳的哥哥今年已33岁了,因前几年家里穷,相貌太平常,至今没找到对象,全家人非常着急。芳芳也已有了自己的意中人,可在父母及邻居的劝说下,只好嫁给了邻村的王二毛,领取结婚证,同时换来了自己的嫂嫂,这就是所谓的“换亲”。对此认识正确的是()2A.换亲违背了双方意愿,是非法婚姻B.强迫或劝说他人换亲是对婚姻自主的干涉,也是不道德的行为C.换亲解除了芳芳的父母及哥哥的后顾之忧,应该适度提倡D.换亲是在第三者的粗暴干涉下完成的解析:选B。换亲不一定是违背双方意愿,也可能是单方不同意,材料最后芳芳同意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不是非法婚姻,A、C说法错误;D不符合题意。5.宋甲与陈某结婚8年未育,遂从福利院收养一名3岁男孩,取名宋乙,1年后,陈某意外怀孕,生下女儿宋丙。长大后宋乙和宋丙心心相印,准备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A.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B.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之间没有血亲关系,可以结婚D.他们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不能结婚解析:选C。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材料来看,宋丙和宋乙并不存在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A、B说法错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可以结婚,C正确;D说法错误。6.张大爷中年丧妻,自己一人既当爹又当娘将儿子张某抚养成人。张某结婚后,媳妇经常虐待张大爷,可儿子不闻不问。张大爷年老体弱,孤苦伶仃,他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反遭儿媳一顿臭骂,张某也不管。张大爷对张某夫妇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①请居委会调解②请张某所在单位处理③向法院起诉④让儿子与儿媳离婚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答案:D7.(2020·绍兴模拟)甲乙夫妻婚后经营一家饭馆,住在婚前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住房中,后两人关系不和离婚,离异时儿子已成年在读研。经人介绍,甲与同样离异的丙再婚,丙的10岁女儿随甲丙共同生活。甲、丙住在该住房中,并继续经营饭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若甲儿子跟甲要不到学费则可以跟丙要②丙的女儿与甲的儿子对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③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有平等处置权④丙没有可能获得对这套住房的处置权利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解析:选C。丙的女儿与甲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该关系适用父3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②正确。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饭馆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享有平等的处置权,③正确。甲的儿子已经成年,且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父甲没有承担其学费的义务,丙更没有,①错误。若甲丙通过协议将该套住房转化为共同财产,则丙可以获得对该套住房的处置权,④错误。8.梁某与前夫生有子女甲和乙,离异后梁某与秦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并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随梁某与秦某居住。梁某与秦某婚后生下一女丙,另秦某有一私生子丁。后秦某、梁某同行遇车祸俱亡,留下婚后秦某继承秦父房产一处,另双方父母皆已亡故。据此,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属于()A.丙B.丙、丁C.乙、丙、丁D.甲、乙、丙、丁解析:选D。秦某在婚后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因为没有特殊规定属于秦某个人,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等,均依法享有继承权,故选D。A强调只有梁某与秦某的婚生子女丙才享有继承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选。B强调只有秦某所生子女丙和丁有继承权,而忽视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了甲和乙的继承权,错误。C剥夺了甲的继承权,错误。9.甲乙为夫妻,2018年3月甲乙离婚,但甲因前几年外出打工致残,生活困难,甲能否要求乙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多分得财产()A.能,乙应给予适当帮助B.不能,甲乙离婚,财产各分一半C.不能,致残是甲不小心应自负其责D.不能,甲提出生活扶助标准无法律依据解析:选A。依据婚姻法,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予以必要帮助,故本题中乙应给予甲帮助,应选A项。10.(2016·4月浙江选考)杨某结婚前,其父赠予他一套住房。结婚后不久,杨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张某,但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就在此时,其妻知道了此事,当即表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该套住房所有权归()A.杨某所有B.杨某与其妻共有C.张某所有D.杨某之父所有解析:选A。本题考查财产权及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杨某结婚前,其父赠予他一套住房,所以所有权应该属于杨某;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杨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张某,但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套住房所有权仍然归杨某所有,故选A项。11.崔朋与贺梅2015年10月结婚,201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①崔朋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具②贺梅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子③2016年3月,崔朋继承父母的一套房子④2014年3月,崔朋的朋友赠与他的一辆汽车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解析:选B。婚前财产均属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且未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B。12.甲、乙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并正用于经营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儿丙出生后,甲没有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结婚,其未成年的女儿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②丙随乙一起生活,甲可以减轻给付医疗费的责任③甲若动用经营所得为丙支付医疗费,无须征得丁的同意④如丁不同意甲为丙支付医疗费,甲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解析:选D。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有约定,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经营的一间门面房的所有权归甲一方所有,①符合题意。同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所以如果丁不同意甲为丙支付医疗费,甲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④符合题意,③错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甲应当为丙支付相应的医疗费,②错误。二、综合题13.某村女青年李珍(19岁)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她嫁给邻村个体户陈林。李珍本人不同意该婚事,但其父母威胁道:“如果你不嫁给陈林,便赶你出家门。”李珍无奈,只得应允。2018年3月,李珍父母一手操办了她的婚事,并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李家收取陈家彩礼3万元。婚后不久,李珍发现陈林性情暴躁,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打骂李珍。李珍万般无奈,提出与陈林离婚,李家与陈家均不同意,李珍遂离家出走。(1)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你是否赞同李珍的做法?你认为她应该怎样做?答案:(1)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本案中李珍是在父母的威胁逼迫5下与陈林结婚,违背了“完全自愿”这一结婚条件要求。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李珍的年龄只有19岁,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③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本案中李珍与陈林只是在父母的操办下,宣布结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婚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2)不赞同。她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可到法院起诉,撤销这一无效婚姻。14.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的看法。(1)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2)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比例发生了争执。请问这笔遗产的归属是怎样的?答案:(1)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2)这笔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没有所有权。在小王未成年时,这笔财产应由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如果他们离婚,应由抚养小王的一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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