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文件海组通字[2010]37号————★————关于转发《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党工委):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附: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牡组通字[2010]12号)-2-(此页无正文)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2010年5月31日主题词:干部监督转发报告事项暂行办法通知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2010年6月2日印发共印115份。-3-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文件牡组通字[2010]12号————★————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市直党(工)委(党组):现将《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2010年5月25日主题词:干部监督报告事项暂行办法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2010年5月25日印发-4-共印100份。牡丹江市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任工作质量,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拟提拔任用的科、处级干部考察对象人选。第三条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一)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包括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的工资、奖金、稿酬等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拥有的存款、房产、地产、私家车、自营合营的产业等。(二)本人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或持股情况。(三)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工作行业、领域经商办企业情况。(四)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第四条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由考察组组织实-5-施,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于考察工作结束前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填报的,应在市委常委会讨论前完成补报,否则不能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任用。第五条考察对象应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对填报内容负责。如有瞒报、伪报的,一经核实要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拒不填报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第六条考察组要向考察对象说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和责任,指导考察对象完成个人事项填报工作。第七条《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装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备查。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