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的面临的法治课题及研究对策浅析“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的面临的法治课题及研究对策【摘要】“一带一路”作为区域合作的一种形式从提出来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在和平时期,建设“一带一路”势必会引起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的碰撞,这当中就涉及到“一带一路”建设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一个历史性的课题,探析一带一路战略中对中国法治产生的影响及将面临的法律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逃避刻不容缓的任务。【关键词】一带一路,法律,区域合作,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简化来说就是“一带一路”建设,从2013年提出至今,作为区域合作及新时期我国对外关系的重大构想,因契合世界多元化及社会资源信息化的要求,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作为新时期一项重大的区域合作经济项目,其贯穿了亚洲、非洲、欧洲大陆,沿线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氛围、宗教信仰等综合因素。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制定往往结合该国家的社会背景、文化氛围、宗教信仰等综合考量,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势必会引发不同程度甚至原则性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律的博弈在这当中不比经济利益的博弈要小。本文从宏观的方面对“一带一路”建设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及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针对问题提出笔者个人建议。一、“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机遇和挑战(一)“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法治面临的机遇,助推中国法治法律协调既是国际经贸合作的制度反映,也是实现国际经贸合作的途径和措施。[1]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一带一路”建设最终建立的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取得共赢。推行“一带一路”建设符合当前中国改革和法治的两大时代主题,要合作发展就必须改革,就必然产生法律的博弈,要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寻求大家都同意、都遵守的“贸易协定”和“协调规则”,那么这个“贸易协定”、和“协调规则”就必须是国际公认的高水准的规则。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属于文化思想的产物,通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与各个国家地区的思想碰撞,吸收别国的优秀,进而不断完善、改进自己的法律制度及相关贸易制度,最终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律体系,无疑将中国法治提升到了国际化标准,创造出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推行合作区域沿线国家、地区、组织的“贸易协定”和“协调规则”建设,实现合作区域内的“五通”,即政策沟通、贸易畅通、民心相通、货币流通、道路联通,促进区域间的贸易自由化,取消部门商品的许可证、关税同盟,人力和资源自由流动配置,加快实现“一带一路”经济一体化的目的。[2]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治也将跟随“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完善,从一定程度上突破国界的桎梏,与国际水平接轨,适应当的今经济全球化。(二)“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法治面临的挑战上文提到,“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法治面临的机遇,但其实也是挑战。推行“一带一路”建设要求中国在50多个国家和超过38亿人口区域全方位开放,现实中受到沿线一些国家及地区诸如税费、准入限制等条件的影响,大大加大了合作的的成本,“一带一路”追求共赢,要打破这些以往成文不成文的规定,降低成本,必然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通过一个什么方式实现这一共赢?法律的规范自然是其中一个保障,合作区域的法治化水平必然要提升,必然要加强合作区域的法治兼容性,要构建合作区域的法治保障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3]的决定,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家,这就要求中国法治站在更高的高度,考虑更多的层面来设计、倡导合作区域的法治建设。当中必须吸收先进、考虑兼容、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治理。这种法治的保障要得到实施,就必须考虑最大的兼容性,推进合作区域沿线国家经贸法律法规的兼容,必然对亚欧各个国家现有的法律构成挑战,怎样寻求这当中的最大公约数就是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挑战。兼容的同时,还要考虑适合中国国情,不能丢掉自己的特色,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利于推动合作区域沿线国家经济贸易的合作发展,也要进一步强化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提升国家法治的国际话语权,提升服务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综合能力。[4]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必须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能力,健全司法体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机制才能健康运行。二、“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法律问题梳理(一)现有法律冲突问题在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社会,各国独立立法是必然,产生法律冲突也就常见,一个国家内都会出现新旧法、部门法的冲突,更何况国家与国家之间。究其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体实际,笔者认为因宗教信仰导致的法律冲突更易理解也最为现实。宗教信仰对一个人乃至社会的影响力之巨大,大家都能看到,它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纵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信仰不仅相同,临近的国家就有佛教、伊斯兰教。试举一列,伊斯兰禁止收取利息的贷款,所有的交易形式只能以买卖合同来实现。伊斯兰教法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烟草、酒、猪肉等非清真制品的相关产品,他们的银行业相关合同必须在教会法的规定下进行。[5]这种强行性、禁止性的规定和不是伊斯兰教的国家地区必然产生冲突。(二)法治意识不够强从整个合作区域上来说,不同国家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社会治理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对法治的态度及标准不一,区别于发达国家广泛认可的法治,“一带一路”合作区域内的国家对法治的认识不同,重视还不够,是否认同法治,是否遵守约定,是否有契约精神,还是一个问题。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虽然国家法治在不断完善,但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提出者,在经济贸易合作中更多充当的是投资者的地位,排除国家层面的投资,而且“一带一路”建设不可能完全是国家之间的经贸,发展至后期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和公司自由的经贸,这就意味着民间组织和公司作为“外出”的投资者,需要和面临运输合同、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众多民商事合同的签订,这其中就涉及多方当事人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民商事合同中,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众多民间组织及公司更本没有这么强的法律意识,在投资初期不会太多考量,最终陷入泥潭导致被动。比如国际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问题,因“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不是国际仲裁的缔约国,最终裁决结果的执行在他们国家能否得到司法部门的承认及支持还存在一个不确定性。(三)缺乏区域经济合作的系统性法律法律是滞后的,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建设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时间由来不长,在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法律也在所难免,加之区域经贸发展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和公司,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要求法律要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这就更加大了法律的制定难度。要在众多国家、地区众多主体中制定一部法律或形成成文规定,就得涉及国际法的问题,而国际法是大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6]这个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的成文,但虽说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它也得需要其他成员的同意,国际法也并未大国一己私利的工具。“一带一路”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共赢,在这个合作区域内创建法律就必须综合考虑力量的对比,还要顾及共同的利益,他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原则、制定、解释、修改等一系列环节,都是将来要面临的问题。(四)缺乏综合型专业型人才“一带一路”建设将中国带至广阔的历史舞台,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机遇,人才是决定竞争输赢的一个关键。在合作区域开展经贸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国家、市场、宗教、社会习俗、安全、外交、商务等错综复杂,这对人才的要求提出了苛刻的要求。有熟悉国际法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的专业型人才,但在外交、商务上又欠缺,有懂外交的又不懂法。因此培育综合型专业型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亟待解决。三、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面临的法治课题及问题的思考建议(一)建立冲突协调和法治保障机制“一带一路”是通过发展“五通”由点及面的实现大区域的合作,最终各国互利共赢,大家的目标应是一致的,从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初衷及目标来看,尽量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是可以实现的。从原则上把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以来是中国外交的原则,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围绕《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原则来处理法律冲突的问题。从方法上着手:约定实体法和冲突法。“民事法律冲突实质是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7]冲突规范不直接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冲突规范指引当事人适用实体法律,能有效避免法律冲突,能解决避免因当事人的挑选对自己有利导致对方限于不利局面的后果。在把握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区域内的议事协调法律保障机制。区域合作往往关系复杂,交易双方陌生,有些合作直接涉及到国家地区的利益,形成专门的议事协调法律保障机制,一方面能增进合作对象双方的信任感,有利于实现合作;另一方面通过这个机制的构建,提升中国法治水平跻身世界先进水平;最重要的层面是有专门的机制参与其中,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能有效预防、化解纠纷。(二)确立“一带一路”合作区域国家的共同行为规则其实确立“一带一路”合作区域国家的共同行为规则,就是国际法制定的一个过程,在国际社会中,以各国都能接受的行为规则来权衡各方利益是普遍接受的,这个行为规则可以以条约的形式出现,慢慢的在区域扩大影响、主体上扩大范围,最终所有成员认可,上升为法律。现实中可以通过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以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的形式予以固定,明晰各国的权利义务。针对外部达成的条约,还是适时修改、制定国内的法律法规,保证国内外法律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体制。(三)注重人才培养人才的培养有多种方式,但要培养能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的综合型、专业型人才着实不易,这当中包含各种知识及关系,但随之“一带一路”的大力推进,人才的培养已刻不容缓。中国人才的培养方式离不开教育,但传统的应试教育培养的人才是否能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值得我们深思。教育中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当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必然涉及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教育中要注重培养人才的法治精神,法律素养。除此之外,人才的培养在外部还可以通过和合作区域国家进行交流,建立合作对象之间的交流平台,在国内可以结合“一带一路”的特点,建立跨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法律专业的交流学习外交、市场,反之亦然。朝着综合型人才培养的方向努力创新培养模式四、结束语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重大政策构想,是一项综合、复杂、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从法律、法治方面来谈也内容也相当广泛。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带一路”的研究,至少能把法律和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或许还会产生新的学科,比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学。[8]本文笔者仅从浅显的角度总结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的法治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宽泛的法律问题,并就问题提出个人建议,但要肯定的是伴随着经贸发展、区域合作越来越频繁,用法律来规制区域经贸活动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对策。作者:张安荣,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刘超继,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参考文献:[1]刘锦,《中国特色的区域经济合作总体布局与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国际贸易》,2008(04)。[2]顾华洋,《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报》2014(12),第114至130页。[3]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4]沽华详,《论西方比较法学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5),112至118页。[5]王刚,《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问题及法治机制构建》,《北京市法学学会法学杂志》2017(2)期,第30至36页。[6]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国际法的目的是什么》,陈一峰译,《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1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