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組織圖選舉選舉選出領導選出指導選出提名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2114名)黨中央委員會(委員198名,候補委員158名)總書記:胡錦濤中央政治局(委員24名,候補1名)常務委員會(9名)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賈慶林曾慶紅、黃菊、吳官正、李長春、羅干中央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對外聯絡部、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黨校、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編譯局、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央對外宣傳工作辦公室、人民日報社〔中央派出機構〕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央議事性機構〕中央財政領導小組、中央對台工作小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中央黨史領導小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保密委員會、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中央保健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胡錦濤副主席、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7名)、委員(121名)省級黨委員會(直轄市、省、自治區)地區級黨委員會(市、區)縣級黨委員會(縣、鄉)基層組織(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基層組織(3人以上)∕總支部委員會(50人)∕黨基層委員會(100人)中央書記處(7名)縮0.87中國國家機關的權力組織圖(上→下流程關係)選舉∕罷免監督監督選舉∕罷免人選決定∕罷免選舉罷免監督指導監督監督任免指導選舉∕罷免指導選舉∕罷免監督指導選舉∕罷免指導指導監督選舉∕罷免選舉∕罷免指導指導設立選舉∕罷免國家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檢察院分院、地區級、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法院)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共產黨軍事法院縮0.83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度設立資格審查設立選出協助資格審查、報告領導設立: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委員長會議全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人大秘書處辦公廳(常設)秘書局研究局外事局新聞局人事局信訪局聯絡局人民大會堂管理局行政管理局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常設)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其他委員會(根據需要):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常設)辦公室研究室國家法行政法室經濟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縮0.9*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系列。常務會議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成員、部長、主任直屬機構(17個)辦事機構(6個):總理輔佐1.新聞辦公室2.僑務辦公室3.港澳事務辦公室4.法制辦公室5.研究室6.台灣事務辦公室*部(22)、委(4)、行(1)、署(1)直屬事業單位(14個)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地震局、氣象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廳1.海關總署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4.國家統計局5.國家新聞出版總署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7.國家知識產權局8.國家宗教事務局9.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0.國家稅務總局1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2.國家體育總局1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4.國家林業局1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6.國家旅遊局17.國務院參事室1.外交部2.教育部3.公安部4.監察部5.司法部6.人事部7.國土資源部8.交通部9.信息產業部10.農業部11.文化部12.國防部13.科學技術部14.國家安全部15.民政部16.財政部1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建設部19.鐵道部20.水利部21.商務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2.衛生部23.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24.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25.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26.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7.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8.中國人民銀行29.國家審計署國務院部、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19個)經貿委管理:1.國家國內貿易局2.國家煤炭工業局3.國家機機工業局4.國家冶金工業局5.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6.國家輕工業局7.國家紡織工業局8.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9.國家煙草專賣局10.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11.國家外國專家局(人事部)12.國家郵政局(信息產業部)13.國家文物局(文化部)1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15.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16.國家出入境檢驗疫局(海關總署)17.國家糧食儲備局(計畫委),國土資源部:18.國家海洋局19.國家測繪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機關:辦公廳、人事教育司、政策研究室、計劃財務司、亞洲司、西亞非洲司、歐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國際經貿關係司、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組織世貿通報咨詢局、對外貿易司、機電產品進出口司、外國投資管理司、對外援助司、國外經濟合作司、科技發展和技述進口司、條約法律司、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國際電子商務管理司、交際司、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中紀委駐外經貿部紀檢組∕監察部∕部駐外經貿部監察局、離退休干部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青島、大連等總共16個〔駐外經商機構〕亞洲地區、西亞非洲地區、美洲大洋洲地區、歐洲地區、國際組織〔駐港澳經商機構〕香港、澳門〔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總47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委員會、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委員會等54個區商務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務院縮0.82中國行政區劃及批准機關權限分析(一)中國行政區劃批准權限的分析批准機關批准事項全人大1.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2.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國務院1.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界線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2.審批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3.審批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4.審批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依據國務院授權,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2.審批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5年<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2002年<行政區域界線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自治縣市縣自治州較大市區縣區鎮鄉民族鄉鎮鎮鄉鄉民族鄉民族鄉縮0.88中國行政區劃現況分析(二)省級:1.北京市2.天津市3.河北省4.山西省5.內蒙古自治區6.遼寧省7.吉林省8.黑龍江省9.上海市10.江蘇省11.浙江省12.安徽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東省16.河南省17.湖南省18.廣東省19.廣西壯族自治區20.海南省21.四川省22.湖北省23.貴州省24.雲南省25.西藏自治區26.陝西省27.甘肅省28.青海省29.寧夏回族自治區30.新疆維吾自治區31.重慶市※以少數特殊稱謂行政區域之「旗」是相當於縣一級的行政區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內。「自治旗」是相當於自治縣一級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全都在內蒙古自治區內。※特區(3)、林區(1)均為縣一級行政區域。※本統計是截至1997年底。有關統計請參閱《中國統計摘要》,中國統計出版社,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級縣級鄉鎮級直轄市(4)自治區(5)省(22)市(206)盟(18)自治州(30)地區(127)省級特別行政區市(442)林區(1)特區(3)自治旗(3)旗(49)自治縣(117)縣(1520)鄉鎮縮0.91中國大陸立法體系(以法解釋、制定和修改權限為主)〔解釋權限〕〔制定∕修改權限〕全人大憲法憲62∕64條全人大憲67條銷∕變更(立88條)發∕監全人大常委會憲67條法律基本法律憲67條全人大常委會立42條其他法律憲67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決議第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撤銷(立88條)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決議第3條憲89條,立56條撤銷(立88條)地方人大常委會(條文)決議第4條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常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具體應用)決議第4條憲100條∕立63條撤銷∕變更(立88條)規章(立71條、73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本文中「決議」係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1981年),「憲」係指《憲法》,「立」係指《立法法》,「發」係指發議,「監」係指施行監督。*「基本法律」係指刑事、民事、與國家機構有關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憲62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1981年決議第2條)。縮0.88中國大陸立法體系(綜覽)憲法法律(立7條、憲62、67條)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全人大全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憲89條、立9條)行政法規職權事項授權立法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立63條)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立63條)經濟特區法規(立65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特區所在地∕國務院批准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特區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全人大的授權決定省、自治區人大報告及批准事項自治州、自治縣的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憲116條∕立66條)自治區的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憲116條∕立66條)由該人大之規定由自治區人大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報全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規章(立71條、73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部、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灰色部份是制定機關(主體)。*本文中「憲」係指《憲法》,「立」係指《立法法》。*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立86條)。縮0.89中國大陸立法體系(關於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效力之問題分析)國務院變更、撤銷權(立88條)部門規章(立71條)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立73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立83條)本(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立80條)新規定優先特別規定優先※〔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立86條)※〔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不一致時〕(立86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地方政府規章間同一機關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新規定舊特別規定國務院裁決制定機關裁決國務院提出意見地方性法規適用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提請全人代常委會裁決地方人大常委會(撤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規章(立88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變更)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立88條)*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之間存在糾紛因素:(1)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第80條),(2)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立法法第82條)。然而,據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縮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