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面临新问题及建议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面临新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住房和建设局立足行业监管职能,坚持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强化监督巡查、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行业的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2017年,全县在建房屋工程项目97个、单体工程491个,总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涉及施工企业46家、监理企业9家。截止10月底,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9起,涉及金额万元、从业劳务人员510人,以上投诉案件85%已得到解决。尤其今年“两会”、“十一”、“十九大”等重要节点,未发生一起聚众讨薪或进京上访事件。1、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把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作为保障社会民生和维护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议程。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亲自挂帅,对包保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有拖欠行为,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二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与55家总承包企业签订《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明确企业的农民工管理措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违约责任。三是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例会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工资支付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和化解拖欠工资问题,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处于受控状态。截至10月底,召开专题会议11次,协调解决拖欠工资问题35项。2、健全监管方式,强化源头预防。一是实行施工现场“两牌”。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劳务人员维权告知牌”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公示牌”,对施工企业负责清欠工作人员姓名及电话,人社局、住建局监督电话进行公示,便于农民工投诉和维权。二是严格执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行为,按规定程序,启用劳务工资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三是全面推行银行卡代发制度。针对建筑企业用工特点,要求用工企业逐级审核各工种当月工资,在公示无误后,由用人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打入务工人员提报的银行账号,避免将工资发放给所谓“包工头”。四是建立健全企业清欠机构。将企业清欠办列入企业考核必查机构,要求各企业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应急预案,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配备一名分工经理和三名成员,同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在所承建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做到出现问题“内部解决”。3、开展监督巡查,严惩拖欠行为。采取巡查和抽查方式,督促各建筑企业按月结清每个农民工当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监控,重点督查,重大案件专人包保,采取必要手段,争取拖欠案件早解决。截止今年10月底,共暂停建设单位新项目手续受理1家、施工企业承揽工程1家、养老保障金拨付1家;对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下达整改65份,责令企业对用工管理台账、工资发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及早发现、处理拖欠隐患。同时,对来访案件依据部门职权积极协调解决,不能进行协调解决的,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3份;经劝导信访人员同意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9起。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问题1、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欠薪、仲裁工资的权利。一方面,清欠工作处于无法定授权、无机构编制、无专门人员的状况,“兼职人员”处理欠薪投诉,只能依靠行政手段协调,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问题,但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并且过度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当前以调代处的处理模式,只能采取行政处理,对拖欠工资的个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进行法律层面的行政处罚,造成了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愈演愈烈,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2、住建部门行政职能采取的限制手段越来越少。近几年以来,建筑领域清欠工作,一直依靠限制施工企业招标、暂停拨付养老保障金、限制市场准入等手段,目前,房地产开发领域自有资金投资的,开发商可自行确定施工总承包,只进行合同备案;养老保障金至2018年年底,也不再由主管部门拨付;目前建筑市场全面放开,以上这些限制措施正在失去作用。3、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案件难以处理。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施工总承包发包,所以在被拖欠工程款时,大多数总承包企业选择默认的态度,避免出现今后不好承揽工程的局面。但是等到出现工资拖欠时,事态已经不好控制,问题也已经比较棘手。(2)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权在县房管局,如果出现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单靠住建局处理,就显得势单力薄。(3)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出具本单位不拖欠工程款的保证书后,不再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建项目出现问题难以解决,依据现有文件暂停新项目开工手续更是无从谈起。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也最容易发生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如晟福山庄、福临水浚项目,因开发商资金拨付不到位,于去年底发生欠薪,协调困难。截止目前,以上两个项目问题依然未能全部解决。4、外省建设、施工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涉及案件多发,问题难于解决。由于施工管理和建筑劳务都是外省人员,省、市、县各级缺乏有效的联动措施,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外省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够重视,甚至有意拖欠,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协调处理。5、用人企业未尽到工资支付责任,为达目的,裹挟民工上访。目前的行政协调模式,为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便利,在其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如果存在争议较大,他们根本不会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混淆其应得工程款与其应支付工资概念,煽动农民工上访,这种情况易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目前北京湾B区,开县诚信劳务公司,在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到处上访,制造社会舆论,企图向各级政府施压,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最终目的。6、农民工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欠缺造成被欠薪。当前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并不完全知晓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虽然目前已要求新开工项目在工地现场树立维权告知牌,告知民工开工前要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拖欠工资时可打依据电话或地址进行投诉,即使这样,当他们工资被拖欠时,一部分人依然不知道如何维权。建筑业用工存在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浪费精力,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工资被拖欠时,民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甚至不清楚所在项目用人企业的名称,被动地依靠政府为其维权,在无证据证明其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工作开展比较十分困难。7、建筑领域用工门槛低。当前建筑市场用工不像其他行业,需要各种资格证、岗位证,除特殊工种外,普通工种甚至健康证都不需要,人员就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对其人身安全、工程质量都没有保障。特别是在处理因施工质量引起的工资结算纠纷时,民工只强调应得工资额,闭口不谈给工程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难以通过协调解决。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强化职能部门建设,壮大乡镇基层执法力量,提高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变目前重协调轻处罚的被动局面,对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罚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与权威。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欠薪问题,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2、严格执行国家信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目前的清欠工作,一定程度上只重视稳定,照顾所谓的“弱势群体”,没有注重法律的严肃性。按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文件要求,处理欠薪投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严把信访入口关,增强务工人员信法、靠法、依法的意识,全面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在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资金落实规定执行,建设资金比例到位,方可进行手续审批,防止拖欠工程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虚假验资和资金转移,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4、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国家应研究制订劳务企业转型或成立专业施工企业的细则,将技术相对熟练的人员固定到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人员管理台账,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备案;建立全国性的务工人员数据平台,由用人单位及时更新维护信息,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改变目前个人或所谓“队伍”流动性大,不利于管理,清偿责任不好的确定的局面,从而更好的维护务工人员的权益,更便捷地对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即时处罚,促进建筑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5、工程款监管账户直接拨付工资。在建设资金比例到位及用工数据平台的建立基础上,学习先进企业做法,各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实行电子考勤,考勤终端设备与用工平台数据联接,由各劳务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按月结算务工人员的工资额,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再上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由资金所在银行直接将工人工资拨付到个人手中,避免层层克扣以及“包工头”代领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做到“月结月清”。在预售资金未到位前,工资款从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中支出,不足部分按先施工总承包后用工单位的顺序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