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三方面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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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三方面困难今天,的网友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三方面困难》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9月30日,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往我省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仅仅是依据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视,也表明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中的不断完善。但基层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仍存在三方面困难亟待关注:一是工伤认定前置条件模糊导致认定困难。前期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7类情形认定为工伤,此次新条例中又明确了4类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形,而“……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存在困难,职工具体在从事哪几种岗位时可以认定为特殊岗位;抢救或治疗多长时间可以视为“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省新条例中都尚未明确,给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带来及较大难度。同时我省新条例对做出不予受理工伤的决定时间为“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但“逾期”的具体时间段却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劳动部门在逾期多长时间后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工伤尚无定论。以海盐县为例,该县在我省新条例出台之前,在实际工作中以工伤申报之后一年内为补正期限,如无法补正材料将不予受理,但基层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的不予受理工伤的时限,劳动部门不能不予受理;新条例出台后虽有“逾期”规定,但时限仍不明确,将导致各地基层劳动部门在执行中的不统一。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导致追偿困难。我省新条例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给予了工伤职工在申请待遇赔付时更多的选择权。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如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金额要高于第三人赔偿,工伤职工肯定会优先选择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规也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但并未规定工伤职工不愿或不方便配合追偿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风险将难以化解。以海盐县为例,发生交通事故的外省市工伤职工,在处理完后往往离开海盐换地方就业或者返回老家就业,劳动部门无法与职工取得联系更谈不上配合劳动部门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三是工伤受理时效缩减给劳动部门带来挑战。大清相国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而我省新条例中将此项受理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留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材料审核时间缩短了2/3,劳动部门在认定是否受理工伤时时间相当紧张。以海盐县为例,该县劳动部门今年已接受工伤申报2135件,较去年同期的1922件,同比上升%,对应的业务科室编内编外一共仅有7人,平均每人要处理300余件工伤案件,在工伤案件逐渐增加、业务工作人员短缺的情况下,缩短受理时间给劳动部门处理工伤案件带来极大挑战。为此,基层建议:一是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对现行条例中的模糊内容及早进行明确,为基层劳动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时提供依据。二是尽快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工伤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认定标准、申请时间及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等具体执行问题,既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又不使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三是加强对基层工伤案件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数量,保障工伤案件及时高效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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