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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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至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卫生资源,全面改善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转发国家体改办等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全面提高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三条乡村一体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在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通过一体化管理,达到村卫生室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优质、低廉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实现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镇)的目标。第四条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意愿的有效改革措施,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规范农村医药市场和保证医药质量,有利于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巩固,有利于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有利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2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是指经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医生是指经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且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医政、防保、监督、新农合、血防、人事等股室办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一体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应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医疗、防疫、保健、监督、药管、财务人员组成,成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一体化管理工作。并把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第七条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体办),由乡镇卫生院分管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本乡镇一体化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村卫生室(所)行政、业务、财务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制定村卫生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四、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学习宣传卫生方针政策及卫生法律法规,通报有关工作情况。3五、对村卫生室(所)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六、负责乡村医生的聘任、调配及考核管理工作。七、统一村卫生室(所)进药渠道,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八、负责本乡镇医疗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八条村卫生室(所)设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东至县行政区域卫生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由乡镇一体办征求村委会意见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卫生局批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室原则上实行一村一室,名称统一为“××乡(镇)××(所在村名)卫生室”。第九条根据地域、交通、村民居住环境,老百姓就医习惯,现卫生资源状况,服务半径、人口等因素,一村可增设1个或多个卫生所,名称统一为××乡(镇)××(所在村名)×××(乡村医生姓名)卫生所,卫生所隶属当地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双重管理。第十条村卫生室设置在村民委员会驻地处,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地方政府应无偿提供;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可由村委会提供,村委会确不能提供的,由国家民生工程项目、各级政府、卫生院出资建设,其产权归卫生院所有。新建村卫生室的房屋面积按其服务人口在80-120平方米,做到合金门窗,天花吸顶、水泥地面(或瓷砖铺地),达到“二通六分开”标准,即通水、通电,诊断、治疗(处置)、观察、药房、信息资料(健康教育)、值班室等六室分开。有条件的应设小厨房、自来水(或水井)、厕所、宣传栏等相应附属设施。村卫生所房屋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处置室、4治疗室分开、独立、专用,还应设置规范药房。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所)可由卫生院领办,也可由乡村医生领办。县卫生局鼓励乡村医生联合创建村卫生室,集中执业。村卫生室(所)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第十二条村卫生室(所)为非营利性机构,其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卫生室(所)服务价格监督。村卫生室(所)税收政策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村卫生室(所)乱收费。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并根据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县卫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第十四条在确定村卫生室(所)设置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的承担公共卫生人员为卫生室室长人选,经当地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卫生局审定。村卫生室长必须在项目建设的村卫生室执业,未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卫生室可在县卫生局认可的地点执业。村卫生室(所)执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决定,热爱农村卫生工作,献身农村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友爱,廉洁行医,钻研业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本县常住户口,身体健康。三、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对因超龄但群众影响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四、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5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室(所)从事一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康复等任务,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及其资料的搜集整理;未经注册不得从事任何医疗执业活动。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室长例会制度和管理督查制度。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不定期督查。督查要有详细记录,村卫生室(所)对每次督查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到位。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村级卫生人员简易人事档案和奖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评比、奖惩、执业注册等主要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到2010年底前,力争80%以上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轮训的方式每2年一次,每次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并进行业务考试、考核,每2年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注销乡村医生执业书。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村卫生室(所)主要承担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村卫生室(所)坚持集体办为主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行“二证、五统一、七有、一分算”。二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和许可证,以此作为上岗的最基本的必备条件。五统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的机构、政务、业务、财务、药品购销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统一:机构统一规定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档案。政务统一: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村卫生室(所)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行政事物、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奖6惩等,全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根据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基本装备标准统一要求,按照基本装备标准和发展需要,对村卫生室(所)统一进行要求。业务统一:对村卫生室的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例会等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诊疗操作规程统一要求,执行统一的预防接种制度。财务统一:统一财务科目管理,对已经实行联合办医的村卫生室,建立制定固定资产帐和财务明细帐,乡镇卫生院协助财务管理,村卫生室(所)财务帐目每月上报一次。药品统一: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立药品配送中心,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计划报乡镇卫生院,每周1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上报计划,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价,统一配送,实行全县统一的零售价。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要执行《东至县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和其他医用材料,不得使用、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七有:即看病有登记、观察有病历、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传染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资料。村卫生室使用统一的医疗文书,收费票据和操作系统。村卫生室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资料,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健康教育、组织有关活动、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要有相关资料,注意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一分算:经济上以室(所)为单位独立核算。第十九条:村卫生室(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科目执业。加强村卫生室(所)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做好急诊急救工作,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观察病人要建立简易的观察病历,对发生的医疗缺陷,要妥善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7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村卫生室(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收费标准,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统一配备电脑和管理软件,承担新农合门诊电子卡刷卡。第二十一条享受政府提供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按其完成情况及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第七章监督处罚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所)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在一体化管理中,因医疗业务、财务管理、药品采购制度混乱和发生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东至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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