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宋鸿铭崔钢目录前言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二)修订原则(三)主要问题说明1.主要修订内容2.有关问题的说明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第五章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第六章使用与管理第七章定期检验第八章安全附件第九章附则页码,1/4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2007-3-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前言一九八一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并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正式执行。原《容规》是从安全技术监督和统一管理方面,对压力容器的材料选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基本规定,这些规定是压力容器的最基本要求。原《容规》是国内第一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自颁布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从事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人员的努力,几年来在发放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类和分级使用管理,推行定期检验制度,进行安全附件的定点生产等方面,以及在无损探伤、安全泄放量的计算、缺陷评定等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是对恶性事故控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在贯彻执行原(容规)中存在适用范围仅限于钢制压力容器,与现行有关压力容器标准不协调,某些条款定行过细、太死等问题。近几年来,国家已颁布或修订了一些与原《容规》关系密切的国家标准,如GB567-89《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12337-90《钢制球形储罐》;GB×××《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正在报批中)等。国务院工式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颁布了《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下简称《管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下简称《检规》等。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尽量做到与有关规章、标准协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科技成果,解决新出现的问题,需要对原《容规》进行修订。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一九八七年我们将各方面对原《容规》的意见,汇总整理并进行调查研究后编写了本规程征求意见稿。一九八八年三月征求意见稿,以劳人锅局[1988]17号文发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有关部委局,设计、制造和生产单位,本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部分委员。共发出约200份。回函120余份,涉及近160个单位的意见。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七月,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分析研究,将征求意见稿修改为送审初稿。页码,2/4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2007-3-1一九八九年八月在哈尔滨、大庆、大连等地召开座谈会,解决送审初稿中一些疑难问题。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至二十四日,在厦门召开送审初稿座谈会。有42个单位近期50名代表参加讨论会,集中研究解决一些重要问题。一九八九年十月至十一月将送审初稿修改为送审稿。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二日,在北京召开审议会,将送审稿提交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部分委员和压力容器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16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见《网内通讯》1990年第5期)。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根据审议会提出的16个问题又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协调后,整理为报批稿。之后,又组织力量进行深入加工,对个别重要问题,又与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反复研究和探讨。一九九〇年五月九日由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正式颁布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在修订《规程》过程中,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设计、制造、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的支持和协助,许多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是,由于当前的生产特点,不论设计、制造和生产单位,差别很大,各种技术要求都很适中,是件很困难的事,我们认为为适于今后的发展,还是必须坚持有一定水平的要求。(二)修订原则对规程的编写,要保持完整性,即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应全面概括:在七个环节中要突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编写特点上要突出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有别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所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要适合各行业产品的技术要求,同时,还要突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即要体现大、中、小型企业的技术管理差别和压力容器产品技术难度的差别;技术要求既要切实可行,又要体现现阶段特点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以五年左右的适应性为基准,从内容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各点。1.原《容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2.新《容规》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方面,侧重于安全技术监督的内容。3.强制性的条款,应是国内能达到的基本要求;4.设计,制造部份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主要条款,尽可能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5.认真总结国内事故的经验教训,提炼为有效控制的条文;页码,3/4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2007-3-1.增加有色金属材料、铸、锻压力容器的监督要求。根据上述原则,修订后的容规分九章(共150条)和五个附件。(三)主要问题说明1.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有色金属(指A1、Cu、Ti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原《容规》是以钢制压力容器为准编写的;新《容规》改为侧重钢制压力容器,同时还要把已经大量生产的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要求推上去,否则,又要耽误多年。(2)适用范围(a)将原《容规》容积大于等于25升改为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150mm,且容积大于等于25升(0.025m3)取消PV大于等于200kgf·L/cm2的限制,使下限的要求适当放宽,取消低级压力容器的概念,对内直径小于150mm的,按管道处理,不属于本规程范围。(b)受监察的压力容器压力下限同原《容规》。但由于采用法定压力单位MPa,现改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上限调整为100MPa,对设计压力低于35MPa的,其设计、制造可按GB150。设计压力大于35MPa的,其设计和制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制订专门的规定或标准。设计压力大于35MPa,小于100MPa的。其使用管理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对超高压容器将另行制定规定。(c)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d)短时承压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贮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不列入监察范围。(e)进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不列入本规程监督管理,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程。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要求,应按合同规定,监督管理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压力容器分类从管理的连续性考虑,压力容器分类不宜有大的变动,但必须进行调整,本着合理、可行的原则,严格加以控制,调整内容有以下几点:(a)将塘玻璃压力容器,统一划入第二类;(b)将中、高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划入第三类;(c)将第三类压力容器中的PV大于等于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储存页码,4/4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2007-3-1容器改为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d)将原《容规》第三类中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划入第二类,即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统一划入第二类。(4)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国标GB5044-85《职业性接触素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进行分类,具体内容见三(二)。(5)对受环境温度控制的储存压力容器的最低设计温度,采用该地区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系按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6)增加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的内容:(a)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应盖在蓝图上;(b)设计总图上应注明夹套容器的试验压力和允许的内外压差值;(c)装有触煤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对使用过程中检验的要求;(d)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设计厚度和耐压试验期限的要求;(e)铸造压力容器的缺陷容许限度的修补要求。(7)明确压力容器缺陷评定方面的要求。(8)原《容规》定期检验中的全面检验概念取消,保留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把耐压试验要求单独作为检验的一个方面。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9)侧重于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减少管理方面的条款。材料、设计、制造、安全附件各章较多引用已颁布的国家标准的内容。(10)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附件三)作为参考件,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格式、尺寸由制造单位自定。2.有关问题的说明(1)关于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类原《容规》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颁布试行的六项规定(注)、TJ36-79《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并参考苏联、英国及日本等国家对毒物的规定,将受本《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所盛装的介质,分为剧毒、有毒。一九八五年,我国颁布了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修订的《容规》参照GB5044标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内容如下:页码,5/4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析2007-3-1(a)GB5044标准,根据急性中毒、最高允许浓度、致癌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等六项指标,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即:Ⅰ级一极度危害,Ⅱ级一高度危害,Ⅲ级一中度危害,Ⅳ级一轻度危害。但《容规》的分类,主要是考虑急性中毒和最高允许浓度二项指标。为了统一管理并保持《容规》连续性,我们将毒性危害程度的Ⅰ、Ⅱ级与原《容规》的剧毒相对应,将Ⅲ级与有毒范围相对应。(b)对GB5044中未作规定的介质,我们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5mg/m3的介质,划入Ⅰ级和Ⅱ级,5mg/m3至50mg/m3的介质划入Ⅲ级,50mg/m3的介质划入Ⅳ级。(c)对GB5044和TJ36-79均未作规定的介质,我们参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77年7月)、《化学危险物品手册》(83年11月出版)的规定,如进入人体4克即会引起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作用的介质划入Ⅰ、Ⅱ级,进入人体量30克即会引起人体正常功能损伤的介质划入Ⅲ级。(d)对于混合介质,以介质组份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来考虑,参照GB5044标准规定的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确定介质的毒性级别,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