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感谢信以下多篇优质文档供您阅读参考!第一篇: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感谢信国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2014年对于中国各行各业都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很多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国隆集团凭借自己卓越的战略眼光和雄厚的实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援助活动”项目,捐赠总价值壹亿参千肆佰万元的生殖道康复治疗仪500套,在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仅代表受捐助单位以及项目实施惠及的广大群众。对国隆集团的战略眼光和务实义举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国隆集团的爱心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国隆集团的慷慨捐赠,充分体现了国隆集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国人的身体健康水平,特别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广大女性朋友的健康水平为己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做好实践。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视社会公信力为生命,一定恪尽职守管好用好国隆集团捐赠的设备,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组织,在国隆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把这一惠民项目做实做好,通过项目实施为育龄群众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促进我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做出新的贡献。祝国隆事业蒸蒸日上,再创辉煌!第二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甲方(捐赠人):乙方(受赠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为增进人口福利和家庭幸福,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下述第项之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1.现金:(人民币/其它)(大写)。2.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3.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第二条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第三条捐赠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第四条甲方应按下述时间、地点及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赠财产:1.交付时间:。2.交付地点:。3.交付方式:。第五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乙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甲乙双方按共同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第八条本协议成立后,捐赠财产交付前,因故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本协议需双面打印第九条因捐赠财产权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乙方追索,或因捐赠财产质量瑕疵使乙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第十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商甲方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捐赠帐户信息:人民币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市支行人民币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020140290901440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外币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00039508091014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住(请您支持)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62179002,62174219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本协议需双面打印第三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第四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第六条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八条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第九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第十条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第十二条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第十七条每半年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第十八条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4年3月31日第四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foundationfordisabledpersons”,缩写为“cfdp”。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