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操作规程湖北省消防总队2013年5月一、总则(一)制定规程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一、总则(二)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概念1、临时查封(1)含义:本规程所称临时查封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一、总则(二)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概念1、临时查封(2)特征:①它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②它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总则2、强制执行(1)含义:本规程所称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一、总则2、强制执行(2)特征:①它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②它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总则(三)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1、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2、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一、总则(四)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原则1、法定原则: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总则(四)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原则2、适当原则: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以确保消防安全为目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消防监督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一、总则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还应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这些原则虽然在本规程的总则中没有具体表述,但在后面的条文中都有体现。一、总则(五)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关临时查封的法律文书,在部局有关规章的配套法律文书中已有规定,另外一些,如《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现场笔录》等未规定的法律文书式样,一律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二、临时查封(一)设定临时查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对其所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临时查封(二)查封的方式方法临时查封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二、临时查封(三)临时查封的条件: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二、临时查封(三)临时查封的条件: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二、临时查封(三)临时查封的条件: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二、临时查封(四)临时查封的程序:1、检查发现。2、集体研究决定。3、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二、临时查封(四)临时查封的程序:4、制作《临时查封审批表》。5、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6、现场实施临时查封。二、临时查封(五)即时查封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临时查封(六)实施临时查封的组织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二、临时查封(七)对临时查封部位或场所的整改申请的处理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二、临时查封(八)临时查封的期限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二、临时查封(九)同意或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1、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二、临时查封(九)同意或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2、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未消除的,应当制作《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制作《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三、强制执行(一)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三、强制执行(一)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三、强制执行代履行三、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程序1、现场核查。2、填发《催告书》。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集体讨论。三、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程序5、制作《代履行/强制执行审批表》。6、制作《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7、现场实施强制执行。三、强制执行(三)强制执行的组织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强制执行(四)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强制执行(五)强制执行的后续措施1、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决定,送达当事人。三、强制执行(五)强制执行的后续措施2、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同时制作《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意见书》。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制作《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意见书》。四、一般要求1、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应当中止执行:(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2)火灾隐患已消除或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义务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4)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四、一般要求2、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五、责任追究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责任追究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履行职责,对应当解除临时查封或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除和恢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责任追究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查封、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大家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