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对基层扶贫资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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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对基层扶贫资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议今天,的网友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对基层扶贫资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今年三月,国家财政部、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可以这么说,该办法的制定,对于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扶贫开发工作在精准扶贫、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各部门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总体上是合法合规的,也得到了群众普遍认同和拥护;但同时,也有少数地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造成了严重损失,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一、扶贫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的扶贫工作,不难发现,扶贫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或多或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第一,项目申报各自为政,扶贫资金到位不及时。一是项目申报无头绪,没有详细计划。由于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一般都是由各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并按各自渠道逐级向上申报,然后资金再自上而下逐级拨付;由于计划下达迟,资金到位晚,影响扶贫项目的正常实施;二是擅自调整计划项目。扶贫项目计划是指令计划,一经扶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就应严格执行。但一些地方由于项目前期准备仓促或项目论证不充分;同时,又缺乏综合统筹平台和协调机构来进行平衡,一旦资金到手则以种种理由自行改变项目计划,从而影响了扶贫整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二,资金管理政出多门,难以统一监管调度。上级部门对基层单位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批复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地方随意调整变动的;同时,为了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各部门对各类扶贫项目从资金申报、下达、实施、管理等环节上,执行的是所对应的上级部门政策规定,难以统一调度和监管。第三,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各级管理部门;较多,帮扶资金安排的渠道和项目种类众多,资金使用范围广、管理层级复杂,监督管理难免顾此失彼,对扶贫资金监督不到位。一是资金挪用。一些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政治资金”的特殊性,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个别地方甚至挪用金额较大;一些单位挤占扶贫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挪用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还有的出借扶贫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二是资金滞留。普遍存在资金滞留现象,有的地方滞留金额较大,滞留时间较长,造成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很不充分;三是管理形式杂乱。有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有的则通过单位财户自行安排,混淆了与其他资金的界限,一些单位白条抵库、收支核算不及时、财务不清;差帐、错帐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财务执行不严格。少数人以身试法,贪污私分扶贫资金。有的违规向非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贴息,有的借扶贫工程项目骗取扶贫资金,有的甚至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以权谋私,贪污私分,收受贿赂。第四,制度建设明显缺失,资金整合效果不理想。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利益至上,造成资金整合比较难,从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产生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法纪观念淡薄,对扶贫工作认识不到位;二是经济发展滞后,财政困难导致占用和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扶贫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四是基层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差,导致会计核算不合规,帐务管理比较混乱;五是干部任用机制上存在偏差,没有将专项资金审计纳入对干部的任前考察范围。二、建议和对策为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要统一思想,正确把握扶贫资金的政策性。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这是扶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提高扶贫投入效益的首要问题。扶贫投入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更要体现扶贫效益,扶贫效益既要体现扶贫资金投入以后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扶持的程度及解决温饱问题的效果,还要让扶贫资金的投入从根本上体现贫困农民的利益,要真正瞄准“贫困”对象,切切实实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事实上,中央每年安排数亿财政扶贫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并实施扶贫开发,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贫困农民有一个起码的生存环境条件,切实解决吃饱穿暖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扶贫资金是一种“救命钱”,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必须瞄准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和贫困农民。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是安排扶贫资金投向的总原则,不能以任何借口偏离或干扰这个总政策和总原则。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责任性。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管理好、使用好扶贫资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为民务实清廉”方针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条规的学习宣传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的观念,做到警钟长鸣。三要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一方面要创新制度管理,制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防止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广泛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制;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扶贫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需要量较大的大宗扶贫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质量;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要坚持“四专”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帐、专账核算。二是要严格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向群众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严格拨款制度。坚决按项目实施合同书实施项目管理,按工程实施形象进度和规定程序、规定数额,凭合法手续分期拨款。四是要强化报账制度。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户,推行县、乡、村三级,扶贫办与财政局两家共同参与“三级两部门会审”报账制,坚持凭合法票据报账。五是要强化全程追踪。坚持项目责任制、分片包干制、过程跟踪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严防扶贫资金流失。四要强化监督,强化扶贫资金良性运行的保障性。一是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控;扶贫主管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严密监督。二是人大、政协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三是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要在考察任用干部前先行对其进行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即取消其任用资格。五是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广开民主监督渠道,让老百姓对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五要严肃惩处,强化扶贫资金法纪规定的严肃性。要坚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四不准”规定,严惩违纪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贪污、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擅自将扶贫资金调项和提高扶贫资金利率等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汪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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