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再婚夫妇,双方于200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女方初婚,男方再婚(原婚姻有一孩,离婚后由男方抚养)。2007年9月13日该夫妇经申请,已收到区人口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且已生育了第二孩。2010年5月18日第二孩经市级医院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现该夫妇想再生育一孩。问:再生育子女是病残儿,能否再申请生育?答:⑴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⑵如果再生育的子女又是病残儿的,不能再依据此项规定申请再生育。2、一对原配夫妇均为徐汇区户籍,双方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孩且入中国户籍。2007年2月29日该夫妇在国外工作,2011年3月17日回国并持有归侨证件,现打算依据归侨生育政策生育第二孩,但又得知现徐汇区侨务办公室暂时停止出具生育证明。问:侨务办公室暂时停止出具生育证明,对涉及华侨、归侨人员生育政策的初审工作无法进行,申请人反映较大。答:近日,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侨务办公室精神,如街道、镇人口计生委办在遇到华侨、归侨等对象,要求办理再生育子女或补办再生育子女手续时,请该对象直接去电,咨询上海市侨务公办室,联系电话:62491710(直线)或62490880转国内处。3、一对原配夫妇,男方上海户籍,女方外省市户籍且在上海工作6年了。现女方到户籍地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地人口计生办,以女方在外省市居住6年为理由,不肯为女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①2009年10月1日起,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女方外省市户籍应当在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②外省市不肯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流动人口管理中遇到的难点,市人口计生委正在研讨此问题。③目前各别街道、镇出现以上问题,只有与外省市协调,共同解决(上海方要出具女方6年中在上海的婚姻及生育情况,外省市方凭上海方出具的证明,应当及时给女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一对原配夫妻,2011年3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已怀孕,但隐瞒)。2011年4月2日女方要求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具证明,并说明此证明用于做人工流产,而不是为了性别鉴定。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①分折这位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发现她与前夫离婚时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并不是为性别鉴定流产,而是原夫妻闹矛盾引起,造成女方流产的原因。②此证明不能开,因为涉及该夫妇在婚姻续存期间的怀孕之事,如果开了会有法律纠纷。5、一对再婚夫妇,女方初婚,男方再婚(原婚姻有一孩,离婚后由前妻抚养)符合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了一孩,且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女方初婚,只生育一孩,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近日,根据市人口计生委近日会议精神,目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的对象,暂时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6、男方是上海市集体户口,现在户口在漕河泾人才中心,女方块字是苏州集体户口,现在女怀孕两个多月了,要办准生证,男方所居住的社区负责计生的同志说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我们夫妇俩上周六去了苏州,结果那边不给办,说只是挂了一个集体户口在那边,没有在那边工作,买房。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答复?答:⑴2009年10月1日起,国家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⑵据此,女方应先到苏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上海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手续,同时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凭《生育联系卡》就可以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7、一对夫妻,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初婚。2005年2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生育了第一孩(男)。2007年1月19日夫妇双方已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罗约拉大学,2009年8月23日访问学者身份到期。之后在美国一家公司工作,期间2011年2月18日在美国生育了第二孩(女),现该夫妇想申请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孩免予处理。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受理?答:依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一、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二、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双方或一方为出国留学人员的夫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8、一对原配夫妻,2008年在外省市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2009年11月7日一家三人均从外省市迁入本市徐汇区康健街道,现该夫妇未怀孕要求办理再生育子女。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受理?答:①依据《条例》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②根据《条例》规定,该夫妇目前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9、街道、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遇到征收对象家庭困难难以执行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做好此项工作?答:①先发出《询问通知书》徐人计生询通字(20**)第0X001号(详见附件1)附件2。②如当事人愿意征收,按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进行。③如当事人不愿意征收,不会作为街道、镇没有做好此项工作。10、办理退休时,独生子女证遗失,档案馆调不到,原单位已经不存在时,该如何处理?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①请申请人到现在存放《个人档案》的单位,从他的《个人档案》中查找资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或单位发放2.5元的凭证。②以上凭证都没有,不可以享受。11、一对夫妻,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初婚。2002年7月8日在上海市生育第一孩(男)。2003年8月19日夫妇双方赴新加坡,2005年1月、2006年夫妇双方回国。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了《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照顾生育身份证明》具体内容如下:徐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兹有***,女,出生年月1973年10月24日,经审核,系新加坡归桥。(配偶***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406室)。特此证明问:根据上述案例,街道、镇初审、受理?答:依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下发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3]42号文件,该夫妇均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详见附件。12、一对原配夫妻,于2007年5月2日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子女。2008年11月13日该夫妇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2009年12月17日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手续。2010年7月11日女方与男方(原婚姻有一孩,离婚后由前妻抚养)再婚,现该夫妇打算再生育一个子女。问:根据上述情况,街道、镇如何处理?答:①女方原婚姻生育了一孩且已送养,但是子女还是要计算的。男方原婚姻也有一孩。②根据男妇双方的生育情况,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夫妇均不符合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的规定。13、一位户籍为徐汇区的公民(有工作单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条件,根据文件规定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是就是缺少子女及配偶的身份证(因子女及配偶均属国外户籍,没有中国身份证),现申请人在镇社区受理中心,等待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受理通知书》。问:根据上述情况,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①用护照或临时身份证。②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中办理行政事项,有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去电咨询,咨询电话:2311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