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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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概述]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为编辑投稿,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你写好了吗?没有就来这看看。下面网友给大家整理的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20__]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2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1.本站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实施林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本鉴定站在站长领导下,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完成年度总结。3.鉴定站鉴定前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考试命题、考核、成绩上报、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4.负责聘用各工种考评员及任命考评组组长工作。5.负责对技能考核的监理工作。6.安排考评员参加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7.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费用收支由站长审批。8.建立完善的技能鉴定试题题库。9.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及证书保管等工作档案。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1.主持本站职业技能鉴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年度鉴定任务。2.审核年度鉴定工作总结。3.审核鉴定费用的收支工作。4.主持安排考评员参加培训和鉴定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2.主持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订购,大纲编写工作。3.主持安排实施性鉴定工作。4.技能鉴定中负责对考评员的监察和考生纪律检查工作。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四、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1.主持完成鉴定站的年度工作总结的撰写。2.协助站长、副站长完成年度技能鉴定的各项工作。3.审核技能鉴定考核试题抽取工作以及试卷印刷工作。4.审核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所用仪器工具的准备工作。5.审核考评员的考评资格。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员(秘书)职责1.完成与上级鉴定中心的联络工作。2.负责考生的鉴定成绩录入、证书办理工作。3.负责考评小组以及考评员考务费用的发放工作。4.主持鉴定站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5.安排考核宣传动员,安排考核时间以及下达考核通知工作。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工作。六、各工种考评组组长职责1.组织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及检查审核工作。2.组织考评员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3.负责各工种组的仪器设备准备、考核材料准备工作。4.负责本工种组考生的成绩评定及成绩复查审核工作。5.做好鉴定试题。6.完成鉴定站的临时性任务。七、各工种考评员的职责1.协助考评组长做好技能操作试题的审阅工作。2.协助组长完成鉴定仪器的准备、仪器检查和材料准备工作。3.参加鉴定培训工作。4.参加大纲、教材编写工作。5.完成鉴定站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八、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参见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九、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员职责1.负责上级鉴定部门下发的文件保管工作,负责文件的传阅。2.负责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的保管,鉴定资料的保管及借阅工作。3.负责试题题库的保管工作。4.负责计划、总结的保管工作。5.负责考评员考评资格证书的保管工作。6.鉴定站公章的保管。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3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所阅卷制度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如有装订错误,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订后再进行评判。3、阅卷检测评分,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字迹要清楚易辩,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处理,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1、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3、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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