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法基本内容1(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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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组织法基本内容(6学时)•5.1公司法•5.2合伙法•5.3个人独资法•5.4破产法律制度•5.5案例讨论5.1公司法5.1.1企业的定义企业的概念据说来源于日本。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管理学院公司?•英美法系: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P188•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联营性和联合性管理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等等。200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200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另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或者说无形资产的出资可以达到70%,远远高于原先的20%的规定。)200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2005年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即把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牵连股东财产的做法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否认。这是目前国际上关于公司法的最高水平的立法内容之一。公司?•大陆法系: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本质属性有:–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管理学院某公司有甲(40%)乙(20%)丙(40%)三个股东,后甲与丙矛盾,在讨论公司解散财产分配时,甲要求丙承担损失(80%),由甲(60%)乙(30%)分配剩余资产,丙(10%)不同意,为此发生争议,甲乙提议由股东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做法是否可行?管理学院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管理学院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管理学院5.1.2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管理学院•《公司法》第72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公司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学院–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和公司–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5.1.4公司诞生的意义–分散风险(企业循环持股带来的利益和风险问题)–敛聚资金–小资金运作大资金–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易于产生职业的企业家(社会分工更加细化)–规范的运作方式–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典范管理学院公司资产100万元甲(国有)投入30万元占30%甲(集体)投入30万元占30%甲(个人)投入40万元占40%管理学院5.1.5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收益与风险法定,但允许约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成为出资证明,而不是股票–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1~50人–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管理学院(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技术入股70%问题(第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不得抽回资金–依法验资并出据证明管理学院(2)三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会和经理–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策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机构–经理:执行机构管理学院2005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依法“由”而非董事长“委托”)5.1.6股份有限公司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定义——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半数在中国境内)–设立程序比较复杂管理学院(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200人(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管理学院(2)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决策机构,董事5~19人,董事长1~3人,董事长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会:监督机构,不得少于3人,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经理:执行机构,列席董事会会议。管理学院(3)股份与股票股份与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同。–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管理学院(4)股票与债券的比较股票•投资者对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股金不允许退还•股票的收益高低不一,风险比债券大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金到期退还•利息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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