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与安全评估技术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袁榕2概述压力管道广泛地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轻工、航空、航天、国防等工业部门的生产以及人民生活。压力管道是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承压设备(特种输送设备),承受着高压、高温、低温、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介质,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二次爆炸与中毒等灾难性事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给社会经济、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和危害。如1998年全国燃气管道爆炸事故近20起,死亡20余人;1999年3月荆门石化公司某聚合反应釜装置发生燃烧爆炸死亡四人;1999年茂名石化公司制氢装置奥氏体不锈钢管路三通和弯头氯离子应力腐蚀造成装置失效;2000年10月,合肥市四里河小区管道液化气泄漏爆炸,一幢楼层炸毁,死亡10余人。2000年茂名石化公司焦化系统高温管线因混用碳钢材料造成爆炸,死亡1人;2000年7月首钢蒸汽管道爆炸,死亡7人;浙江省建德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道阀门爆裂,死亡4人;北京某企业一台发电锅炉主蒸气管道阀门与管道焊接部位撕裂发生爆炸,死亡6人;2002年山东省峰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尿素厂管道断裂引起爆炸,死亡6人。1999年3月美国德州一炼油厂由于高温临氢管线阀门破裂致使加氢反应器爆炸,损失惨重,类似爆炸在韩国、印度也多有发生。综上所述压力管道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加强检验工作、保障压力管道长周期安全运行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3承压设备法规标准体系⑴由于承压设备(如压力管道等)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工况下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压力管道作为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管理,依据自己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应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家的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保证承压设备的安全而制定的强制性手段,在任何其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遵循它的安全原则;技术标准应是推荐性的,规定保证承压设备安全所对应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但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该符合技术法规的安全原则,同时法规授予标准以强制性权利以更好地指导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验收,是承压设备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技术平均平台。目前全球的承压设备法规和标准事实上包括两大体系:一是广泛覆盖美洲和亚洲的ASTM体系;二是目前已经形成规模,通行于欧洲并且影响力日益扩大的欧洲体系。承压设备的国际流通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4承压设备法规标准体系⑵我国政府对承压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设置专门的机构,建立安全监察制度,制定专门法规,实施安全监察(法、法规、规章和技术法规)。国内同时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靠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院)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取得实质性的联系(GB,JB)。目前国内承压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协调和覆盖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统一规划和布置下正有条不紊的进行。目前国际承压设备技术发展有以下特点:1、趋同性,承压设备技术正在向统一方向发展尤其是设计方法、材料、焊接和无损检测;2、区域性,美日为代表的ASTM体系和欧洲体系竞争日趋激烈;3、相容性,世界各国进行标准的相互认可和促进贸易发展;4、贸易性,标准是国际贸易依据,主宰国际标准将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5、经济性。降低安全系数,风险评估、提高效率,节约能源,保证安全。5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层次)2、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层次)3、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以及《压力管道监督管理办法等》等。(第三层次)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此外还包括安全监察规程类:《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公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各种人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6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于特种设备安全尚未在法律层次上立法,安全监察制度难以发挥更加有效作用,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空白领域,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特种设备事故难以达到根本性的遏制。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①、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②、巩固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③、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④、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⑤、明确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地位;⑥、明确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⑦、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关系;⑧、明确法律责任。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改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监察体制和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基本原则:坚持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类监管的原则。7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规的起草,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暂行条例》也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题。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综合安全技术法规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起草工作《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公用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输管道》就是关于压力管道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起草任务书,2002年12月全国锅容标委管道分会在上海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6月形成规程草案。2007年1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10压力管道标准(工业管道)工业管道的涉及面广,种类繁多,主要涉及电力、核电站、石油、化工、输油、输气、市政工程、建筑、制冷、矿业等。从大类上可分为基础标准、设计标准、材料标准、管道组成件标准、安装和施工标准、检验和试验标准、在用标准,包括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264-9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HGJ8-87化工管道设计规范、GB50235-97《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及验收规范》、SH3501-97《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J502-86《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中石化SHS01005-92《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电力部DL/T785-2001《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管件)安全技术导则》等。由于长期以来各行业各部门管理上的条块分割,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工业管道标准体系。在压力管道标准体系中,安全建造规范涉及压力管道安全设计和建造的整个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的工业管道领域的综合性建造标准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已颁布,但是,和长输管道规范、公用管道规范一样,动力管道规范尚空缺,对管道系统的设计、施工的规范化以及安全运行造成较大的困难,建议应加强此类管道系统综合性建造规范的制订工作。11压力管道标准(公用管道)我国公用管道属于城镇公用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管理体制上的不同,以及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的滞后,因此,在法规标准体系及其技术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的公用管道标准体系不完善,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34-90《城市热力管网设计规范》、CJJ28-89《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51-92《城市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燃气管道仅有国家标准GB50028《城镇燃设计规范》、行业标准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少数标准,在关于公用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使用等7个环节上,标准极不规范,也不完善,多数环节缺少标准,如在管道的安装、检验、制造、使用等。同时,城镇燃气管道在材料、焊接、检验、腐蚀防护专业领域方面基本无标准,基本引用石油等其他行业相关标准。而在热力管道方面,目前尚无国家标准。12压力管道标准(长输管道)国内目前主要从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改造以及安全环境等8个方面建立基于完整性的长输管道全过程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长输管道涉及的技术标准分布在石油工业标准体系中的设计、施工、管材、储运、安全、节能、海洋等多个专业中,目前包括GB50251-9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