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密尔:《论自由》一、作者简介(一)生平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年-1873年)是英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与逻辑学家,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詹姆斯·密尔是边沁的主要信徒,也是早期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詹姆斯·密尔每天都花费相当一部分时间来教育他的儿子,尤其是他的长子约翰·密尔。詹姆斯·密尔无比相信教育的力量,特别关注性格的早期培养。约翰·密尔在其父亲的指导下,3岁开始学习希腊语,开始读《伊索寓言》,8岁开始学习拉丁文,12岁时开始读亚理士多德的《修辞学》,学习代数、几何与微积分,13岁开始学逻辑学以及政治经济学,开始阅读亚当·斯密的著作,15岁开始研究边沁的著作,有“神童”之称。密尔比较早熟,曾经有过精神分裂,也厌倦他父亲的教育方式。但无论如何约翰·密尔早期所受的教育为他以后成为自由主义大师奠定了基础。密尔是是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是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自由主义原则的思想家,其《论自由》可以被称为个人主义的宣言。密尔几乎论述了自由主义的所有原则,其后来的自由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捍卫密尔所提出的各种自由主义原则。密尔在与他妻子海丽特·泰勒结婚时曾签署了一份声明:值此泰勒女士与本人结为伉俪之际,我特郑重表明我的意愿、我的用心和我们的结合条件如下:我妻子将一如既往地享有在所有方面的同样的绝对行动自由和安排她自己及其现在拥有和将会拥有的财产的自由;我本人则绝对否认和彻底放弃一切理由或借口以通过我们的婚姻去获取任何权利。(二)主要著作约翰·密尔的代表作有:《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约翰·穆勒自传》,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妇女的屈从地位》,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二、全书结构第一章主要交代本书的主题和所要论证的原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论证自由所带来的巨大好处,第二章探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第三章探讨行动自由。第四章论证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讨论了自由原则的应用。三、重点观点导读(一)什么是自由?“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1页)“究竟应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第5页)解读:密尔在开篇说明本书的主题,并说明要探讨何种自由。密尔准备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说明个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说明社会在何时强制或惩罚个人是合法的?即严复所言的“群己权界”问题。“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比较晚出的方策,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些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第2页)解读:统治者的权力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一是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二是通过契约来加以限制。“和他种暴虐一样,这个多数的暴虐之可怕,人们起初只看到,现在一般俗见仍认为,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但是深思的人们则已看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第4页)“除开思想家们个人的特殊学说而外,世界上还广泛地有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伸展,既用舆论力量,甚至也用立法力量。既然世界上发生着的一切变化是趋向于加强社会的权力而减弱个人的权力,可见这个侵蚀就不是那种趋于自动消失的灾祸,相反是会增长得愈来愈可怕的。”(第14页)解读:不但要关注政府的暴虐,也要关注社会的暴虐。基于此,密尔试图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分界限。密尔将整个社会的事务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公共领域。“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第9-10页)“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第59页)解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密尔的“伤害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伤害到他人,就不应该受到限制,自然也不需对他人承担责任。密尔为个人自由划定了一个范围或界限。在此范围之内,个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自己想要的东西,任何超过这一界限的政府或社会行为都是都自由侵害的不当之举;而个人如果超出这一范围,他的行动就有可能涉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就应该受到合法的限制。“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第11页)解读:密尔的自由主义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密尔继承了休谟和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思想。密尔等人转变了自由主义的基础,以前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自由主义奠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以边沁的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当时遭到众多批判,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边沁等人的快乐观是一种粗俗的人生观,他们对于苦乐只作量的区分,而没有作质的区分,就被攻击为“猪”的哲学。第二、边沁一方面将政府的职责界定为使绝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又把个人的绝对自由选择看作是取得全体最大幸福的唯一途径,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其一、功利主义把人本身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甚至不惜牺牲个别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对个人尊严的严重侵犯,是把人当成了手段。罗尔斯认为人本身在任何时候都是目的,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其二、功利主义容许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对少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侵犯。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功利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密尔对传统功利主义的修正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还有质的不同。理性的快乐要比感观的快乐有高得多得价值,精神的快乐优于肉体的快乐。不归路上的夫妻“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第二、密尔认为功利主义原则具有利他主义性质,把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结合起来是功利主义的道德根据。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是不同的,人应该限制自己的无限企求,必要时可以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减少了原有的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色彩。“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第13页)“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第112页)解读:密尔界定何谓自由,自由认为就是每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理解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反对家长制。一个人不能卖身为奴,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由。(二)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第17页)解读:密尔探讨侵害言论自由的危害,认为社会无论以何种理由来压制思想及讨论自由都是不正当的。意见无论正确与否,都不应该加以禁绝,真理愈辩愈明。苏格拉底“经过一个法庭的裁判,竟以不敬神和不道德之罪被国人处死。所谓不敬神,是说他否认国家所信奉的神祗;真的,控诉他的人就直斥他根本不信仰任何神祗。所谓不道德,是就他的教义和教导来看,说他是一个‘败坏青年的人’。”(第25页)解读:探讨苏格拉底之死的原因。“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甚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第30页)“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在这种事态之下,只能找到这样一类的人,不是滥调的应声虫,就是真理的应时货,他们在一切重大题目上的论证都是为着听众,而不是自己真正信服的东西。”(第34页)“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的后果。”(第59页)解读:言论不自由的后果。言论不自由只会窒息人的心灵,只会使人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人们所发表的任何言论只是为了取悦于听众。“作为一个思想家,其第一个义务就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至什么结论,谁不认识到这一点谁就不能成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体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第35页)解读:思想自由无论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人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陈寅恪曾曰:“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凡持有一种坚强意见的人,不论怎样不甘承认其意见有谬误的可能,只要一想,他的意见不论怎样真确,若不时常经受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虽得到主张也只是作为的死的教条而不是作为活的真理。”(第36页)“如果有人正对公认意见有所争议,或者如果有人只要法律或舆论容许时就会对公认意见有所争议,那么我们要感谢他们,要敞开心胸倾听他们,还要为此而感到喜悦,因为有人替我们做了否则我们自己也应当做而且做来还要费力得多的事情。”(第48页)“第一点,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马寅初第二,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象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知。”(第56页)解读:探讨为什么需要思想自由。“对于每一个人,不论他自居于辩论的哪一方面,只要在其声辩方式中或是缺乏公正或是表现出情绪上的恶意,执迷和不宽容,那就要予以谴责。”(第58页)“没有人会硬说行动应当象意见一样自由。相反,即使是意见,当发表意见的情况足以使意见的发表成为指向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时,也要失去其特权的。”(第59页)解读:言论自由的限度。(三)个性“既然说当人类尚未臻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大有用处,同样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