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风险与防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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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主讲人: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买卖合同常见风险2目录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履行过程控制合同风险签订过程对象审查主要条款注意事项担保合同接收支票收据事项常见纠纷履行风险(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等。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对于法人,主要是看其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了相应登记证照。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经营(有效)期限和年检问题也是审查的重点,只有在经营(有效)期限内且通过年检才具备有效经营的资格。许可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年检的时间会在相关证照上注明(可以到各地的工商红盾网或工商信息网查询企业信息)。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二)签订前对主要条款的审查1.当事人名称和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长期生活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办事机构所在地。2.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3.标的物条款应是我司生产的且能够进行交易的产品。新型机动车产品在上公告目录之前,不应进行销售。避免客户以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应与技术部门核实我公司销售的设备能否达到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应在合同中约定“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冲突的,以采购合同为准”。5.包装条款6.交付方式条款对于客户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一些客户采购设备在国外使用的,因为设备需长途海运,所以对设备的包装会提出很多要求。合同中应列明交货时间、地点、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方指定的经办人,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7.付款条款8.违约责任条款设备的价格应明确,且注明是否含税、相关费用如何分担;明确约定付款的方式、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买受人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A:季付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C:检验合格后付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某客户拟购买我公司近千万的设备,但客户提出要用其提供的合同,经审查,该合同约定“若我公司延迟交货,每逾期一日,需承担延迟交付设备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是该合同未约定客户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出卖人迟延履行发货义务,需承担买受人已支付货款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因买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逾期需承担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如果客户要求因我司迟延履行发货每日应承担较高的违约金,那么必须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备在质保期内若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我司仅承担保修责任,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非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我司既不保修,又不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注意事项若客户要求将设备发票开具给第三人时,则应由第三人、买受人与我司签订我司制定的《补充协议》(适用于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变更发票购买人名称)或《补充协议》(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变更发票购买人名称)。若买受人或第三人不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则应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设备发票开具给第三人,同时让第三人对买受人购买我司设备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在买受人与我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作为担保方。9.关于发票10.争议解决方式我公司格式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第十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11.所有权保留条款12.GPS停机条款根据行业惯例,往往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设备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此约定能有效的减少出卖人的风险。若合同未约定GPS停机条款,则即便客户逾期付款,或未按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抵押登记手续等,公司无权对客户购买的设备通过GPS控制系统停止设备使用。13.知识产权条款一般情况下不会约定。但国内客户购买设备运至国外使用的,必须约定:设备使用地仅限于中国大陆。买受人将设备投放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使用的,若因设备不符合使用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我公司要求对外签订的非格式合同均要经过风险管理部合同审查律师审查。1.合作方是单位的,应在合同上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2.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有效,若无营业执照,则需要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3.加盖职能机构章是否有效?这里的职能机构就是常见的财务部、营销公司、技术部等,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因此,若加盖职能机构的公章是无效的4.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定金抵押保证(四)担保合同1.定金担保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1)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例如: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则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100×20%=20万元。(2)双倍返还原则《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也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1)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若收受预付款方将来违约,则应返还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给对方。若收受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则交付方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即可。定金与预付款、订金、赔偿金之区别(2)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交付后,可能产生3种后果:a、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b、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c、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定金与预付款、订金、赔偿金之区别(3)定金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二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二者的并用结果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在实际操作中,若出现客户向我司支付完定金,我司将设备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后,客户又拒绝收货的情形时,我司应不返还定金,同时,应向客户主张我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设备往返的运费、保险费等。定金与预付款、订金、赔偿金之区别2.抵押担保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下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与我司业务有关的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机关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为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房产管理局)。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我司业务有关的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如下: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以机动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车辆上牌的登记部门;3)以个人所有的其它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公证部门。3.保证担保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下列哪些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A:西城区人民政府。B:301医院。C:九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D:九洲公司的材料部。约定保证方式(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我司更有利)保证人对《产品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货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合同全部货款、利息、违约金、出卖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等。保证期间:货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我公司格式《产品买卖合同》担保条款约定: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承诺:所出具的书面文件符合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若签单过程中某公司法人为客户担保的,不能简单的要求该公司在《产品买卖合同》的担保方处签字、盖章,还应要求提供经该公司股东表决同意的书面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常见纠纷收据事项接收支票履行风险接收支票收据事项实践中,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应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伪造变造的痕迹。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例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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