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天下让失信人寸步难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社会经济和商品交易日趋发达。民间借贷的灵活性,方便性使其在商品社会中日益受到重视,成为市场经济中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潜在较高的风险。出借的资金到期不能回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大多数的债权人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但往往因借贷中,债权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致使借贷关系存在证据上欠缺,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前面小编也介绍过写借条的陷阱,下面小编列举了几个要素,大家共勉。一:书立借据,明确借贷关系,以防无据可查书立借据,应当书立规范,明确的借据,且注意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借贷关系应该书立借条,而不是欠条,以区别不同的法律催天下让失信人寸步难行性质。在实践中,债权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债务人的同时,应当即时让债务人亲笔书立借据,债务人为企业的,所借资金也是为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然后由债权人保管存查。在书立借据时,应当作到明确,规范,详细。一份明确,规范,详细的借据,首先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债权人的姓名(应按户籍登记如身份证上的规范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借款金额的大写,币种(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债务人的姓名,住址,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以核实债务人的身份事项,并作为借据的附件一并保存,最后还要在借据上注意写上借款的时间日期。这样,一份内容详尽,明确而又规范的债权文书就会为债权人的债权筑立了第一道风险防范屏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做了原则规定,借据是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依据。当债权人在其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时应提交书面借据,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合法存在,否则,债权人会因为无力举证而丧失申请法院进行司法保护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二:注意借贷利率的约定,确保利润实现的可能催天下让失信人寸步难行借贷关系的成立,债权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法定最高限额的约定利率部分不予保护。这就是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原则,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性质,属无效的约定。所以,在借贷关系成立同时,债权人应当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利率幅度,并在借据上注明,且注意不要将利息记入本金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这样做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如果借据上未注明利率,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而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利率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3倍,如因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了但是没有写明而发生争议,法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判付利息,势必造成债权人利息收入的损失,也违背了债权人借贷的初衷。所以,借贷成立时,协商确定利率并在借据上注明显得至关重要,也为债权人的利润实现提供了一种保障。三:注意辨明债务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催天下让失信人寸步难行恶意借贷,是指债务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在借贷实践中,往往有些债务人筹集资金是为了非法经营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债权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债务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做什么用与我无关。殊不知,这一事实如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债权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应当引起注意,在借贷关系未成立之前,询问债务人借款用途,就变得至关重要。欠款追讨的过程中,有些债务人很难缠,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法沟通,也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追讨欠款过程得不偿失。催天下平台有大数据催收工具,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直接接触,合法合规的为债权人解决欠款追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