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现金”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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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买房送现金”有涉税风险【标    签】涉税风险,有奖销售【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中税信达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企业热衷于打着“买房送现金”的广告噱头,吸引广大购房者。然而,这种营销方式或多或少无形中增加了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税收负担。对于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是不太可取的。  “买房送现金”一般是指房地产企业为扩大销售,对购房者承诺在购买商品房后参与抽奖的营销活动;抽奖的奖品为现金,金额根据奖品等级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从税务角度看,“买房送现金”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既不是无偿赠送也不是折扣销售,因此在账务处理时不得直接扣减支付给购房者的奖金金额,应当计入“业务宣传费”科目。但税法中规定,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企业营业收入的15%,同时企业返还给个人的款项很难取得发票,所以房地产企业业务宣传费是否超过列支比率、扣除凭证是否齐全等,成为很多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点。  从房地产企业角度看,应按实际的销售金额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即使“买房送现金”让利给购房者,还是无形中给自己增加了税负。从购房者角度看,“有奖返还”是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所以购房者实际拿到的买房优惠又打了折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房屋属于经久耐用的资产,若事后涉及房产质量等纠纷,抽奖获得的奖金如何定性?奖金如果超过5000元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相关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相较于“买房送现金”,笔者认为不如直接“折扣销售”让双方互惠共赢。所谓折扣销售就是在销售时已明确折扣金额,买家根据折扣后的金额支付款项。在税务处理时,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缴纳税款,购买者也不需要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双方税负都减轻,且便于会计核算。  综合来看,“折扣销售”比“买房送现金”更加合理。如果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都能够深谙其中道理,企业不是采取“送现金”等方式博人眼球,而是以折扣方式让利购房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者;购房者也不是贪图“表面”优惠,而是实实在在享受折扣,那么双方都能各取所需、各有裨益。因此,要想打破这种广告模式,消除这种销售理念,还需从转变社会大众认识开始。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买房、卖房氛围。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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