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担保的风险签个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有多个债务主体以有利于实现债权,借款人为了取得出借人信任或者分担风险,都有可能促成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对借款债务的担保。典型担保法定类型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涉及借贷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是前三种。本文将着重介绍民间借贷中可能存在的担保风险。风险一:抵押财产未作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抵押权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以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做抵押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风险二:未经共有人同意而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类型,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处分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风险三: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保证期间,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除斥期间,出借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和中断。根据《民法典》《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应自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风险四:未起诉借款人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其他没有明确约定连带担保的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风险五:人保、物保并存时擅自放弃物的担保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人的担保指保证。物的担保可以由借款人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同一笔借款可以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当物保是借款人本人提供的,出借人应优先就该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出借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可以就物保部分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避免风险对策●做好抵押财产的登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是不够的,还要根据情况去相关部门做登记。借款人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作为借款担保的,一定要去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作抵押权登记,没有登记的,出借人不能就这些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物权。除了不动产,借款人提供机动车、船舶等几种特殊动产作为借款担保的,也应到车管所等部门登记,否则优先受偿权也会面临很大风险。●谨慎审查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应注意审查,特别需要注意是否属于抵押人和他人共有的财产。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有财产,出借人可以要求抵押人与其夫或妻共同出具有夫妻二人签名的书面声明,同意就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这样就能避免抵押财产权属不完整带来的风险。●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不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很多出借人和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时疏于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拟制保证期间为6个月,这个期间相对较短。出借人可以约定更长的保证期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出借人务必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当然,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一般保证中应先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先起诉借款人,并对借款人申请强制执行,对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也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保证人对经强制执行后借款人仍不能偿还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想避免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做出明确的约定。●人保、物保并存时注意担保的行使顺序在保证人与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共存时,出借人应就借款人提供的物保优先行使受偿权。出借人不可轻易放弃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如果出借人放弃行使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保证人就放弃部分免除担保责任。当然,出借人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约定人保和物保的行使顺序,并按照约定的顺序行使相关担保,改变应先就借款人提供的物保优先行使受偿权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