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抽象危险犯研究【摘要】:随着贝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之后,风险社会的理论旋即成为学界一时无两的热门学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工业社会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其特征表现为不可感知性、难以计算性、全球性和人为性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在应对风险社会时不能片面地强调权利保障或是社会安全,而应以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为了实现风险社会的价值诉求,刑法的功能转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侧面。与此相适应,刑法功能的嬗变,最直接的反映便是危险犯在立法层面的扩张,尤其是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并修改了一些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引人注目。本文将通过对抽象危险犯界定为类型化的危险行为,明确其不同于未遂犯的法律性质;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描绘,明确其处罚依据在于不允许对风险进行反证的“拟制说”立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不在于危险程度上的差异,而是立法者基于对于法益保护的不同侧重而进行的差异性建构;在对抽象危险犯进行扩张的同时也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予以限制。此外,在对相关抽象危险犯的具体罪名进行分析时,本文重点突出危险驾驶罪和生产、销售领域的犯罪;在危险驾驶的场合,拟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其二是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形式如何。在生产、销售领域的抽象危险犯中,重点讨论其保护法益的范围,以此来对其中各罪在立法上的变化作出检讨。【关键词】:风险社会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D924.11【目录】:目录4-6Content6-8摘要8-9ABSTRAST9-10引言10-12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危险犯的扩张12-22(一)风险社会及我国的价值立场12-151、风险社会理论概述12-132、我国面对风险社会的价值立场13-15(二)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15-201、“法益”观念的变迁15-182、“归责”观念的变迁18-193、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引作用19-20(三)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扩张20-22二、抽象危险犯的基本问题22-36(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性质22-251、抽象危险犯的概念22-232、抽象危险犯的性质23-25(二)抽象危险犯的构造和处罚依据25-291、抽象危险犯的构造25-262、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依据26-29(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29-32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区分的学说介绍29-302、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区分的学说评价30-32(四)对抽象危险犯扩张的批判及其限制32-36三、抽象危险犯的具体展开36-43(一)交通领域的抽象危险犯36-39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状况36-372、“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问题37-39(二)生产、销售领域的抽象危险犯39-43结论43-44参考文献44-47发表文章目录47-48致谢48-49个人简况49-52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