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加强对有害作业场所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2引用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职责和权限3.1生产中心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和对有害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3.2生产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及时给在岗职工提供预防职业病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3.3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4管理内容和要求4.1职业病预防4.1.1公司应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尘、防毒、防噪声等科学知识;及时传达国家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进行经常性或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4.1.2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各单位生产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工业卫生要求: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e)生产现场整洁、设备清洁,设备、工具等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f)作业现场的工业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或存放于指定的固定地点(进行必要的保护),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作业现场内不得存放与生产作业无关的个人用品;g)作业现场内应对生产施工区域、危险作业区域和员工安全通道进行必要的标识。h)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完好,i)对噪声源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j)从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通风、防尘毒措施;k)所有从事尘、毒、噪声等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品。n)向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4.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治措施。4.1.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5如生产需要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放射性的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4.2职业病检查4.2.1对职工疑似职业病患者,生产中心组织进行诊断和处理。4.2.2生产中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事有毒有害因素作业职工健康档案。4.2.3对新调入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就业前体检应按常规体检项目进行,员工离岗或退休前应按就业前体检要求的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4.2.4生产中心应负责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和动态观察职业危害。定期体检项目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健康监护要求,按不同工种分别进行。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各工种人员定期体检。4.2.5对在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重新安排适宜的工作或进行工种调整;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例,应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的处置。4.2.6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有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若工种不适时,应在两个月内予以调换工种。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最迟不能超过半年。4.3职业病患者的治疗4.3.1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生产中心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报公司经理审批。根据轻重缓急,分别安排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4.3.2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职工,生产中心组织按规定办理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事宜。4.3.3职工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4.3.4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4.4监测、检查和处罚4.4.1生产中心定期对公司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质量(噪声、粉尘、废气)进行定监测,发现超标情况,应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措施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4.4.2生产中心定期对各部门职业病预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加倍处罚或停工整顿。5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