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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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申请书第一篇范文: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一、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二、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一:………………………………;信访事项二:………………………………;信访事项三:………………………………;(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三、申请复查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一)……;(二)……;(三)…………。(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四、事实与理由:(一)…………;(二)…………;(三)…………。〔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至此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申请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范文:上访信上访信尊敬的领导:我叫李建申,男,家住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施沟村二组。我恳请领导帮我解决本村村支部向我借贷现金一事。1998年至2000年本村村干部:施培林、豆照珍、李满申分批次以村集体用钱及上缴公粮款用钱为由,向我借贷共计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按年息1%--1.5%的利率计算,并承诺此借贷款可抵上交提留款,时过1年我就提出用此借贷款抵当时的提留款,遭到村干部的拒绝,并说借贷款与提留款是两回事,我碍于情面勉强同意。2002年8月村干部及村会计将村的借贷款及其利息共计贰万九千二百五十八元,分别以我及我的两个亲戚朱小平、施自林打了四个借据,并把借据的时间做了调整,并向我解释说:这样做,村里还款的时间要快些(今年还这几个人明年还那几个人)。自此以后我每年都向村索要这笔钱,村干部均以村里没有钱为由拒还此款。可是时下,党的政策好,不用上缴提留款,可是我所借出的钱款的索要是遥遥无期。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大儿子已入赘他人,小儿子至今未婚,上有87岁的老母亲,妻子于去年三月患乳腺癌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至今仍然在接受治疗。我又在去年1月遭车祸致9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急需这笔钱款以解决家庭所需。现恳请领导帮我解决这件事情。我将感激不尽。第三篇范文:上访材料关于萃华金店的兴建影响三义街阳光苑居民日常生活的上访信尊敬的海城市信访局各位领导:我们是三义街阳光苑现住居民,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海城市萃华金店在三义街阳光苑B座居民楼上肆意兴建,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年7月,海城市萃华金店,决定入驻三义商场,收购三义街阳光苑B座下的所有门店。经过长时间协商,达成购买协议后,大肆兴建,将支撑整栋楼房建筑的墙壁凿毁,每天使用不同的工具作业,从早上7点开始,无节假日地凿墙、钻眼;在无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改造,随意在商场内的挖坑,无视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为求商场美观,私自将卫生间改道,致使楼上居民面临改道后的卫生隐患,整日臭气熏天,无法生活。无视居民的抱怨,甚至进行恐吓、威胁,造成居民恐慌,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在这样的情况下,萃华金店有恃无恐,在B座一单元的3楼外阳台上建电梯间,严重影响居民的采光条件;视野开阔的住房,无故平添了一座小房挡在前面,任哪家用户能接受得了呢?土地属国家所有,居民购房,拥有的是房屋使用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萃华金店的行为,出发点只顾自身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完全没有考虑到原居民的感受,实在令人痛心。住房是居民赖以生活的地方,所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民不聊生,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我们认为,萃华金店的兴建,严重剥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实解决。三义街阳光苑万民书第四篇范文:上访信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尊敬的王三运书记: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622901196712081057,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一、案情概述2021年6月2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21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从2021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21年7月18日、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1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2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2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2021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21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21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2021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2021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21】2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21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2021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1、2021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21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21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3任务,本项目202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4、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21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当时因我岳父患肝癌在上海动手术,我与爱人在上海陪护,审判长董昊明在电话中告诉我判决下来了,但是拒不告诉判决的具体内容,直到3月3日,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距上诉最后期限只剩几天了)。5、甘南法院的判决书中,编造了许多在庭审中双方根本没有说过的证言。例如:1.“被告朱泳玫辩称:“...看到被答辩人违约且没有实力和能力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也无能力垫付资金时,在答辩人的委托下,被答辩人与杜栋、冯正军等人签订了劳务工程承包合同””;2.“在施工期间,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已经拿走了18万元的工资”;3.“被答辩人的行为还造成工程延期,给答辩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4请求,并赔偿因其形成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上述3条纯属捏造,这些朱泳玫在庭审中没说过的话和提交证据中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请问法官是在按照工程处和朱泳玫的授意编造故事吗?真实情况请调阅相关庭审笔录及录像资料一看便知。三、《甘南法院判决书》存在的谬误(详见证据13):甘南法院的判决歪曲事实,偏袒被告,漏洞百出,特别是判决书中仅有的两条法律依据荒唐透顶,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底线。(一)甘南法院判决书的两条荒谬法律依据其一,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州交通局、朱泳玫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事实是:1、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鲁怀明向工程处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既然工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甘南法院为什么有意不提本案的适格被告工程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况且是在被告工程处与朱泳玫愿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而进行强行判决,违背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判案原则。2、本案中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三者都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程处202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21年底5以后才改制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本案所有《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在有交通局的授权之下工程处与我签订的。且均发生在2021年底之前,故甘南交通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是交通局及工程处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与交通局、工程处相互勾结,用伪造的公章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干完工程后赖账不结算,恶意拖欠工资,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判决书:“...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其二,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二,是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该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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