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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徳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模型下载广州展览设计北京展览公司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建构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以全面保护商业标识,从根本上消除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便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笔者认为,制定统一商业标识保护法应当是我国的应然选项,在此条件下,展会标志获取保护自不待。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对各种不同的商业标识差异性以及权利冲突作出妥善融合前提下,这样一部法律能很快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在此情形下,要对展会标志提供恰当的保护,对此予以专门立法或许是一个更好的现实举措。一、展会标志权的取得虽然根据前述《条例》,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无需通过登记即可获取,但此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定适合其他展会标志的取得。其余的展会标志特别是贸易类展会标志,则应当如商标一样采取登记的方式获取专有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登记机关建议由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担当。当然,如商标权登记一样,那些禁止登记为商标的标志显然也不能登记为展会标志。除此以外,比如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会标志,因其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取得了相当的知名度,显著性非常明显,因此这些展会标志即使未经登记,他人在未获授权前提下也不得予以使用否则亦构成侵权。二、对展会标志权的异议制度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设立对展会标志权的异议制度即当展会标志申请注册或者登记之后,工商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展会标志予以公开,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借鉴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初步审定的展会标志,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该期限届满,如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该异议被驳回,则该展会标志予以注册登记,获取专有权。徳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模型下载广州展览设计北京展览公司三、侵权的具体形态此处可借鉴《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即未经展会标志专有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展会标志,构成侵权行为。其具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展会标志:(1)将展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展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3)将展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展会标志的商品;(5)制造或者销售展会标志;(6)将展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四、展会标志的保护期限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世博标志权并未限定保护期限,这意味着上述两项专有权长期有效。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是4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因此,其余的展会标志如若被认定为特殊标志,权利人自可选择按照上述期限享受保护,但未被认定为特殊标志的展会标志亦应当具有一定的保护期,且该期限应长于4年因为国家对特殊标志的保护侧重于行政管理及社会公益活动的目的,而其余展会标志特别是贸易类展会标志则需要组织者经过长期的投入与运作,广泛的宣传与推广,才能达到相当的社会知名度,进而获取利润。借鉴商标权的期限,笔者建议,展会标志专有权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经注册的展会标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徳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模型下载广州展览设计北京展览公司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展会标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五、展会标志权的使用许可展会标志权的使用许可制度是实现其经济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有些商家如欲将展会标志权中的会徽、吉祥物等印制在其商品上,或者作为其企业的装潢等,就必须与展会标志专有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许可使用权。同时,展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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