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以下简称“居民迁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居民迁建工作。优先安排频繁使用的行蓄洪区和经常受灾的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二、总体安排(一)迁建范围。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区和干流滩区设计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二)安置方式。居民安置采取迁入保庄圩、后靠安置、区外安置、投亲靠友或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等方式,尽量实行整村集中搬迁,也可分年分批搬迁。(三)安置区(点)安排。结合村镇规划,合理确定安置区(点)及其规模和布局,做到相对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统一规划和建设供水、供电、道路、公共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留有空间。安置区(点)要确保防洪安全,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涝标准不得低于10年一遇。(四)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居民意愿并逐户登记签字的基础上,编制当地本年度实施方案(农垦系统参照县执行),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水利厅审查汇总,同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各县年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牵头编制省居民迁建年度实施方案,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一)补助标准。对于建新房拆旧房的居民,根据2011年价格水平,居民迁建补助标准为每户4.62万元(中央3.3万元/户,省级1.32万元/户),其中,3.82万元用于居民建房补助,0.8万元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补助标准随着政策和物价等变化适时调整。搬迁区居民到城镇购买住房或投亲靠友,整户搬出行蓄洪区和滩区,也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农村建房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资金管理。各县居民迁建补助资金,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为准,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专款专户专用。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三)资金发放。补助到户的资金,按合同和房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并保留20%待老房拆除后5日内结清。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负责定期将发放补助资金的对象及金额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四、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居民迁建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及时安排中央和省投资计划,审批全省年度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居民迁建资金的拨付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省居民迁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原宅基地复垦整理指导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建房和房产证核发等工作;省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农业、监察、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居民迁建工作。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居民迁建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县人民政府是居民迁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迁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迁建的登记造册,经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后报县级居民迁建工作机构备查。各有关县要成立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全面负责居民迁建的具体组织实施。五、工作要求(一)规范居民迁建管理。县居民迁建工作机构要及时公示居民迁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并与每个迁建户签订迁建合同并进行公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和双方责任,做到居民迁建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居民迁建要注意做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有关土地利用、村镇建设等须符合防洪要求。禁止在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规划搬迁区内新建和改扩建房屋,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调整区内经济和产业结构,限制高风险的经济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区内总人口,禁止区外人口迁入,鼓励人口外迁。行蓄洪区使用时,对迁建户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原住房及其附属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二)整合居民迁建资源。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出台优惠政策,整合资源配置,按照居民迁建安置区布局,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农村安全饮水、“村村通”道路、农村能源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面资金安排,对居民迁建安置区建设重点倾斜,保证居民迁建工作顺利实施。(三)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体系后续管理。安置区公共设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集中整体搬迁的行政村、自然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可采取村民自主建设、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构建设,或公开招标由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形式建设。加强居民迁建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教育、商业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安置区的吸引力;加强安置区社会管理,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居民不返迁。(四)加强对居民迁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监察厅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重点检查,对居民迁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对迁建安置户数、人数和资金的下拨、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察,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要加强社会监督,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居民迁建的任务、责任人、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等情况,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切实加强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迁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工作进度快、提前完成居民迁建工作任务的县,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作风简单粗暴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