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业务基础知识(含B2B与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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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跨境电商概念基本概念•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消费者(订购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重点概念•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基本概念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3基本概念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4基本概念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5重点概念-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由发改委、海关总署共同开展,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能够解决制约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涉及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标准规范,促进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6重点概念-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优惠政策(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注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规定的监管要求执行,包括进境检疫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按以下要求执行:(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7重点概念-中国跨境电商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由国务院设立,在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8重点概念-中国跨境电商商务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01040203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019年跨境电商综试区试行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其他部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最具含金量的四个方面:通关便利化:跨境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非综试区城市不允许简化申报,且需汇总报关单);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018年财政部、国税局等出台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财税〔2018〕103号)放宽进口监管:属于试点城市范围的可采用1210模式通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9试点城市≠综试区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12)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22)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银川(23)营口、黑河、连云港、安庆、九江、潍坊、临沂、南阳、宜昌、崇左、遵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西宁、乌鲁木齐(14)非综试区城市平潭、秦皇岛、廊坊、牡丹江、舟山、吉安、日照、商丘、襄阳、衡阳、北海、钦州、安顺、红河、拉萨和海南全岛(16个)非试点城市绥芬河雄安新区、大同、满洲里、盘锦、吉林、常州、淮安、盐城、宿迁、湖州、嘉兴、衢州、台州、丽水、漳州、莆田、龙岩、东营、湘潭、郴州、梅州、惠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三亚、德阳、绵阳、延安、天水(32)综合试验区(五批)试点城市10跨境电商类型跨境B2C跨境B2B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1跨境电商B2C(四种模式)12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线上成交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出口海外仓(9810)•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两种模式)B2B出口监管试点模式2020年7月1日起北京南京等10个海关开始试点;9月1日,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13跨境电商B2B与与0110出口、9610出口的区别项目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一般贸易出口(0110)跨境电商B2C出口(9610)适用对象境内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传统贸易方式达成交易境内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销售平台达成交易随附单证直接出口:订单、物流单(低值传输)出口海外仓:订仓单、物流单(低值传输)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三单:订单、物流单、收款信息通关系统单票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涉证涉税涉检的,通过H2018系统通关;单票低于5000元人民币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简化申报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综试区不需出口退税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无综试区不涉证不涉税的商品可按4位HS编码简化申报物流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模式,通过H2018系统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可适用直接口岸出口或全国通关一体化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模式其他可安排优先查验14跨境业务流程-9610进口9610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直邮:海外直邮、集货直邮)1531210进口-保税备货16跨境电商开展条件-9810海外仓备案企业资质条件: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17跨境电商开展条件-9810海外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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