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区外转接区内转接二、党组织关系接转所需材料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总支)所在党支部(总支)基层党(工)委转出地基层党(工)委惠山区委组织部转入地基层党(工)委外地县(市、区)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转入党支部(总支)2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3党费收缴有关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在镇(街道)机关和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社区)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4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区委组织部逐级上交中央5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6党员志愿者活动指南一、活动宗旨党员志愿者活动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二、报名条件和方式1、报名条件。凡在辖区内居住的居民党员、离退休党员和在职党员,且具有服务能力者,愿为其他居民服务,均可加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2、报名方式。凡参加党员志愿者服务的党员,须填写《党员志愿者登记表》,并将自己的姓名、特长、服务项目以适当形式公示,表明自己参与志愿服务的意向。三、服务内容1、便民利民。提供家电维修、家政联络、中介、信息咨询等。2、扶贫帮困。为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老年人、因贫失学的儿童、特殊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3、就业指导。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岗位联络、维权协调等。4、治安维稳。开展义务巡逻、矛盾调解、法律咨询援助、青少年帮教等。5、卫生保健。为病人、残疾人、老年人、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康复保健、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心理咨询等。76、环境维护。进行社区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家庭养花指导等。7、宣传教育。开展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安全常识、健康知识宣传等。8、文体娱乐。提供文艺宣传、健身活动、棋牌娱乐、书画爱好等方面服务。四、服务形式采取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定期服务与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开展“一助一”结对活动。即由一名党员志愿者或一支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为一个困难家庭、一个困难个体提供经常性的服务。2、开展设点服务。党员志愿者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需要,以村(社区)设施和家庭、楼院设立网点为居民定期、定点提供多种技能性或劳务性服务。3、集中组织便民服务活动。结合重大节日(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或双休日组织党员志愿者集中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党员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亲切热情。服务活动结束后,就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内容做好记录。8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驻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1、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2、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4、同一基层党委所属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可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进行管理。5、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9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6、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8、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9、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频繁变动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按季交纳。10、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若是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0发展党员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为:第一、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第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可由党内、群团或群众推荐。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一般满一年后,经培养、考察方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公布,通过一定途径进行公示,并报党委备案。第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第四、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第五、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审查。适时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时间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其入党。对发展对象还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11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区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工)委发展对象组织会审,未经会审或会审未通过的,党支部不得讨论发展。第六、预备党员的接收。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支委会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投票表决,党支部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七、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报上级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