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辖一、民事管辖概述•(一)概念: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2、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4、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5、维护国家主权。•(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1、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间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基层三、级别管辖•(一)概念: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的依据•1、案件的性质:是指依据诉讼标的的内涵所确定的案件的属性。•2、案件的影响大小:•(1)案件的繁简程度;•(2)案件的影响范围;•(3)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三)具体规定•1、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体众多,标的额较大,有较大影响•(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③专利纠纷案件•④著作权纠纷案件•说明:《适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基层四、地域管辖•(一)概念: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一般情况•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特殊•(二)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确定方式•①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②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③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例:2000年8月,湖北甲市农民李虎向邻居好友钱得福借款1万元离家外出经商,在武汉市武昌区租一门面房开副食店。钱多次要求还款,李拖延不还。2001年,李虎在汉成家。2002年1月,钱得福再次催款未得,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虎还本付息。钱应向何地法院起诉?•(2)《适用意见》补充:•①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⑤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孙甲和赵乙是邻居。2000年8月,赵乙称做生意急需,向孙甲借款8000元。后因管理不善,负债累累。赵乙遂开始小偷小摸,逐步发展为盗窃。2001年5月,赵乙被抓获并被判刑三年,在地处邻县的监狱劳动改造。孙贵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应向哪个法院提出?•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适用意见》规定:•①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三)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1)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①购销合同•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1)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2)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例:甲县与乙县接壤。甲县钟某、刘某、孙某从事短途客运业务。一日,乙县张某途经甲县,搭乘钟某的三轮车,因车费而致争吵。刘某、孙某见有人与钟某争吵,不问情由赶到即对张某一顿拳打脚踢。张某回到家感到身体不适,肚子痛、背疼。去医院诊疗,住院10日,花去医疗费400余元。经鉴定此伤为被打所致。出院后,张某向乙县法院起诉,状告钟、刘、孙三人,要求赔偿。•(1)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深圳A区居民甲从B区买了一台电视机,并将该电视机带到广州C区使用。甲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了不到三个月,电视机突然爆炸,甲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2000元。经查,该电视机为青岛D区某电视机厂生产,质量不合格。甲如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04: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属管辖: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甲市东区李老汉,80岁,有三个子女:李凯、李峰、李秀云。李老汉在甲市东区有一幢两层小洋楼,在乙市郊区有两间平房。李老汉和李凯在甲市一起生活,李峰在乙市工作,李秀云在丙县工作。3月,李老汉因病不治辞世,李凯独占小洋楼。李峰希望继承,但兄弟协商未成,遂在乙市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李秀云对二人之争不置可否。•(五)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条件•(1)案件类型:只限于合同案件。•(2)审级:只限于第一审案件。•(3)选择法院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4)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的法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管辖的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5)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①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②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6)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六)地域管辖的特殊情况及处理•1、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特征:管辖权的积极冲突。•(2)情形:•一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二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2、选择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五、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一)移送管辖•1、概念: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的处理:•(1)受移送的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2)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本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03年: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1、概念: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2、原因:•(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1、上级法院决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2、经上级法院同意,下→上•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六、管辖异议与管辖恒定•(一)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1、条件:•民诉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