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制度公司组织制度总论公司组织制度分论公司组织制度总论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内涵二、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三、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特点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内涵(一)现代公司的特点(二)公司组织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三)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机关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内涵之一(一)现代公司的特点1.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二是公司的行为及目的通过由其自然人组成的组织系统来实现。2.公司的组织是公司所以称为“人”,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各国都将公司机构的设置及运行规则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形成不同模式的公司组织制度。各国公司法学者也将公司组织制度作为自己的重点研究课题,为各国公司立法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3.综合而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职责划分不可或缺。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内涵之二(二)公司组织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这一名称,在我国报刊文章甚至有关政策性文件中经常使用,而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直被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之一,也是原有公司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之一。根据有关文件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实际上与公司的组织制度的概念有相一致的地方,但是它所研究的领域要比法学更为宽泛。一、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内涵之三(三)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机关有关公司机关的概念学者看法不完全相同,但比较多数的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机关是公司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也是公司的领导机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统一体。而公司组织机构一般认为,是公司法人组织机构的表现形式,因此,它必须反映公司法人组织机能的要求。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必须设置意思表示机构,此外还需要设置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具体的业务执行机构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等等,共同完成公司的职能。因此,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些机构通过相互的协调和管理关系,共同形成法人的整体运动。我国就公司机关的这一称谓运用得很少,就《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实际也主要介绍了公司组织制度的核心部分即公司机关。包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内部运行机制。二、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组织是与公司同时产生的,并随着公司的发展而逐渐制度化,从各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来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另一个是董事会中心主义。19世纪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尽管公司组织机构已经开始分化并各有分工,但股东会却具有万能的最高的地位。股东拥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包括经营权,董事会是纯粹的决策执行者,没有实际权力。但随着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市场逐渐成熟,就出现了两个现象:1.一是相当数量的股票投机者或投资者出现,出资者的目标开始由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转而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2.二是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公司经营决策的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的发展。因为公司的规模日趋扩大,所涉及的公司事务也日趋复杂,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越来越专业化,而股东会决策机制本身的制度缺陷使得公司事务不能有效和高质量的解决。于是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的现实要求,体现在立法上就是股东大会权力的削弱以及相应的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二、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二)董事会中心主义1937年,德国率先进行公司权力分配的改革,在《股份法》中削弱了股东会的权力,同时肯定了董事会管理的独立性,扩大了职权范围,使得公司管理的重心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德国1965年《股份法》对这一原则进一步肯定,确立了德国目前的公司组织制度。之后这一做法也得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认可,逐渐被各国公司法确立下来。但是随着各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张,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由于对经营者的监督远远落后于所给与经营者的权力制度的发展,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处于失控的状况。所以为了弥补这种制度缺陷,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监督制度应运而生。甚至加强了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在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和权利。希望藉此可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实际效果仍然不明显,经营者仍然会绕过各种“监督策略”我行我素。而监督机构的设置也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大作用。在此契机下,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展开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理制度的大讨论。其讨论的焦点围绕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经营决策应如何制定和执行、如何完善公司有效的监督体制、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基本问题。这场正在进行的大讨论,已经对公司立法产生了某些影响。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于1989年修改公司法,其中对传统最具挑战性的条款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一方的利益负责;另外还规定,任何股份不论其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能向有20%的投票权,从而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目前美国已经有30多个州采用了类似宾西法尼亚州的公司法修正条款,主要旨在使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管理,体现“经济民主化”。三、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一)英美模式(二)大陆模式(三)亚洲模式三、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一)英美模式现代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尽管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遵从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制衡。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等国普遍采用。特点:1.最大特点:股东会之下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2.职权划分上实行董事会主义,董事会具有很大的权利;3.对董事的制约相对严格,具体,有诚信和忠实的义务。三、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二)大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澳大利亚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之,法国和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特点:1.设立“三会”,分别执行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2.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董事的任免由监事会完成,权限非常广泛;3.确立了职工参与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享有同等权利。三、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三)亚洲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在大陆法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某些规定,具有自身的特点。特点:1.机构设置上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代表董事以及监察人;2.董事会只是一个会议制机关,代表董事是董事会集体选举出来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代表董事会执行日常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3.监督职责由董事会和监察人共同履行,监察人可以是数人,分别享有完全的监督权限,并且不组成会议制机构,分别实行会计监察和对董事执行职务的监察。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特点(一)在组织制度设置上1、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设立“三会”,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2、因公司规模种类的差异,相对灵活,如设立执行董事、监事以及独立董事等等;3、公司机关的组成体现一定的职工民主管理,如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代表,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等等。(二)在公司组织职权划分上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尽管我国也倾向于保护经营权独立,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公司法而言,我国法律所赋予股东会的权限要大得多,股东会在很多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2.股东会下设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两者基本上是平等关系。监事会执行独立的监督职能。公司董事经理不能兼任监事。公司组织制度分论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之法律后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股东大会概念与性质分类股东表决权股东会-概念与特点(一)概念◦又称为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关。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和利益的机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例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是“一人公司”。(二)特点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3.股东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和利益的机构;4.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设机构;股东会-分类除了传统的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的划分外,还有:类别股东会◦目前我国还没有这一制度,指公司股份分成若干类别,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情况下,当其各类别股的权益需要变更时,由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们组成的会议。◦目的是保护具有相对统一利益的特定股权人。◦公司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的决议,须分别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的双重同意后方可通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概念是指股东享有的对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共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二)行使原则平等原则,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见《公司法》104条,即除非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额的表决权。即一股一表决权。表决权行使之(三)特别情形一无表决权股◦在有些国家是允许无表决权股存在的。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法国、日本、台湾等。持有无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往往享有特殊的权利,如分配股利和剩余财产上的优先权。◦无表决权股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享有一定的表决权:一当以无表决权作为对价的优先权利被剥夺或取消期间,股东享有表决权。如日本《商法》242条,德国《股份法》140条;二是对无表决权股东的利益有损害的议案,必须得到无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如德国《股份法》141条。我国不允许发行普通无表决权股,但《公司法》对于公司是否设置优先股份未予明确,因而,目前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表决权行使之(三)特别情形二多数表决权股◦即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如瑞士、荷兰、丹麦、瑞典和德国。如德国《股份法》12条2款规定:不允许多表决权股,但如为保护整个国民经济利益所必需,公司所在地的州一级主管经济的最高行政机构有权允许有例外情况。表决权行使之(三)特别情形三公司自有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原则都是禁止公司持有自有股份,只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允许暂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如法国《商事公司法》164.217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合并时可以持有,但同时要求在10日内必须注销该部分股份。(143条)公司相互持股◦即母子公司互持股份问题,有的国家是禁止的,但多数国家并未否定,只是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丹麦、法国和意大利。表决权行使之(三)特别情形四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特别表决规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6条)董事会概念董事会经营失误的责任承担董事会的概念指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的、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机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是董事的集体权利,而不属于个别董事,董事个人无权行使这些职权,董事会成员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个人责任,以督促董事尽职尽责。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解聘,董事会与股东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但在有的国家如德国则规定董事由监事会任免,董事会须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经营失误的责任承担在美国普遍确立了两种规则:1.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建立在合理资料基础上的有着一定合理性的董事会决策不能让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即使这种决策对公司而言是糟糕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一定合理性”在许多州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加州公司法309条规定:“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有权依靠由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