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招投标市场的策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与陪标行已成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业不良社会腐败行为,通过对围标人决策的全过程分析,研究了影响围标人决策的各种因素,提出了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所谓围标,是指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腐败行为。其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标人中饱私囊。一、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各种围标与陪标行为1.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按照伯川德竞争模型,即使市场上只有两家对称的寡头企业,也会按照边际成本法则定价且获得零利润。这样,使得承包商具有了降价的激励,努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然而,在现实中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卡他尔模型:如果先行动的企业A预测到企业B在看到自己选择“不降价”后也会同样选择“不降价”,从而两个企业通过协商结成价格同盟。这种合谋在招投标过程中进一步被发展为围标行为,即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2.一个承包商多家挂靠施工企业进行围标在某一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类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各个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或包工头,通常情况下,被挂靠的大多数是资质较高的国营施工企业。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在建筑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理念的因素,往往侧重于企业资格,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在评标时侧重于评审企业资历和实力等,而轻视项目经理的资质、履历及拥有的资金、设备等。3.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无奈陪同围标我国目前建筑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行业退出壁垒较高,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通常,阻碍亏损企业退出的原因包括资产专用性、退出的固定成本、内部战略联系、情感障碍等。一个资产专用性很强的企业退出该行业后,它所拥有的资本就有可能成为沉没资本,从而使得企业退出具有很高的成本,所以会参与围标人发起的围标行为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二、围标人决策的全过程分析围标的机会主要有:一是承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围标提高报价,一旦成功即可获得高额利润。二是建筑市场上有“寻租”行为,明招暗定的现象比比皆是。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失控或越轨后导致以包代管,或允许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多家挂靠行为成为可能。四是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施工企业无路可走,存在陪标潜在市场。五是招投标法律监管不力,投机分子有机可乘。1.围标成本分析(1)围标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权钱交易成本。通常情况下围标人首先会与招标人取得联系,招标人与围标人达成一致协定,进行权钱交易(实物或货币)。通过权钱交易,在得到招标人的承诺后围标人就以实物或货币去寻找陪标人,希望其他陪标人对即将招标的工程进行投标,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期以合理、合法的程序赢取中标。(2)围标人对陪标人参与围标的补偿成本。通常情况下围标人会在建筑市场上寻找一些施工企业作为陪标人共同参与围标,围标人与陪标人达成合作协议后,参与陪标的施工企业会在围标人的授意下以一般投标人的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并和围标人共同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给予陪标人全部投标费用补偿以及一定的合作报酬,此间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计入围标成本2.围标风险分析(1)围标是一违法行为,故存在一经发现被监查机关惩处的风险,政府部门有法律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商之间的合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围标活动全过程伴随有高额罚款风险或被迫退出建筑市场的风险。(2)围标本身是一个多方参与合作的过程,每一方都会依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围标过程存在一定的合作背叛风险。参与围标的承包商各方之间的合作是极不稳定的,在一般商品市场中买方之间的博弈并不是长期的,而是短期的甚至是一次性的,参与者总是理性地、无可奈何地选择背叛策略。同时,在围标过程中或围标后,由于存在被查处的可能性,参与围标的各方均需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使其交易带来的期望收入下降。(3)围标不中标的风险。一是出现多家围标,导致不中标。二是出现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导致不中标。三是围标行为被发现导致不中标。根据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结论:(1)工程利润的大小与围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利润越可观,围标行为越激烈,以至于有些项目出现了从伙人围标的壮观场面。(2)惩罚力度的大小同样影响着围标的发生,当惩罚损失超过围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3)当围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的欲望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的查处力度,使用各种手段方法,提高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是降低围标发生的重要举措。(4)参与围标的人数与总投标人数的比例越高,有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参与围标的工程,越易中标。特别地,当所有投标人均成为围标集团成员时,围标人中标的概率等于1,则一切的评标程序、规则、内容均告失效,招标流于形式。(5)不管是围标人数的增加,还是贿赂费用的提高,围标费用的投入均加大,从而导致围标预期收益下降,围标发生概率下降。三、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1)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严格进行回避制度,杜绝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3)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除了对标书的纵向符合性评审,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目前,评标方法中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往往只注重投标单位的纵向独立性评审,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作独立的检查,看各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有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称之为纵向评审。相对于评审过程中各标书的相互检查比较,称之为横向符合性评审。通过标书横向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可以找出的围标行为,剔除不正当竞争的投标单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并对违规单位按招标投标法作行政处罚。(4)大力扶持和鼓励民营施工企业与股份制施工企业的成立和成长,让其朝靠技术优势与品牌效应的方向良性发展,并逐步降低行业退出壁垒。(5)规范代理行为,建立代理行为,建立招投行业自律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6)在目前建筑市场双重准入体制的基础下,逐步弱化企业单位资质,强化个执业资格(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履行建设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理制度,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进场和施工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否则按“转包”论处。(7)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围标、包标、陪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查处力度,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惩罚,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8)正常情况下,禁止以综合评审法评标,提倡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一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受贿赂的评标专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9)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对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入围;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10)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提倡公开招标,防止招标人以邀招标的名义只邀请围标者参加投标。(11)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