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介审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浅谈“媒介审判”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媒介审判”是什么?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媒介审判”一定有碍司法公正吗?”“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媒介审判”是什么?•也称为“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美国“谢帕德”案•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事件回顾•1997年8月24日晚9时44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民警张金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撞倒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河南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他的儿子苏磊•苏磊被撞倒车前挡风玻璃上跌落在地,苏东海连人带自行车被卷入车底拖行了1500米,直到路过的防暴警察发现情况追赶才将轿车拦截住,苏东海被送往郑州市120急救中心抢救,苏磊送到省人民医院急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事件回顾•在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事后相当一部分法学家认为判刑过重,他本不该被判死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事件回顾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传播学视角集中大篇幅报道,设置案件议程引发沉默的螺旋,形成舆论冲击波“沉默的螺旋”是指已有的多数人的舆论对少数人意见的无形压力,使得一方公开疾呼另一方越发沉默的螺旋式过程,于是更为强大的舆论生成。大众传播是信息环境的主要营造者。媒介大张旗鼓的宣传对大多数不了解案件的人造成舆论幻觉,塑造了一个与现实不符合的“拟态环境”,从而对人的认知观点产生重要影响。一、媒介审判的过程就是形成舆论点,对司法系统施加压力的过程。媒介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多数不了解事实的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在媒体报道的影响下形成的主流效果,使少数反对的意见被舆论抛弃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媒介审判背后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张金柱的案件在媒介上曝光之后,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媒介的引导下形成了一个舆论大潮即——张金柱该杀!在媒介的影响力和媒介制造出来的舆论力的双重作用下司法部门不得不顺从“民意”改判了张金柱死刑,以此来平息民愤,保障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新闻媒介拥有了改变审判结果的权力,实现了“审判”。•事实上这种审判是对新闻监督权力的滥用,超出了正常合理的对犯罪案件报道的范围,严重的干涉了司法的公正。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媒介审判背后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教授认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舆论监督是为了“社会正义”。“不平则鸣”是大众媒介的监督属性。但是舆论监督不是新闻媒介或者个人发泄情绪的方式•但媒介监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媒介拥有的是监督权不是办案权。“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另外,制度建设的空白也是导致“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之一。司法缺位新闻界越位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与恶性竞争公众人治情结的执着1243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媒介自律“放”“防”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司法对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明确角色定位“书记员”意识“调查员”意识“联络员”意识“守门员”意识ABCD媒介对策报道与观点分开报道的平衡性评论的公正性事实是客观的,观点是主观的。两者分开,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者同样的独立思考和评价的机会。评论作为媒体“话语权”的重要标志,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因此必须注重它的公正性。2、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媒体在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的报道中,应当持相对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都提供说话和答辩的机会。媒介对策完善行业规范成立专家型机构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类似于美国“新闻评议会”和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的专家型机构,负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的自我约束。3、加强媒介自律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媒介自律“放”“防”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司法对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一方面“放”,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欢迎和鼓励传媒对司法领域的适度介入,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如何避免“媒介审判”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媒介自律“放”“防”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司法对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另一方面“防”,要建立一种屏蔽机制,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传媒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限制媒介对司法审判施加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如何避免“媒介审判”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媒介自律“放”“防”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司法对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以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是我国目前处理传媒监督司法关系的一个基本的原则。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对策: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原则明确“角色定位”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媒介自律“放”“防”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制司法对策:开放信息通道,建立屏蔽机制“媒介审判”一定有碍司法公正吗?•事件一: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事件二:夏才让,男,39岁,藏族,青海省海晏县人,高中文化,捕前系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媒介审判”一定有碍司法公正吗?•刘涌犯罪团伙•导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首犯刘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才让犯罪团伙(青海省首例特大涉嫌黑社会组织)•仅伤害案件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16人轻伤•首犯夏才让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始终免于死刑•导致“舆论审判”,破坏审判独立,电视直播将观众的感情、意见包括各种偏见很快反馈过来,对法庭形成压力,而在我国法院审判独立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情况下,直播损害了审判的自主性。•对于诉讼活动作出有罪、无罪、胜诉、败诉等结论,是权力体系外的评判,虽然代表舆论,却不能对法院施加权力层面上的压力,一旦出现差错,也不会直接伤害到法律的公正“媒介审判”一定有碍司法公正吗?•导致社会监督的严重缺位。多一重社会约束,多一层权力体制外的监督,对于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实现社会正义。出于“兼听则明”的考虑,它们也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一定促进作用;而失去了来自媒介的声音,法院就等于少了一面镜子。•“媒介失语”、尤其是非媒介自身因素造成的“媒介失语”,却是外在权力对于媒介采访报道权利的压制,是对公民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限制。•在如此的对抗中,权利无疑应该处于优先地位,所以一旦出现“媒介审判”与“媒介失语”必居其一的局面,宁可选择“媒介审判”,也不能放任权力控制下的“媒介失语”局面出现。“媒介失语”L/O/G/O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