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机房作为信息设备存储重地,少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它能够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和光辐射等物理量,通过感温、感烟和感光等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下面本文解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与故障。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火灾自动报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条文一】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疑问:划分为独立防烟分区的区域是否必须装设火灾探测器?不宜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防烟分区,排烟系统如何联动开启?解答:要实现对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就必须在需要防烟、排烟的区域设置可以作为联动触发信号的火灾探测器;对于保护对象的特定场所,存在不适用安装某一种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或感光)的可能,但不存在所有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都不适用的情况,这时可根据该场所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宜探测机理的火灾探测器。【条文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疑问:保护对象是否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场所或防火分区?对于一些大型工业建筑,可能仅有一个房间或很小的区域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整个建筑均需设置报警系统吗?解答:《火规》中的保护对象一般是指具有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建、构筑物,而非一个狭义的场所或区域;对于哪些建筑、哪些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建规》等规范确定。2【条文三】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疑问:联动二总线与报警二总线共用时,连接的设备总数(报警+控制)是不超过100个点还是200个点?是否可以理解为总数不超过200个点,其中联动点数占的比例不超过50%?解答:联动总线与报警总线合用时,回路带载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其中模块的数量不应超过100。【条文四】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疑问:如何界定“无关”“有关”?哪些弱电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控制室?解答: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当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合用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时,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合用时各系统的设备布置和线路敷设应相对集中,其间应有物理分隔,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条文五】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疑问:对于住宅建筑,总线回路穿越楼层垂直布线,是否需每层设置隔离模块?解答:不需要。疑问:多数FAS产品的地址码点型火灾探测器有短路故障隔离功能,是否该类火灾探测器可不考虑设置短路隔离保护,只需在总线穿越防火区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若两个探测器之间模块数量超32个,是否需设隔离模块?解答:火灾探测器等现场总线部件自身带有短路隔离器功能时,在总线上无需额外设置短路隔离器。3【条文六】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疑问: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是指独立建筑物,还是包含建筑物中局部高度大于12m的大堂或中庭等,均要按此节要求?高度大于12m的厂房要求分层设置探测器(在6~7m)如何实施?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有时会被工艺设备或行车遮挡,用其他探测器又如何布置才能起到保护作用?解答:保护的空间场所具有高度大于12m的特点时,即可依据此章节设计。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轴线存在固定或移动遮挡物时,不适用选用该类探测器。对于有行车或工艺设备不适用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可选择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火焰探测器。【条文七】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疑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是否可以采用软启动?解答: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防排烟风机的转速等设计参数均是按照其额定值计算的,为了保证消防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在紧急启动时,必须立即投入额定工作状态,因此不允许采用变频启动,也不允许采用软启动方式。【条文八】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疑问:32点是指地址编码还是设备个数?I/O模块占用几个地址编码?解答:32点是指设备总数而不是地址编码数,多输入输出模块算1个设备。【条文九】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疑问:如果线路采用耐火线缆是否就可以跨越避难层?现在报警系统传输距离可达1000m以上,只要控制器全部集中设于消防控制室是否不受此条限制?解答:本条是对高度超过100m建筑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和管理的要求,无论报警线路选择耐火电缆与否,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于避难层时,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控制的探测器等设备均不能跨越避难层;当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时,仍然建议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控制的探测器等设备均不要跨越避难层。4【条文十】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疑问:确认火灾后,同时向大楼进行广播,是否会引起疏散通道拥堵?如果大型小区,多个塔楼,共用裙房(地下室)时,“同时向大楼进行广播”是否可以理解为开启着火的一栋即可?此种情况地下室所有防火分区是否要同时广播?解答:新版《火规》强调“以人为本”的消防理念,确认火灾后,应该第一时间组织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每个人都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得知火警信息。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多个塔楼和裙房相连时视为一个建筑,即所有塔楼和裙房(包括地下室),确认火灾后均要同时开启消防应急广播;多个塔楼和地下室相连时,如果按照有关规范或规定,塔楼与其连接的地下部分可以按独栋楼划分,确认火灾后,可按建筑划分情况,对着火的独栋建筑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如果不能明确划分,地上所有塔楼和地下室应视为一个建筑,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开启消防应急广播。【条文十一】每台警报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且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疑问:该按钮是仅仅控制启动对应首层的声警报器还是全楼的声警报器?如果仅仅是首层,有何意义?如果是全楼,是否采用硬线将按钮与大楼所有声警报器相连,并直接启动?上述情况下,声警报器是否属于多线手动启动?是否还需要接总线以实现总线联动?解答:在首层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主要针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A类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的住宅项目,尤其是老旧住宅的改造,目的在于住宅外部人员发现住宅发生火灾后,及时启动起火单元走廊或楼梯间内设置的全部火灾声警报器,警示住宅内人员火灾的发生。全楼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采用并联方式连接,可由物业集中供电或按单元现场供电,由设置在首层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按钮触点控制火灾声警报器电源的通断,从而控制火灾声警报器的启动。A类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公共区域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发生时,按下设置在首层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按预设的控制逻辑通过总线控制模块控制火灾声警报器的启动。5【条文十二】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箱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疑问:需要传送电梯运行状态信息的电梯,指的是所有电梯,还是仅指消防电梯?运行状态信息,仅指工作、故障状态?如果消防控制室设有电梯运行监控系统(五方对讲系统),可显示所有电梯的详细运行状态信息,是否就满足本条要求?解答:规范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显示普通电梯的运行状态信息(即故障报警信息)、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并没有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取信息的传输和显示方式。疑问:轿厢内设置的必须是火警电话?如果是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能否满足要求?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可实现电梯轿箱内、机房、轿底、轿顶分别与安保中心主机通话,便于电梯检修维护时或紧急情况下通讯。目前多数工程均设有此系统。当系统主机设于消防控制室时,轿厢分机即可与消防控制室通话,是否这样就满足本条要求?解答:规范中并未要求采用消防专用电话实现轿厢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讯,强调的是电梯轿厢应具备的通讯功能,因此只要选用的通讯系统能够满足轿厢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讯即可。【条文十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6(1)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2)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3)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4)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6)超过100m的建筑,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报和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7(7)区域显示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宾馆饭店应每隔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8)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且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9)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1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手报,从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报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报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13)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性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8(14)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