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电视面框检验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面框的检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金属面框的外观检验标准、丝印、烧焦、弯曲变形。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彩色液晶电视机、等离子彩色电视机所用的金属面框顶面、侧面、前面、背面、底面进行检查,但只是从缝隙中可以看到的部分不属外观面。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GB/T10239-2003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通用技术条件等离子体显示器通用技术规范(暂行)(讨论稿)液晶电视广播接收机(液晶显示器)通用技术规范(暂行)(讨论稿)Q/SCWR002-2003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企业标准Q/SCWRXXXX-2002等离子体显示器/电视接收机企业标准3判定条件3.1视力检查人员要求视力为1.0-1.5,且不是色盲或色弱。3.2照明检查表面的照明度为800-1000LX。3.3光源光源为日光型荧光灯,但检查色调应在日光下进行。3.4位置待检产品应置于光源正下方,检验人员距待验产品的距离为0.4-0.6米、角度为90-45度,必要时可增加(减小)距离或改变角度检查不良是否明显。4测试方法用目测、手感方式进行检查。5判定标准5.1外观要求a)金属面框表面必须清洁光滑,线条清晰,色泽均匀;b)表面应无裂纹、变形、砂眼、缝隙、毛刺等,刮划伤、压碰伤、刮花应符合表1要求;无凹凸痕,边缘棱角处不刮手;c)金属面框表面氧化层均匀,不允许有明显可见的色差、沾污、水印等现象;d)金属面框两侧及顶部要求平整,顶部变形(平滑过度不影响结构强度的轻微变形)应小于1.5mm,侧面、正面变形应小于1mm;e)所有的预留孔(如排钮孔、开关帽孔、铭牌孔)不得堵塞,不允许有毛刺。铭牌、开关、按键、透镜等安装处必须平整无毛刺。f)高光面表面应平整、清洁、光滑、光泽均匀,无毛边毛刺,不划手。刮伤深度以指甲划过无停顿感为准,上框高光面不允许,下框允许≤1条,长度≤3mm。每处刮花≤3条,每面≤3处,且每处刮花间隔距离≥150mm。表1表面损伤类型检验标准刮划伤划伤A级面不可有,刮伤允许一处,d≤0.3×0.5mm。B级面同一面允许≤2处无手感刮划伤,d≤1×3mm,且两处距离≥200mm。压碰伤压碰伤A级面不可有,B级面碰伤不可有,压伤同一面允许≤2处,d≤1×1.5mm,且两处距离≥200mm。刮花A级面允许≤1处,d≤0.5×0.5mm。B级面要求无手感,无明显痕迹即可。注:A级面为面框表面和上框的顶部;B级面为下框的底部河面框的后面。刮划伤指氧化前状态。5.2丝印a)丝印符号清晰,墨层均匀,无缺笔断道现象;b)丝印符号正确无误,位置正确,颜色符合要求;c)丝印符号倾斜应小于1°;d)丝印符号的左右偏移应小于1mm;上下偏移应小于1mm;e)丝印符号的耐磨度和附着力检验方法:用清洁剂(如玻璃水)磨擦20次以上其无损伤现象。5.3烧焦距离≤30CM,目视无色差5.4由于模具的原因且后序加工又无法改善的缺陷则以封样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