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一般规定姓名:__________指导: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应计1起;3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当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00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多栋建筑时,应按需水量大的两座各计1起,当为单栋建筑时,应按一半建筑体量计2起。3.1.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一座设计流量大者确定;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及其体积等类似建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