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探讨作者:张晓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7期摘要:目前,我国专利法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尚不完善,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发现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就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关键词: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被告对原告故意、恶意实施加害行为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在赔偿其实际损失同时,对其进行额外的专利惩罚性赔偿。专利惩罚性赔偿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最大化的减少原告因专利侵权遭受的损失。随着越来越多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要遏制专利侵权案件增长态势,必须对专利侵权人进行必要的惩罚,所以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相当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把握好力度,要保证惩罚性赔偿的约束效果,但也不能过分的保护权利人而打击了大家的创新积极性。1我国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专利侵权惩罚赔偿原则是依照民法补偿性原则制定的,因此只是产权的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能依照法律对侵权人进行足够的惩戒,惩罚额度小,侵权成本较低,对其没有足够的威慑效果。这样的后果就是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邮箱的保障,其创新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打击,专利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将越来越多,恶性循环下去,整个社会的创新力将受到严重的影响,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的专利法现在还没有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上一部分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立刻执行严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则会造成我国很多技术发展会受到国外专利的制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阶段我国民法制度相冲突,强行实施回导致法律执行的困难,把知识产权法推向边缘化。最后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尺度比较难以把控,容易发生过度惩罚的情况。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改革过程中逐步进行解决的。其次,补偿性赔偿力度不足。众所周知,金钱赔偿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补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而由于近年来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建设滞后、专利转让收益降低等因素,被侵权方往往很难证明自身的经济损失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直接关系,因而难以判定侵权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90%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平均仅能够获得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往往仅能够补偿专利研发费用。较小的惩罚力度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这是导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我国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策略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十分充分,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2.1惩罚性赔偿应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补偿性赔偿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要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要适用于补偿性赔偿。在一些专利侵权案件中,补偿性赔偿的威胁力度是不够的,此时需要惩罚性赔偿进行补充。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而是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警告和惩戒。专利侵权案件中,存在很多的恶意侵权人,对这部分人补偿性赔偿的惩罚力度是远不够,此时除了补偿性赔偿外,还需要惩罚性赔偿,以便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因此,侵权案件中,补偿性为主导,只有適用补偿性赔偿,才有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2.2惩罚性赔偿计算的独立性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独立的,并不是简单的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或法定赔偿。首先,专利法中赔偿适用的规则是填平规则,其规定的四种侵权赔偿方式,是补偿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式,属于补偿性赔偿。在权利人损失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利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许可费的合理背书和法定赔偿适用,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的替补赔偿方式,也属于补偿性赔偿。其次,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时虽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但只是在认定赔偿数额过程中的一个参考依据,并不是前提主要条件,故而并不能因含有主观恶性判断就将其视为惩罚性赔偿。因此,惩罚性赔偿计算应该具有独立性,并不能和补偿性赔偿混为一谈。2.3惩罚性赔偿适用“故意”的标准确立。专利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更要重视对侵权人的“故意性”的认定。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侵权的标准,认定的标准主要时法院审判过程根据具体行为加以确定。而启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时加大惩罚力度,改变侵权补偿过低,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遏制恶意侵权行为,鼓励发明创新。因此,在我国惩罚性补偿必须明确标准,如适用恶性的、故意的侵权行为,这样既能达到惩戒目的,又能避免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惩罚性补偿的适用标准的制定要根据我国的国庆和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做好配套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性”、“故意性”做出适当的列举,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证据要求,细化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以便法院在处理侵权案件过程中,有相对统一和合理的标准,从而既保护了权力人的合法权利,又做到了惩戒侵权人的目的。3总结知识经济时代下,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证我国各行各业生产水平的稳步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积极引入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方面已经开展了许多尝试,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制度,我们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借鉴和创新,尽可能使惩罚性赔偿能够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石阳媚.完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6(6):15-17.[2]李真.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7):117-120.[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4.[4]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