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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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评论年第期儒家伦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逻辑张杰〔摘要〕儒家伦理与经济发展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既有文献见仁见智。本文的分析表明,儒家伦理起初内生于保证家庭组织运行效率的实际需要,而后长期充当国家与个人的调适角色,促成了家族制与官僚制的制度妥协,并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市场制度基础,汉唐盛世便奠基其上。中国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要害是政府因素与其他市场因素能否达成制度均衡,儒家伦理的作用自当不言而喻。不仅如此,儒家伦理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逐步完成了商业转向,具有了丰富的市场涵义,加上东亚经济奇迹佐证凿凿,因此其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利无害当成定论。本文的讨论发现,儒家伦理的宏观功能与微观功能存在内在冲突。它在宏观上具有很高的财富门槛与道德条件,但却疏于微观层面的财富创造,因此,既有经济改革过程注重汲取基于新教伦理的欧美制度优势以促进财富积累,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进程缺乏稳定性与包容性,极易导致财富与道德的偏离,而儒家伦理恰好具有纠正此种偏离的比较优势。这就意味着,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一种前所未有的“文化衔接”在所难免。本文的结论是,财富积累长期疏离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当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面对日益凸显的深层社会经济矛盾,唯一正确的制度选择是使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重返中国本土的文化基础。关键词:儒家伦理制度妥协内生市场功能经济发展文化逻辑分类号一、引言:由陈志武“文化的金融逻辑”说起在理论史上,经济发展中的文化因素一直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迄今国内外已有不少专门文献涉及中国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古老文明绵延数千年的国家而言这当在情理之中。大致看来,除了少数文献如韦伯坚持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曾经束缚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市场成长进程之外,既有大部分相关文献倾向于冷静观察中国文化传统的经济效应,其中越来越多的分析结论表明了文化传统对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制度演进的积极作用。按照常理,经过国内外学者长期的学术努力,有关中国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讨论已经相当充分,相关争执大都尘埃落定,而且一些结论也已经过了经济增长经验如东亚经济崛起的检验。可是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的是作为华裔主流经济学者陈志武近期特别留意了儒家文化与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并试图据此厘清“文化的金融逻辑”。尽管他所切入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正规学术视角,但因其针对儒家文化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旧话重提而且意在“颠覆”长期以来渐次达成的理论共识,因此,原本趋于平静的学术界便再起波澜。毫无疑问,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文化的经济逻辑”是一个意味深长且兼具挑战性与敏感性张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教授、财政金融学院細院长兼国际货币研究所所长。本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金融分析的制度范式与制度金融学”的支持。张杰:僳家伦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逻辑的话题。陈志武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长期存在着一种所谓的“家庭内”金融市场,这个市场看似另类,其实其运作机理和交易逻辑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并无二置。在这个市场中,父母是投资者子女则被视作金融产品,养老金、信贷、股票这些证券被人格化地体现在他们身上。问题是,子女毕竟属于十分特殊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者,父母靠什么从他们那里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呢?与由显性金融合约“编织”而成的现代金融市场不同,“家庭内”金融市场本身包含着一系列隐性金融合约,这些合约的执行无法有效利用法律和监管等正式投资保护制度而只能依赖于文化约束。陈志武坚信文化是一个因经济需要而内生的隐性合约执行机制。那么,文化又是如何被用来执行隐性金融合约的呢?在陈志武看来隐性金融合约得以有效执行的要害是子女基于家庭内特殊市场结构而形成的“内疚感”。为什么非得用这种情感因素来充当执行机制呢?简言之,那是因为此种隐性金融合约所包含的交易具有非自愿性质。子女毕竟无法选择父母甫一出生就已被自动嵌入既定的家庭内市场结构无论当事人同意与否相关金融合约便开始自动生效。对于作为投资者的父母,子女这个金融产品一旦出生就注定得长期持有,无论回报高低,都难以通过进一步的市场交易迸行资产组合。这种对金融产品的持有“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内生”出投资者对高投资回报的偏执。从理论上讲,强制性交易合约是要付出巨额的事后调整成本的,当子女逐渐长大且拥有自己的效用函数而开始表达自己的金融意愿时,这种隐性金融合约就会面临重新签约甚至解体的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正式制度保障而仅靠“血缘”或者情感因素维系着的脆弱合约,对于投资者来说,哪怕投资品子女)产生丝毫的“私心杂念”,都会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彻底失败。显然在既定的“家庭内”金融市场结构中,投资者要谋求高的投资回报,确保子女对隐性金融合约的忠诚度就具有无可置疑的紧迫性。在陈志武的逻辑中,子女的内疚感显然是确保合约执行忠诚度的基本制度安排。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子女内心充满内疚感从而无条件地忠实执行父母“强加”给自己的这份隐性金融合约呢?如所预料,儒家文化在此被牵扯出来,陈志武断言儒家文化实际上就是为了确保隐性金融合约的执行而设计出来的制度体系。虽然陈志武并未就内疚感的产生机理给出系统解释但他显然十分看重家庭内市场秩序的“血缘联系”以及长幼尊卑结构的基础性作用,而儒家文化特别是“孝道”文化被认为是长期以维护上述家庭内市场秩序从而节约隐性金融合约的执行成本为己任的。不可否认,着眼于儒家文化与隐性金融合约之间的深层制度联系探寻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演进确属前人罕有逄及且意义深远的理论角度。从总体上讲,陈志武对于这种“制度联系”的剖析富有创建且不失理性其中还包含着一些重要的理论发现。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当他的思维神经触及儒家文化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时其既有的理性态度则急转直下,借助那些充满了感性的“激扬文字”他对儒家文化的金融绩效过早且不无草率地做出了价值判断。他断言,如今中国金融发展仍然举步维艰,“其根本的原因之一在深植于社会的儒家文化”(陈志武,。按理说,这只是一个极其普通且不乏随意的理论判断,纯属一家之言,大可不必过度关注或者做出专门的学术反应。可是考虑到如今大多数人对儒家文化的结构与内涵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有关儒家文化金融绩效的价值判断出于何种意图,或许某些不经意间稍显“另类”的表达都很容易剌激人们的“眼球”并“挑逗起某种好奇,进而形成一些所谓的“集体共识”,最终势必产生巨大的误导效应。至为重要的是经济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探寻中国经济发展的适宜模式,而只要是适宜的模式就注定要植根于中国自己的文化土壤。毫无疑问,任何对中国文化内涵以及制度结构的误读和误解,都会在整体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相应制度结构的选择方面导致无可估量的长期后果。基于此,尽管对儒家伦理的内涵及其演进做出全面细致的讨论绝非一篇专文所能承载,但我们还是坚持依靠既有文献的支持就儒家伦理的演进及其经济逻辑作些力所能及的梳理和澄清。金融评论年第期二、关于“内疚命题”我们不妨从陈志武金融逻辑中的“内疚感”入手展开讨论。基于前述“内疚命题”成立的隐含前提是,家庭内市场中的合约都是在签约双方缺乏甚或不进行任何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自动签署并生效的这样合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原本就隐藏着某些不情愿或者强制成分这些成分又一时无法借助事后的外在经济因素如财产补偿或产权允诺等加以调适和化解家庭内财产权利本身具有先天共享性和单向继承性)。投资者父母对这份金融合约时刻充满着强烈的不安和风险预期作为“投资品”的子女一旦长大开始对起初未能表达想法的合约条款提出异议甚或建议重新签约,则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制度选择就是确立某种内在约束,以确保在“投资品”成长并拥有独立签约能力后,原有的合约依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于是乎早期的制度设计者推出了儒教伦理中的“孝道”以便将某种“内疚感”深深地埋藏于家庭内市场的金融合约之中。“投资品”一且有了内疚感就会“发自内心”地派生出自动履约的内在约束机制。由家庭孝道到内疚感再到内在约束,上述确保隐性金融合约执行效率的逻辑推演可谓天衣无缝。但紧接的问题是,这份特殊的家庭内市场合约注定会从一开始就伴随违约风险并充盈着紧张感吗维护这份合约的完整性就一定不会是子女们的自愿行动?进一步地家庭内隐性金融合约会否为特定经济与市场条件下的一种合理的内生性次优选择?更为可能的情形是,上述所谓的隐性金融合约纯属特定经济条件之下的一般制度选择其产生以及演进与儒教伦理压根儿就扯不上直接关系;或许,特定的初始条件以及由此造就的经济发展模式和风险结构是“主谋”而儒教伦理只是顺便充当了“帮凶”?如果对诸如此类问题的解答存在其他有意义的可能答案则上述“内疚命题”的逻辑就会面临致命困境。不难猜测,影响家庭内市场合约缔造和执行的因素一定众多而复杂,在这些因素中,文化、伦理抑或情感因素断难排除但其实际作用究竟若何则不能妄加评论’也不宜高估。按照常理,我们很难想象一种绵亘千年、曾经被认为撑起过汉唐盛世与两宋繁荣的基础性经济合约能够单纯依赖那份沉重而又脆弱的“内疚感”得以长期有效维持!若实际情形果真如此这种内疚感想必缘起多途,并非可以全然算在儒家文化一本账上。更不用说数千年间儒家伦理内涵几经变迁特别是两宋明清以来的儒家文化格局已非起初之面目。归根结底,对于此类牵扯既广又深的问题切忌一概而论或者仓促得出什么结论。话说回来若要洞彻上述命题还得从家庭组织的制度结构以及功能说起。其实,既有主流文献巳对家庭组织的经济功能与演进逻辑进行过深入系统的分析,比如美国经济学家就曾在其享誉学术界的家庭理论”中确认了家庭组织的制度特征与经济功能。在他看来家庭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减少内部交易成本如管理和监督成本)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内部交易成本的下降意味着家庭内市场合约执行成本的节约,显然这与前面“内疚命题”的出发点并无二置。不过在保证家庭内市场效率的机理与逻辑方面,两者则相去甚远。认为在家庭组织中年轻人尊敬长者其实是一种制度常态,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习惯”首先是因为长者拥有“知识优势”,通常而言,知识的积累需要时间。此外,由于“在传统社会里一个家庭的姓名可能成为一份很有价值的财产或者商标”,因此每一个家庭成员(包括子女会自动产生保护此种“财产”的愿望。在“家庭内”知识分布结构向父母天然“倾斜”的情况下,子女越是表现得恭顺,其获取知识的①有关唐宋以来儒家伦理发展变迁过程与逻辑的讨论可参见余英时(。张杰:傭家伦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逻辑成本就会越低。为了获取能让自己将奉安身立命效用)的知识而付出成本恭顺),这无疑是一个付诸经济理性计算的过程显然不需要什么“内疚感”。就子女而言,用恭顺或者“孝敬”的支付换取“知识”的有效代际传承这原本是一种市场均衡;“内疚感”一且产生则家庭内市场就很难被“出清”。进一步地在传统社会中,家庭组织之所以重要,那是因为它可以保护家庭成员免受不确定性的侵害,从这种意义上看,“一个家族就好像一家相当有效的‘保险公司’,。在家庭外制度安排不能提供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理性选择是“同心协力”维护既有的家庭内保险安排。既然是理性选择,相互的成本收益以及情感收支都已经过反复计算与权衡也就无所谓“内疚感”了。归根结底家庭作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绝非仅靠“内疚感”这样的情感因素来节约内部交易成本并实现长期“苦”撑,它一定依托于某种更为理性而稳定的制度结构,正是基于这种制度结构家庭内市场的机会主义动机得到有效抑制监督成本也因此被大大节约。自然地,并没有排斥血缘关系或者情感因素对减少家庭组织内部交易成本的影响,但他所强调的影响方向则与“内疚命题”恰好相反。相较于一般的企业组织家庭组织拥有更多的利他主义。市场中的利己主义者被认为是惟利货币收人是图的,但在家庭内利他主义者的收入结构中一部分货币收人则被所谓的“精神收人”所替代,。如果给定家庭组织的货币收人总量在精神收入存在的场合,意味着利他主义者将由此“节省”下来的货币收入转赠给了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无论如何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用增进毕竟得靠实实在在的货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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