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主选举 加强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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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范民主选举相关法律规定民主选举现状及存在问题规范民主选举的思考加强民主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现状及存在问题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思考《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颁布,2010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六章附则一、规范民主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三章(11-21条)选举原则选举组织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当选罢免程序无效选举(贿选)工作交接(一)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平等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提出罢免要求。(二)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回避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三)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平等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民登记规定(四)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参选村民直接提名,差额提名候选人资格——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五)候选人当选有效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六)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七)无效选举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八)工作交接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农村贿选问题的思考?!定义界定构成要件对贿选的处理(一)贿选的界定(民政部)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候选人一旦被确认有贿选行为,将会被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那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譬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的,也不属于贿选。(二)贿选的构成要件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三)对贿选的处理1、对贿选行为人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贿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贿选结果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当选人因贿选被宣布当选无效,不影响其他依法当选人员的当选资格。山西吕梁市离石区天价贿选(网曝)广东乌坎村村民怒了!!!广东乌坎村村民重选村官二、加强民主管理村务管理组织村务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一)村务管理组织1、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2、村委会职能(8、9、10条)1、行政职能:(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汛防灾)2、经济职能:发包土地、制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后实施土地经营方案、组织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3、社会职能:饮水设施、道路、电网等公共设施、调解民间纠纷;(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落实到基层的具体体现;村务公开是实行监督、约束和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的有效途径;村务公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村务公开是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的重要保证。村务公开的程序公开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开后认真听取村民意见。一般村务定期公开,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30条)时限较长事项,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进展情况。村务公开内容(第23、24、30条)财务收支情况;计划生育管理;土地和宅基地管理实施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水、电费收缴使用情况;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其他重大决策公开。村务公开现状部分地方村务公开流于形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公开不合程序,档案不完整、不规范,公开随意性大;部分村务公开栏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冷热不均”,村务公开工作进展不平衡;公开不及时;公开主体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应付、厌烦、畏难);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特别是部分村级财会人员专业素质差,影响了村级财务公开。(三)村务监督制度监督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成员向村民负责,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建立档案制度: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纪录,土地承包合同、集体财务账目,公益设施基本资料等。(第34条)(四)财务审计制度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租赁、担保、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委会成员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三、新时期,提高农村村干部民主管理能力的思考民主管理能力——重点做好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化解矛盾能力——正确认识矛盾;依法、循理、合情地创新方法和手段,坚持调解优先,提高调解能力抓住信访维稳工作难点,有效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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