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房地产调控措施索引时间措施要点2011-4-17(信贷)中国人民银行4月17日宣布,将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将于4月21日生效,这是2011年以来央行第四次上调存准率,也是自2010年以来第十次上调。2011-4-05(信贷)中国人民银行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2011-4-22(北京市场)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及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应补充。1,明确了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含二手房)的具体标价要求2,区分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两种方式应标示的各项内容;3,增补存量房销售标价项目、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和收费标准等内容。2011-3-29(北京市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2010年相比稳中有降。2011-3-24(上海市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上海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2011-3-17(北京税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该公告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至2%提高到2%至5%。2011-3-16(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降低和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行为。通知明确取消及降低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1、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夫妻共有等进行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2、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3、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通知要求降低及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主要包括:1,降低各地偏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实行上限控制。2,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3,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费上限。2011-3-16(重庆工商监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12条指导意见”,部分内容如下: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3,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一、第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5,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2011-3-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市场)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2011-3-11(市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此次补充说明共补充了三方面内容。其中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代理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2011-3-08(信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明确,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之后受理的个人房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2011-3-05(土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条例强调,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2011-2-24(上海信贷)2011-2-17(北京信贷)2011-2-09(上海信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2011)7号)该细则对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作出了明确界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申请家庭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达80万元。而且,根据《实施细则》,在支付首付款后,借款人在贷款之前就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提取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一、自2011年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二、对于2011年2月18日(不含)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2-09(信贷)2011-2-08(信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上调后,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三年期为4.5%,五年期为5.0%。2011-1-27(房产税)2011-1-27(上海房产税)2011-1-30(上海房产税)2011-1-27(重庆房产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3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该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范围、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减免、收入用途、征收管理、部门职责、评估机制等事项,该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应纳税居民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明确了试点区域、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征收管理、收入使用、配套措施等事项,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2011-2-05(指导、监管)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严防出现高价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2011-1-26(指导方针)2011-1-31(上海指导方针)2011-1-06(上海市场限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暂定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海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一、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对于上述应当2011-2-17(上海市场限售)2011-2-16(北京指导方针)2011-2-16(北京市场限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二、按政策购买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属于限购范围。《通知》明确,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并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