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项目补助管理办法二篇外派项目补助管理办法11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参与公司项目人员。外派项目补助是指长期(一次性超过15天)外派至项目部参与项目实施人员的工作补助。所有外派项目人员须经公司同意,按综合管理部通知前往项目部工作。项目所在地为**市的,不核发外派补助。所有项目外派人员补助天数均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随月度工资发放。项目实施未为公司创造利润者,不核发外派补助,食宿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2补助办法省内外中期(3个月—1年)、长期(1年及以上)项目人员补助办法:中级管理人员、项目部经理70元/人/天;其他项目人员60元/人/天。探亲补助:长期项目按照1年2次往返享受探亲补助:根据项目部所在地到**市距离,按照高铁二等座或硬卧车票价格予以报销或核发,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长期项目食宿原则上由公司根据项目性质统一安排,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安排食宿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按出差进行食宿报销。短期项目(3个月及以内)人员补助标准:公司中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为80元/天/人(含30元/天伙食补助);其他项目人员70元/天/人(含30元/天伙食补助)。集团内部单位所属,经协商可安排食宿的,不再核发伙食补助,按照集团规定向业主单位缴纳的伙食费凭有效票据报销。短期项目住宿费按照每间房不超过200元/天的标准实报实销(每间房原则安排不少于2人),超标部分不予报销。项目所在地为兰州市的,原则上不核发住宿费,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按照每间房不超过200元/天的标准实报实销,超标部分不予报销。项目所在地属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中一类地区的,食宿补助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150%执行。因项目原因住宿及伙食费不能按以上标准执行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派期间不核发误餐补助。3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外派项目补助管理办法2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赴海外出差引起的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种补贴。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外派的厨师。员工出国考察、参展、短期开局、推广、投标等临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在常驻地期间,按其所在地标准享受相应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离开常驻国到其他国家,按出差国对应的补助标准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员工调回国内,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配偶前往海外探亲或常驻期间,员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补贴予以废止。4、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与出差地区的艰苦程度挂钩。地点补贴标准(美元/日)A类:特别艰苦地区:安哥拉、阿富汗、尼日利亚50B类:艰苦地区燌非洲: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苏丹、加纳、塞拉利昂、中非、莫桑比克、厄利特利亚、乌干达、马里、刚果(民)、刚果(布)、布及纳法索、乍得、索马里、赞比亚、卢旺达、布隆迪、几内亚比绍、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赤道几内亚、尼日尔、马达加斯加;熁亚洲:柬埔寨、老挝、缅甸、孟加拉;熁中东:也门、伊拉克;40C类:一般国家不包括在A、B、D类的其他国家25D类:发达地区燌西欧、北欧: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美洲:美国、加拿大;·亚洲:日本、南韩、新加坡、香港地区;10E类:所有研发驻外人员10海外长期出差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一些特别艰苦的地区,经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特别的补贴标准。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为暂行标准,今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5、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从员工出差之日起,到员工回国之日止。5.2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海外机构秘书确认和主管审核后,按月申报并发放。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长期出差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在员工回国后予以发放。6、其他本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所规定的海外人员所享受岗位补贴予以废止;华为司发[1998]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华为司发[2000]54号《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第条关于配偶生活补贴的内容予以废止。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本文试行至2004年12月31日。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授权国际营销部制定。